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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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09)27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下称市土地储备局)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用途变更、储备、置换、开发整理、管理和土地收回、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市政府实施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职能。
第五条 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征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意见后,编制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照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并由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下称市用地审批小组)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统计、土地储备、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 储备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市土地储备局完成储备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建设使用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按照当期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储备、清城区政府及街镇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向市用地审批小组申请用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民实业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小区控规编制工作。
(三)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清城区人民政府。清城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清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无误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市土地储备局委托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与相关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国土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二节 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土地储备局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送市用地审批小组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备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收购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收购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购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方案审核。市土地储备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方案后,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局将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五)收购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清府〔2006〕112号)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置换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参照土地收购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局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开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管理。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市土地储备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抵押融资。经市政府批准后,储备土地可用于抵押融资。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二十三条 纳入储备用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局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案的拟定。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报名竞买保证金)划入市财政局专户。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购储备的,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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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自2010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示范推广。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分配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财政扶持范围。

  (一)承担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的省内生产企业。

  (二)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济南、淄博、潍坊、烟台、临沂、德州、聊城等进行试点,在公共交通、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三)在省内5A级旅游景区推广应用新能源观光车。

  第五条 财政支持方式。

  (一)以财政奖励的方式,扶持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以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

  (二)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补贴标准主要依据其与同类传统动力汽车的基础差价,适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号)执行。

  第六条 每年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申报指南》,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省内示范推广实际情况,明确扶持重点。

  第七条 各示范城市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并对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给予补助。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的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节油率和最大电功率比必须提供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第十条 购买新能源汽车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并确定示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的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生产企业,凭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车型目录、产品公告证明和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申请;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生产和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凭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计划与合同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示范城市要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报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规划方案,明确示范车型、数量及投放时间,以及地方财政配套落实及使用计划申请。

  第十三条 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购买的车辆型号、数量及规定的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交通和科技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置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置发票。

  第十四条 各市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于每年5月30日前联合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科技厅委托省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进行审查,核定具体的奖励及补贴金额,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监督与评价体系,客观真实地评价研发、生产和示范推广成果。

  第十七条 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扣回扶持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跟踪问效。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办通〔199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
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中联煤层气有限公司2000年进口的用于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
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00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认定清单
附表1:
1994年后批准的2000年尚在执行的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项目
-------------------------------------------------------------
|序号| 区块 | 签订日期 | 批准日期 | 合作方 | 主管公司 |
|--|--------|----------|----------|-------------|-----------|
|1 |安徽淮北项目 |1998-1-8 |1998-2-13 |德士古中国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2 |山西三交项目 |1998-6-29 |1998-8-26 |BP.阿莫科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3 |山西三交北项目 |1998-6-29 |1998-8-26 |BP.阿莫科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4 |山西石楼项目 |1998-6-29 |1998-8-26 |BP.阿莫科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 | | |菲利普斯中国公司、德士古 | |
|5 |山西临兴项目 |1998-6-29 |1998-8-26 |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 | |中国公司、美国CBM公司 | |
|--|--------|----------|----------|-------------|-----------|
|6 |江西丰城项目 |1999-8-13 |1999-11-15|格瑞克能源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7 |山西柳林项目 |1998-11-12|2000-2-29 |路伟尔石油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
附表2:
1994年后批准的2000年尚在执行的自营开采煤层气项目
----------------------------------------------------------
|序号| 地区(项目) | 批准文号 | 气田 | 产管地区公司 |
|--|----------------|--------------|--------|------------|
| |山西沁水盆地屯留—安泽地区煤 | | | |
|1 | |计国地〔1997〕2301号|山西南部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层气资源普查 | | | |
|--|----------------|--------------|--------|------------|
|2 |辽中地区煤层气资源普查 |计综合〔1998〕206号 |辽中地区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 |山西沁水盆地寿阳地区煤层气资 | | | |
|3 | |计国地〔1997〕2301号|山西北部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源普查 | | | |
|--|----------------|--------------|--------|------------|
|4 |黑龙江三江地区煤层气资源普查 |计国地〔1997〕2301号|黑龙江三江地区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5 |黔西—滇东地区煤层气资源普查 |财基字〔1998〕1010号|黔西—滇东地区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



20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