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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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08〕9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民政厅: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统一指挥下,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阶段。为了保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在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恢复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动员群众灾后重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受灾群众组织起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重建家园的积极性。这次地震灾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破坏严重,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要加强建设。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有条件召开村(居)民会议的地方,要及时进行补选,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群众伤亡较多,或者异地转移安置、外出较多,村(居)民委员会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补选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补齐代理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条件具备后按照正常程序由村(居)民选举产生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由不同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受灾群众组成的灾民集中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安置点群众建立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待辖区调整完成后,按照法律程序选出新的村(居)民委员会。

二、积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此次地震灾害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要充分调动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开展互助互济和以工代赈,优化配置灾区劳动力资源。地震灾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村(居)民委员会或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要抓好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了解灾区群众实际需求,做好思想稳定工作,激发受灾群众的主体意识和自立精神,坚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入各项生产自救工作。

三、努力搭建好社区服务平台

要以灾后重建为契机,编制好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各方资金建设新社区,为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平台,促进各项社会服务落到实处。在受灾的农村地区,要利用现有的活动板房、帐篷等临时建筑,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站,为农民群众提供恢复生产、医疗卫生、生活救助、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就业服务、务工培训、技术指导、社会治安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建立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好和服务范围覆盖所辖农民群众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农村社区服务站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有效衔接互动机制,提高社区服务资源的利用率。

四、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

要以社区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推行社区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积极支持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大力配合对口支援单位的工作,调研、论证社区建设所需的援助项目。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组织跨建制村间的服务活动,解决单个建制村社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在社区建设中形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合力,使政府部门的各项业务资源在社区这一平台上得到整合,努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整体合力,为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向社区延伸提供良好机制。

五、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协调工作

汶川大地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志愿者,积极参与灾区抢救护理伤员、心理抚慰调适、排查灾害隐患、帮助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稳定、后方后勤服务等工作,成为政府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的有效补充和重要力量。在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管理志愿者的任务。要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需求,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供所需志愿者的数量、专长等信息。要关心、安排好志愿者的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引导志愿者理性地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有力地开展志愿服务,更好地发挥志愿者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同时,要发扬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积极建设本社区的志愿者队伍,整合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资源,激励和调动灾区人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热情,努力营造出灾区人民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的的良好氛围。

六、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

受灾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和社区建设,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引导多方面专家学者参与。民政部门在编制基层政权和城乡社区建设规划中要根据灾区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好各类专家支援项目。可组织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参与社区建设规划,组织教育、卫生、科技、农业、文化等领域的专家在社区开展对口服务,参与灾区的生产恢复、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科技普及和文化生活等工作。要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优势,积极满足他们为灾区的社区建设出谋划策,为灾区群众分忧解难的愿望,为他们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早恢复基层自治组织功能,构建好城乡社区服务平台,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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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管一字[2003]197号


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近,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10月27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钻井二公司50622钻井队从作业井台向井队驻地撤离时,违章乘坐农用车,车辆坠入海中,死亡17人,失踪2人,直接经济损失202万元。12月23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川钻12队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发生井喷事故,截至12月28日20时,确认死亡233人,到各类医院和医疗点就诊的病人累计1 .4万余人,撤离群众6万余人,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沉痛。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好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能源的正常供应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的势头,保证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长期以来,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但随着近年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因素逐步显现出来。对此,各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松劲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正确思想,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迅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检查正在施工作业的钻井现场(平台)、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油气站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要结合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查找事故隐患,并立即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三、完善应急救援的各项制度,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要按有关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的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演练,包括对施工相关方人员的通知、疏散和撤离的演练,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落实整改。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的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做到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由于未按要求制订应急预案、未实施应急演练或应急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近年完工及目前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工程)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要逐项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实施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五、依法加强管理,确保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期间,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发布的各项规定继续有效,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继续执行,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强化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按照有关海上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作业,不断提高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水平。

六、加强节日值班,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生活安排,防止出现松懈情绪和脱岗情况。要严防节日期间突击生产,杜绝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对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恢复生产的,要制定妥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请各企业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建设项目(工程)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及2004年建设项目(工程)计划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1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投诉中心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办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有关行政行为的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下级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属同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归口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属部门内设机构,对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三)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被投诉人行政效能情况,督促被投诉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绩效考核评议;

   (四)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

   (五)草拟或制订有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措施;

   (四)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影响发展环境、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的投诉;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受理的重要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所属各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投诉件由上一级投诉中心直接受理或由上一级投诉中心指定有管辖权的一方受理。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越级投诉(来函投诉的信件中如未表明投诉人已经逐级投诉则视为越级投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的投诉;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投诉;

   (四)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

   第十条 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及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诉。

   第十一条 受理的投诉件应有具体的被投诉人、清楚的内容和明确的诉求;投诉件应当署真实姓名,并有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投诉中心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网址,设立投诉信箱,方便投诉人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须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属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三条 对多人来访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建议投诉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诉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私财物;

   (二)大声吵闹;

   (三)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的。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上月投诉情况应向上级行政投诉中心报送《受理群众投诉情况统计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应该加强对投诉情况的分析,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应收集、整理典型投诉案例,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调研,及时总结。

第四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方式可采取自办或转办。
   对直接受理对象或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办理的重要投诉件,可采取自办方式直接进行调查。

   其他的投诉件可采取转办的方式进行办理。转办的投诉件,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应当摘录投诉件的主要内容。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在《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对投诉件的调查,应当由二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制作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论,由行政投诉中心提出,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批准后,按程序办理。重要投诉件的调查结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投诉中心在调查中若发现投诉以外的违纪违法问题,应立即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将案件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承办,行政效能投诉问题一并查处。

   第十九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五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行政行为有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按《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被投诉人行政过错已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被投诉人按规定予以纠正、补救。

   投诉事项失实,或依法不应处理的,应告知投诉人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上一级行政投诉中心认为下一级行政投诉中心作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其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0日内向原投诉处理的行政投诉机构申诉,原投诉处理的行政投诉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后30日内向上一级直至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投诉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作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决定,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的最终决定。

   申诉、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四要、四不得”:要认真履行职责,要高效、快捷、周到地为投诉人服务,要忠于职守,要廉洁从政;不得拒绝应当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不得泄露投诉秘密,不得影响投诉人合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行为进行阻挠、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被投诉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行政投诉中心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投诉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