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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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7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下列机械:
(一)动力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的机械;
(二)作业机械:包括拖机配套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植物保护、收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机安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驾驶员、操作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管理、核发农机牌照和驾驶员、操作员证件;
(四)负责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农机行驶、作业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处罚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者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 农机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机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当邀请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的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机动脱粒机实行牌照管理。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县农机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第十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的地域使用,必须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检验,应当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作业。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
第十三条 农机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不准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制动、转向、灯光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防护网及连接链(销)等装置,必须保持性能可靠。
固定式作业机械的安装应当准确、稳固,与其配套的动力机械转数相匹配,传动装置连接牢固,安全防护网(栏、罩)齐全有效,危险部位应当设明显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 轮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及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通过村庄时,应当低速行驶,任何人不得尾追、攀登。
第十五条 拖拉机牵引挂车或者其他车辆时,只准牵引一辆,小型车不准牵引大型车,不准带挂车牵引车辆。禁止其他动力机械牵引车辆。
第十六条 农机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防火帽)。 禁止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
第十七条 农机的工作座位不准超乘人员,不准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除工作座位外,不准站乘人员。
第十八条 驾驶员、操作员操纵农机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农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操作员是指直接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的人员。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经市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相应的农机。
操作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乡农机服务(管理)站培训、考试并发给操作证后,方准操纵作业机械。
操作员的考试应当有县农机监理部门派人参加监考。
第二十一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人员(以下简称学习驾驶员),应当持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在指定时间、路段内学习驾驶。
第二十二条 领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实习驾驶证的学习驾驶员,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农机。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操作员必须参加农机监理部门组织的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操纵农机。
第二十四条 农机及其驾驶员、操作员的牌照、证件必须随机(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禁止酒后操纵农机,禁止将农机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操纵,禁止出借、涂改和伪造牌照、证件。

第四章 农机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固定作业场所、库房行驶或者作业、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参与作业的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农机事故。但因电源、线路引起的电器事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等级标准以及省、市、县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权限分工,由省农机监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涉及汽车、摩托车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农机监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可以根据需要暂时扣留肇事农机,经检验或者鉴定后归还。除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农机及其牌照、证件。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部门工作人员追缉肇事逃逸人员或者抢救受伤人员,可以临时借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用后应当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农机监理部门不得适用拘留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结案后,有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农机事故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立案意见书;
(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或者现场拍照、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三)责任认定书(含维持、变更、撤销的责任认定书);
(四)赔偿调解书;
(五)处罚决定书;
(六)其他与处理农机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下罚款:
(一)农机作业时,驾驶员、操作员不随机携带驾驶证、操作证,或者驾驶的农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操纵农机或者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而无牌照的;
(三)操纵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农机进行作业的;
(四)饮酒后操纵农机的;
(五)违反规定拖带、牵引车辆或者载人的;
(六)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不安装火星收集器或者使用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的;
(七)固定式作业机械在危险部位不设置安全防护网(栏、罩)的;
(八)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
(九)出借、涂改和伪造牌照、证件,或者将农机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操纵的。
第三十四条 农机及其驾驶员未申领牌照、证件而作业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暂时扣留农机,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考试,补办驾驶证和农机牌照。
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暂时扣留的农机出具凭证并负责保管,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因农机被暂时扣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由县以上农机监理部门决定。
罚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农机监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和佩带省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199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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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法〔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淮府[2002]2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淮南实际,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努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努力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防范,强化管理,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务院302号令、皖政[2001]43号文和淮府[2001]74号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事故分级和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把行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失职、渎职造成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要依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人;对情节严重,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把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提前做好各项活动安排。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继续做好“安康杯”竞赛活动,6月份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大力开展社会化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为契机,在全市立即掀起宣传、学习贯彻的热潮,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三)以“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为内容,搞好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实施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职业安全培训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完善各项培训制度,理顺安全培训体制,逐步将培训机构考核标准、证书管理、师资教材等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今年继续抓好对企业经营者、安全主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结合季节和生产特点,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督查的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安全督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防范设施。所有新建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要加大推进安全技术改造与创新力度,尤其是对关键环节、要害设施及事故多发、易发部位,要大力推广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标本兼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推向深入


  根据“2.0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9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和管理。要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切实加强管理。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进行逐一登记,核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审定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非法、违章生产和经销危险化学品,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体业主从事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二)继续搞好煤矿及非煤矿山的专项安全整治。对所有保留下来的小煤矿都要以新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继续深入整改,促其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防御能力。要建立健全小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年检制度。凡年检不合格的小煤矿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要紧紧围绕“一通三防”继续搞好国有煤矿的安全整治。在煤炭市场逐步转旺的情况下,要特别防止国有大矿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要以粘土矿和采石场为重点,治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坚决关闭非法的、布局不合理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


  (三)继续抓好交通运输的专项安全整治。要以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为重点,加强对客车运营的安全管理,下决心扭转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现状,对非法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冒牌车、无证车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各种车辆超载运行,严禁客运班线在三级以下的山区公路夜间运营。水上交通运输,要继续开展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即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运输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航运市场秩序。


  (四)继续抓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专项安全整治。全面贯彻《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御能力,对专项整治中没有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限期整改。同时要继续全面贯彻《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1)13号),坚决落实同一建筑物内不许生产、仓储和人员居住混用的规定。


  (五)继续抓好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专项安全整治。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强监督检查,促使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已取缔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网点,要加强监控工作。


  (六)继续抓好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整治。按照《安徽省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三年工作计划》要求,继续抓好普查整治工作,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设备、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的定期检验力度,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特别要加大对“土锅炉”的取缔力度,并实施经常性监控,严防回潮。


  (七)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的专项整治。建筑行业露天和高处作业多,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对安全影响大。因此全市要以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机橇伤害等为重点,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三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结合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八)抓好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安全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对合法经营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予以停业整顿治理;对合法经营但安全管理薄弱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对加油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九)加强中小学危房安全整治。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和“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加大对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体制,坚决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和协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机构,同时在乡镇确定必要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人员、职能、责任、经费四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行政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本年度安全生产的目标,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年终的政绩考核挂钩,奖惩兑现。要通过政府监管、法律规范、政策导向、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手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要立即撤销原批准。结合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加大企业伤亡事故的经济责任。矿山井下等高危险性作业企业要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易发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办理保险和没有按规定缴纳抵押金的企业,不予通过有关证照、资质的年检审。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