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2:30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生活和就业,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死亡(牺牲)人员家属的生活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生活等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第四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行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优先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五条 医疗机构救治见义勇为人员,诊治、用药范围应按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费用较高的医疗器械检查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实施,但抢救时除外。

第六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死亡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救济费,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下同)和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加害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或受益人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符合工伤条件的,可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医疗费用;

(二)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抢救费用,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见义勇为基金中直接支付。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见义勇为人员受伤后,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以及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需要后续治疗的,应由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县)、区公安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费用结算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医疗费用数额特别巨大,专项经费不足以支付或者支付后难以保障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救治的,由市、市(县)、区协商确定分担比例后分别拨付。

第九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抚恤金除按照国家有关公(工)伤死亡的规定办理外,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由见义勇为基金会一次性拨付5万~10万元抚恤金(含生活补助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第十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补助金,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伤残人员的致残程度,并综合考虑本办法第六条中不能落实的其他费用,一次性给予1万~10万元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条 有用人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在外地工作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出具见义勇为证明,并建议其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调整和照顾;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帮助就业。

居住地在本市、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由本人申请,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困难救济;属于本市户籍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具有劳动能力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优先办理证照等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阴、宜兴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7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07〕44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筹集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用黄冈城区城郊耕地的,按每亩1万元标准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作为专项资金;市物价局负责从每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拿出20%作为专项资金。上述资金按季度拨付到市财政国库专户。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属于奖补性资金。对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已建成完工的连片蔬菜基地、蔬菜大棚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相关专项建设,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
  第四条 享受奖补的条件及标准
  对黄冈城区规模在200亩以上的连片蔬菜种植基地,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每年50元奖补;对当年新建水泥骨架及钢构大棚的农户,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600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验收、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填写规范的申报文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由所在乡(镇)、区出具审核报告,送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验收
  对申报的项目,由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物价、财政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提出验收确认报告书,并填写验收表。
  (三)审批
  依据验收确认报告书,由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送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确认审批享受“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数额,自审批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及项目实施业主。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一)扶持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国库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由市审计局、市财政监督局每年对专项资金奖励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发《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

(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三)“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二、各地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对象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对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要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允许保留,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

(二)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应要求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除上述情况之外,对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律要求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清理后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予以锁定或标注,在企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之前,停止办理企业其他登记申请,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管,在企业年度检验时督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禁止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范围,要及时纳入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的禁用语提示系统,从机制上保证禁止要求的长期执行。

四、在做好企业名称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招牌、广告和商标使用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扎实到位。对清理出的企业要逐户下发整改通知,说明整改的要求、依据、理由和限制措施,敦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工商机关内部要严明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