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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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委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省委
为加快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个步骤,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积极培育要素市场
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积极稳妥地发育土地市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耕地逐步相对集
中,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实行招标承包或有偿转让使用权,期限可以是50年或70年,同等条件下原发包单位内成员优先。土地使用权变更,可由出让方和接受方直接商定,经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如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应依据建设用地计划,经土地
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切实保护耕地。
乡镇村可建立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农户欠款转贷、入股资金、乡镇企业生产间隙资金、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和农户上交暂未使用的提留统筹款等,不在社会上吸收存款服务于社区农业发展。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严重
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拍买、转让、兼并、租赁,也可拿出一批明星企业进行拍卖或向社会吸股,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发展新企业、改造老企业。
各县(市)乡镇都要建立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劳动力经纪人队伍,鼓励领头人率领输出,亲友连带输出,专业部门向国外输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职业介绍网络,把劳务输出引向合理有序的轨道。加强劳务输出政引
导、信息咨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务输中出现的问题,保险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输出人员素质。与此相适应,改革户籍制度,对在县(市)及县以下城镇购有住房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并交纳一定数额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务工经商户,所在县(市)、镇政府,应批准其为城镇户口,纳入正常的户籍管理。
各地都要十分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发展农村经济。继续抓好农科教统筹;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支持和吸引本地或外地科技人员到农村任职、兼职,或进行技术承包,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用技术的培训,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

二、重视农村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抓市场就是抓生产。全省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农产品拍卖市场、远期合同市场,积极引进期货交易机制。各级政府都应根据当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建市场,实行
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贸等多种经济成份一起上。要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市场软硬件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
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是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办好龙头企业;二是建好生产基地;三是协调好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四是加强引导和协调,给予政策和贷款扶持。对有条件的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的外向型企业,省里将予申报外贸经营权。
引导农民发展自我服务组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一是建立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各地自定),行使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等职能。二是建立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技术、
信息、生产、储运、销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三是大力培育推销员和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中间商的纽带作用。
乡镇农、林、牧、渔、农经、农机、水利的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机构,是国家经济技术部门设在乡镇为农民、农业直接从事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保持这些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并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不断增加经费支持。
各级供销社要深化改革,强化“民办”性质,进一步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与农民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尤其要建立起以骨干农副产品为龙头的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联合服务组织;突破行业界限,扩大服务范围,兴办实体,综合开发,综合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充分发挥其明晰产权、集聚资金、优化结构、转换机制、能人效应等作用。今年新办乡镇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原有的集体企业和挂靠企业也可用这种形式加以改造和规范。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也适用于国有、集体所有山林和荒山、荒水、荒
滩、荒地的开发,以及乡村集体农林改造场经营机制的改造、农村市场建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等。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都应积极推行股份制。
推笔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技术复杂的工作,各地要注意培训人员,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在产权界定、股类设置和股权确定中,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不能变相划拨集体或个人财产;要建章立制,规范各方行为,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通过逐步完善的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企业推向规范、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
四、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
发展农村经济要注意商品农业与乡镇企业一起上,针对国内外市场需要,当地适宜什么就发展什么。一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实现粮、经、饲三元结构;二是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加速发展林果业、畜牧业、水产业,增加林牧渔业收入;三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提高二、三产业比重。
在发展商品农业方面,县(市)政府在宏观上要把握当地优势,选择自己的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发展规模经济,不断提高产品知名度,以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发展乡镇企业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抓住机遇,继续坚持高效快速发展;二是继续坚持多轮驱动,积极兴办村办企业,壮大村级集团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三是提倡易地办厂,新办或成型企业尽可能进入工业小区,使企业逐步
由分散走向集中,并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培育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我省的城镇化水平。
五、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和市场的宏观调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并且又是弱质产业,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在目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情况下,党和政府尤须关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保护基层干群的积极性。地、市、县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农村工作。要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协调、管理
、服务、指导作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应加强力量,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在目前财政信贷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今后每年财政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各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真正向农业倾斜。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以上,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10%以上,同时要按时收
回农业贷款。各地要继续按国家规定,从农副产品经营中征收各项技术改进费,切实抓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要重点扶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
省及各地从今年起,将粮食价格放开后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保证不折不扣地执行粮食保护价标准。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以稳定农业。
省、地(市)、县都要建立信息网络,逐步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网,并进入国际农产品信息网,及时反映国际、国内大宗农产品行情,通过各种渠道进村入户,用以指导农业生产。
为防止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和无序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者,市场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干扰,撤除除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外的检查站等各种壁垒
和封锁,清理路卡,逐步形成全方位开放、统一有序的大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把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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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2.08.26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的议题,提前作出安排,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开好会议,提高会议效率。
二、各部门需要向市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文件,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属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汇报,应准备好书面汇报提纲,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属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建议,要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以及我市实际情况。
三、所有需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审定并进行会前协调。凡经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会前协调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科(室)应将协调情况及倾向性意见形成书面材料,随议题一起上会。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议题的会前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议题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协调中充分陈述,否则视为同意。对于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参加协调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上报有关科(室)或市政府法制局。未经会前协调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提交会议讨论,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新准备。
四、议题经过会前协调后,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准备好书面材料或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要提前5天送市政府办公室。议题的主汇报人应是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人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议题的协调情况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发言不超过5分钟,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参加过会前协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应再提出与协调中不一致的意见或建议。
五、每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重要会议要作录音),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审定后印发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翻印。
六、列席市政府的会议,应限于会议通知的人员,汇报部门或单位可带1-2名助手,其他单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带随员。更换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到会同志均应签到备查。
七、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市政府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绝密文件会后要及时退回。
八、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督办,督查科应分季度将办理情况汇总,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九、做好会议原始记录、录音、纪要底稿和会议讨论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的,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由秘书一科具体办理。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业经2008年5月19日十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落实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制,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对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负有保洁管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
第三条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建设、爱卫、城管、工商、公路、水利、房管、园林、体育、公用事业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划分:
(一)主要街道、主要公共场所,东江、西枝江市区段水域由市环卫局负责。
(二)主要公园、风景区以及公共绿化带由市园林局负责。
(三)体育公园、市民乐园等由市体育局负责。
(四)横江沥、吊鸡沥、青年河、半径河等河涌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经营性滩涂、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在建、新建未移交的或业主建设并管理的道路(公路)、广场、绿地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暂时未使用的)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六)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门店内部及门前由其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内街小巷及本条第(一)至第(八)项以外的区域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所列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公布。
第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界线:
(一)街道:以临街建(构)筑物外缘为界。
(二)公路:以排水沟外坡角为界;没有排水沟的,以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外缘为界。
(三)公园、风景区、广场(乐园)、物业管理小区、集贸市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管理线为界。
(四)公共绿化带:以绿化带的外缘为界。
(五)工地:以施工作业区域范围为界。
(六)河涌、湖泊、水库:以堤围(坝)内缘或最高水位线为界。
(七)经营性滩涂、水域:为实际使用区域界线向外延伸5米范围。
(八)门前:为临街门前户外2.5米以内的人行道。
第六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承担下列责任:
(一)制订责任区域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配置相应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二)陆面环境卫生做到“五无五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痰涕便溺;垃圾容器净、道边石牙净、树根周围净、沙井净、沟眼净。
(三)水面无明显的飘浮物,无动物尸体。
(四)公厕保洁做到“六无四净三通”。即无痰涕纸屑、无便溺溢塞、无积尘蛛网、无污泥积水、无蝇蛆、无明显臭味;地面蹲位挡墙净、粪槽尿槽池斗净、门窗设备净、周围环境净;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
(五)无在公共场所翻捡垃圾、垃圾滞留过夜等现象。
(六)垃圾(含建筑垃圾、粪便)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七条 市环卫局应会同市爱卫、城管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市区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考评和公布办法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对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