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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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共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对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或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郴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以自愿为原则,禁止强制性摊派。

第五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范围内的树木及绿化配套设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二)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三)绿地的养护、保洁;

(四)绿地设施的维护;

(五)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六)捐赠有价值的树木或绿地配套设施;

(七)其他合法认建认养行为。

鼓励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

第七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的项目;

(二)认建认养人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认建认养人与绿地、树木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合同或协议;

(四)认建认养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费用,履行城市绿地、树木养护管理义务;

(五)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向认建认养人颁发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荣誉证书。

第八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形式:认建认养人出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园林资质的单位对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也可自投资金,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对树木进行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载明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名称、地点、面积、数量、建设和养护标准、范围、绿地类型以及认建认养的费用、年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十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改变绿地用地性质、改变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关系,不得利用认建认养绿地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规划方案经审查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的养护标准按照《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实行,养护费用参照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2年,期满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建认养古树名木的,可以设置认建认养期限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费用由认建认养人承担。认建认养绿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人委托的专业园林养护管理单位和认管人应当服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合同。认建认养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或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违反有关绿化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人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并将年度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上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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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2005〕4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内容(45分)量化分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8分。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得8分;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中有较大突破和创新的加2分,得10分;完成年度任务100%以下,60%以上的,得7分;完成年度任务不足60%的得5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但各项工作都完成的得基本分8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从交办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全部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满意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且代表委员都满意的加2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每出现一件,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在承办件中,每出现一件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且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办理建议和提案超过一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2分;超过两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5分,超过三个月以上,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2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7分。
(四)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主要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件和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全部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全部问题的加2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扣0.2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7分。
(五)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6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每一次加0.2分,最高得6分;虽已贯彻落实,但不按时报送落实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没贯彻落实,又不按时报告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6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6条以上的,每多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的,每1条加0.3分,被国办采用的,每1条加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4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8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1.5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的,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全年最高得分4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4分。明确要求具体人参加的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每次都按时参会的,加1分,得5分;虽每次都参会,但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从基本分中扣0.3分;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正职无故缺席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副职每缺席1人,从基本分中每人扣0.2分,每次最多扣0.8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未被考勤单位得基本分4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内容的考核得分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聊政办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瑞(士)关于指定空运企业和经停点的会谈纪要

中国 瑞士


中瑞(士)关于指定空运企业和经停点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的代表团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到十一月十二日在伯尔尼就缔结一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举行了会谈。
  双方代表团由下列成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
  陈志方 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大使
  刘 鸣 副团长,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副局长
  陈绪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总调度室副主任
  王耀林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通信处干部
  徐克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干部
  王雷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干部
  瑞士代表团:
  魏纳·古尔迪曼博士 团长,瑞士联邦航空局局长
  恩斯特·艾比博士 瑞士联邦航空局国际关系科科长
  奥托·阿莱格尔 瑞士联邦航空局国际关系科
  费利茨·波纳特博士 瑞士联邦政治部运输科长
  海恩茨·哈斯博士 瑞士航空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秘书长
  阿诺德·沙埃勒 瑞士航空运输有限公司外事经理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伯尔尼用中文、法文和英文签订了一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此外,双方代表团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为经营上述协定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瑞士联邦委员会已同意这一指定。

 二、瑞士联邦委员会指定瑞士航空运输有限公司为经营上述协定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同意这一指定。

 三、关于上述协定第四条,每一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开始时每周往返飞行两班。经营协议航班所用机型将由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尽早商定,并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四、关于上述协定附件一,瑞士方面建议上述协定附件一中所列瑞士联邦委员会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线上的“仰光”,将来以“仰光或曼谷”代替。此一要求将由中国的航空当局在其认为情况许可时予以同意。中国方面有权在对等基础上在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线上增加“或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亚洲另外一点”。
  本会谈纪要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
      陈 志 方         魏纳·古尔迪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