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语境下审判监督法官的作为/邓俊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5:12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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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法官可否能动,如何能动,这是能动司法在审判监督领域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审判监督法官是一群特殊的法官,因为其往往审理的都是再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对错误裁判案件的校正。因此审判监督可谓是法官的法官,亦是对一、二审程序的必要补充。在能动语境下,笔者以为审判监督法官当有作为,并且可大有作为。因为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和期待值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的公信力提升是审判监督法官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因此,审判监督须有能动作为,而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纠错功能,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对法院的审判职能和司法的公正进行补强。审判监督法官一般审理的案件都是事实认定有误或法律程序适用上有瑕疵的案件。由此其适用的法律程序也一般为纠错性程序——再审程序。审监法官通过再审程序的启动和适用,将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程序适用瑕疵的案件进行重复性处理以期纠正案件错误的审判程序和结果,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一个补强。而审监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均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来对司法的公正进行补强。因此绝对的公正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只能通过艰辛和力所能及的努力不断靠近正义的彼岸而无法完全达到。而且,由于司法是一种人为操作的主观性活动,因人的参与就必然会认知能力的局限而难免产生一些错误和瑕疵。而审判监督的创立和适用正是为了弥补作为人的法官的认知局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是一个法官的使命和职责,亦是人民法院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而错误、瑕疵案件的存在必然会对公正产生致命的损害,为此我们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以在制度上尽可能降低错案率。因此,审监法官能动作为的首要价值在于通过启动和适用再审程序,降低错案率,对公正进行补强,促进司法质量的提升。

  第二,监督功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的运用、审判管理流程权的行使实现对法官办案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促进法官廉洁、高效办案,为审判质效的提升作制度内的努力。法院的监督是保障法院基本或大致上不偏离公正轨道运行的制度设计。从监督的内容、范围和种类上,对法官的办案监督大致可分为法院外部的监督和内部的监督,而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了审监法官、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但是从技术上和力度上来讲,审监法官力度无疑是最大的,亦是监督环节上不可或缺的。因为审监法官的监督不仅包括了案件评查、法律程序适用是否得到、审判流程节点的管理等等职能。因此,审监法官对办案法官的监督无疑是全面的、立体化的,从内容到细节,从实体到程序,无所不包。通过发挥审监法官的监督职能,法官办案的廉洁性、高效性有了充分的保障,司法就不再因为失去制度化的监督而像脱缰的野马一样信马由缰。从能动的语境和意义上来看,司法的专业特殊性需要通过审监法官这一专业化的监督来保障司法的清廉和高效,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自我提升和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与认可。

  第三,管理功能,通过减刑假释、参与社区矫正、走进厂矿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能动司法的语境要求法官不再是仅仅简简单单地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是要求法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职权的延伸,积极参与社会的管理,尤其是社会运行的风险管控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按照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尔的风险理论,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充满高度不确定性即大量风险的社会。因此我们的法官亦不能简单地停留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而但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社会风险的提前预防与内部性管控。根据审监法官的办案实际,在预防和管控社会风险上,审监法官大有作为。比如审监法官可以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糅入自己对司法、法律的理解,对于积极改过自新的服刑人员应当给予减刑或假释,甚至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比如对于服刑期即将届满释放出狱的服刑人员应当积极培训其职业技能,以为其日后融入社会做必要准备,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再犯。而对于在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错误案件尤其是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可以司法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的形式将其广而告之,促进此类错误的再犯并指引公民合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为公民规范行为提供一个行动指南,为企业主经营提供一个风险警示,在源头上阻断社会风险源的扩散和发酵,促进社会的安全、平稳运行,为增进社会的和谐添一块砖、加一块瓦。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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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严格防范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本所将严密监控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并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警示、制止异常交易,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对恢复上市、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等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交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所可视情况调整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7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7〕37号)和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7〕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七月二日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98.04.28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4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条规定,新余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基
本任务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
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作出决议和决定。
为使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好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订如下
规定:
一、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
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组织起草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
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提出审议报告;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审议被认
为是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低触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发现不当的提出报告;
(七)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开展对有关的特定问题进
行调查,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和重大事
项,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九)检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和报告;
(十)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
有关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重要的代
表建议和群众信访件,提出处理意见,推动代表建议和群众信访的办理工作;
(十二)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
组织讨论,征求修改意见并上报;
(十三)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交付的其它有关事项。
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呆以委
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各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重
大问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有关议
案,作出有关决定,提出有关报告,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五天前,将会议的日期、议题通
知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四)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发表意见。
(五)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要组织论证。
(二)各专门委员会坚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原则,通过的议
案、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度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由主度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
决。
(三)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
学者参与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
(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做专题工作汇报,回答提出的问题,陪同参加专题视察或调
查研究工作。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
(六)各专门委员会不干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日
常工作,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报告,一般只写表决后通过的意见,经本人要
求,也可将少数不同意见一并写上。
(八)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市直对口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会议,交换文件
资料,互通情况,提高审议、决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