“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王树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3:04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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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王树生


执行工作中,一些已经生效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等问题。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文件就法院执行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试图就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行难”的成因
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之难可归结为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形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强有力的支柱和后台老板。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例如,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难度较大。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农业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纠纷逐年上升,处理这类问题,农民抵触情绪较大。村委办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借贷不能偿还,村委往往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另外,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企业,现在这些企业按规定已退出市场,企业尽管已停止和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往往应承担资金虚投,抽逃资金或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民事执行中造成执行难的主观原因还有被执行人恶意躲债,即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涉案自然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
四是强制执行立法滞后。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五是执行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理念陈旧,思路狭窄,重审轻执,审执严重脱节,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或者审判员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就未充分考虑如何有利以后的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仍是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主义,仍是穷尽执行手段,而非穷尽执行程序。债权申请人不具有市场风险意识,认为法院判给多少,就应执行多少,债权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具有财产举证责任,造成了债权申请人“动动嘴”,执行人员“跑断腿”的被动局面,执行效率低下,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症,也造成了执行难。笔者深感执行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六是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帐,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用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二、解决“执行难”的有益尝试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要求加强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提出了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的总体构想,这就是,在全国建立起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解决执行难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笔者所在法院在如下几个方面也进行了尝试。
一是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笔者所在法院几年来始终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充分认识到执行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另一方面,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对执行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予以政策倾斜,及时将不适应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执行岗位。
二是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对于已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各种执行措施大胆使用灵活运用,如司法拘留、查封、拍卖等,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借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共披露被执行人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及其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或大胆借鉴兄弟法院的执行方法,例如,有奖举报,对被执行人高限制,债权转移,不动产抵押返租等,并逐步加以完善。对那些故意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大力宣传执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执行法律知识。几年来,笔者所在法院清醒认识到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途径。因此,法院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执行工作,把国家的法律政策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诸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在全社会以逐渐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法制环境。不断要求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善于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增强执行工作抗干扰能力。执行工作纷繁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重要根源。法院必须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重大执行活动及时邀请人大现场监督,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法院执行工作也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增大,法院执行活动需要检察、公安、银行、工商、土地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一些剌手案件,经过党委、人大的协调,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便能较顺利地解决。
五是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笔者所在法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推行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制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执行风险告知、执行听证、债权凭证等制度从体制上和制度上规范执行工作,执行效率有了提高。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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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但是,全国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呈增长态势。为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10%强,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占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5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工业固体废物1亿多吨,累计堆存量已达几十亿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三)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已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的170个城市,要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要推广发展粘土空心制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力争到2006年底,使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减少800亿块。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

  (四)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力争到2006年,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城市率先执行节能率65%的地方标准。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5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严寒、寒冷地区应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

  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

  (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要加快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法规,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

  (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七)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要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八)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四、完善政策机制,加快技术进步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政策措施。研究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

  (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

  (十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的监管,大力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以及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