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52:49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的规定,按照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工作部署,文化部现就扶持我国原创动漫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状况和指导思想

(一)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很快,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中国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同时,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旺盛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在原创能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业链整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用5至1O年时间实现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的目标任重道远。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动漫文化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文化、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重要意义。加强创作,培育精品,倡导、扶持动漫产业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

(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动漫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完善动漫产业链条。从实际出发,探索多种盈利模式,构建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将动漫产业发展与区域特点有机结合,避免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积极创新机制,改进管理,努力消除影响动漫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发展局面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二、扶持民族原创,完善产业链条

(四)实施国产动漫振兴工程。以重点支持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为龙头,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扶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一是评选国家原创动漫大奖,奖励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动漫产品;二是扶持原创动漫作品,每年评估、遴选出若干优秀原创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作品、动漫舞台剧进行重点扶持;三是扶持原创动漫创作人才,每年扶持若干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创作者;四是推广原创动漫作品,以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推介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努力增强国产动漫的原创制作能力、衍生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和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形象、动漫品牌。

(五)构建相互支撑的动漫产业链。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漫画(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环节。漫画创作是产业的基础,影视动漫是产业的主体,动漫舞台剧是产业的延展和提升,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是产业的前锋。此外,还有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全面把握动漫产业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以动漫形象为核心,构建产业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

(六)支持漫画创作,夯实产业基础。高度重视漫画在动漫产业链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漫画创作的引导,扶持漫画创作与研究的重点刊物,奖励具有突出贡献的漫画创作人员。以美术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为依托,展览展示原创漫画精品,推进漫画艺术教育,加强市场推广。

(七)发展动漫舞台剧。鼓励儿童剧、青春剧等艺术形式向动漫化、多媒体化方向延伸。充分发挥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主力军的作用,以场次补贴的形式扶持原创动漫舞台剧的演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鼓励动漫舞台剧的创作,打造更多原创动漫演出精品,塑造中国特色动漫演出经典形象。鼓励动漫企业进入演出市场,支持动漫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转企改制,实现动漫形象、动漫品牌的再次推广与提升。依法加强对动漫形象角色扮演(cosplay)类文艺表演团体及其演出活动的管理与规范。

(八)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运用高新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培育新兴动漫业态。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产业,充分利用数字、网络等核心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动漫生产和传播模式。积极推动动漫产品通过网络传播,丰富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方式,推进传统动漫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鼓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从事网络动漫业务及开展动漫版权代理,将动漫网站打造成为网络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鼓励点击率高、市场反应好的优秀网络动漫产品向传统渠道拓展延伸。积极引导财政资金、社会资金支持网络动漫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基于新技术、新平台的动漫制作、传播和消费。高度重视手机动漫产业的发展,办好中国原创手机动漫大赛,不断提高原创手机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水平,并将其作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我国动漫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

三、完善支撑体系,加快平台建设

(九)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发挥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动漫企业和有关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动漫产业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整合相关资源,完善研究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社科基金支持,拓宽理论研究的支撑领域。文化部文化“创新奖”加大对动漫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奖励力度。发布中国动漫产业发展年度报告,提供权威信息。

(十)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等不同层次全面推进动漫人才培养。发挥文化行政部门的艺术教育与培训资源优势,将动漫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文化艺术类人才培养规划,在学科门类、学位设置(包括博士硕士点)、教学研究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以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大力推进动漫人才职业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开展动漫人才培训。社会艺术考级中增设动漫方面的考级专业。抓好动漫高端人才培养,办好动漫产业发展高级研修班。加快动漫人才培养标准化进程,制定动漫人才培养标准,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

(十一)培育提升动漫产业发展平台。加强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引导和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制定评估机制,避免资源浪费,防止过热与泛化。充分发挥现有基地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服务、公共技术平台支撑、龙头企业集约发展、中小型企业孵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功能。办好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等专业性展会,为民族原创动漫产品走向世界搭建展示平台。加强对区域性动漫会展与动漫节庆活动的规划与指导。涉外和国际性动漫会展交易和比赛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批。

(十二)建设动漫产业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包括政策信息发布、产业统计、专家委员会工作交流等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作生产民族民间动漫素材库,提供政务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包括动漫企业认定网上申报及公示系统,是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管理的工作平台。

(十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动漫企业“走出去”。鼓励政府间和民间与国(境)外开展多边和双边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动漫企业以合资、合作、服务加工等多种形式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竞争。大力扶持原创动漫产品出口,将优秀动漫出口企业产品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和组织动漫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设立国产动漫产品出口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国际化。

四、改进管理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以国产原创动漫形象、动漫品牌及其衍生产品为重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动漫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为动漫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加强动漫产品内容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存在暴力、色情、淫秽、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违法内容的动漫产品。加强对漫画类美术品、动漫舞台剧和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进口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有序引进优秀动漫产品,丰富我国动漫品种、门类,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欣赏能力。依法查处未经审查的进口动漫产品,坚决抵制不良文化通过动漫产品传播, 为动漫文化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

(十六)指导动漫行业协会建设。发挥现有各类动漫类学会和协会的作用,以协商、协作、协调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兼顾学术性和社会性,调整、充实或改造、新建动漫行业协会,整合行政资源和产业资源,形成合力,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新“三定”方案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动漫产业发展状况,全面履行职能,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32号文件,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争取专项经费保障,积极做好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行业协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有效承担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大力加强办公室自身建设,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解决本地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办发[2008]79号文件给文化部新增的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等职责,文化部将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另行发布。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政办[ 2010 ] 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城市规划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 容积率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前置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展变化的。

(三)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符合市政府中心城区开发项目鼓励政策要求,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已明确的容积率指标与所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一致的。

(五)容积率指标确定不合理,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需调整的地块。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作为违法建设项目被查处的。

(三)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说明,并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图。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核论证,对于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就及时将变更的容积率和相应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三)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变更调整的,应报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和前款规定进行。

(四)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已出具规划条件,容积率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就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进行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予出具规划条件。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需经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结合地块用地情况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措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为完成以上各项指标而实施的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等。具体内容视签定对象而定,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为原则。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等各项环保制度和措施有机结合、统筹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期内环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各单位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不随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其环保目标与任务完成与否将作为主要领导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提交有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对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主要领导人不能提拔或评为先进,其所负责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是:各签约单位负责,部门分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中省直企业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限期五年。并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和考评。所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原则上与领导人任期挂钩。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协调落实、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重点项目和指标可越级抽查。 第八条 当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和企业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属指令性文件,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政府审批。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保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但也必须经过相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按管理权限,各司其责,将环保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 考 评 第十一条 考评的具体内容是责任书中所签定的环保目标、指标、项目和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评时以政府名义组织。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指标和项目,突出办实事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评分阶段性考评和任期总验收两个期限。本届政府拟在2000年进行阶段性考评,2002年进行总验收。重点指标项目的检查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和验收在各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和实地监测的形式。 第十五条 考评实行千分制。 其中:各类项目占 55%;水污染控制指标占5%; 排污总量和削减指标占 1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占10%;环保投资指标占5%;环保法制管理指标占10%。 八道江区、市经贸委、中省直企业各项分值按项目数额平均分配。 核分以实际完成额度占目标要求完成额度的比例为系数与目标分数换算。 第十六条 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认定,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参与对监测指标的考评。并以其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各种项目的考评要有验收手续。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况,可以视为该项目完成(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完成的污染防治项目,按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给予罚款或停业、关闭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市检查发现有弄虚做假数据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取消该指标分数和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九条 阶段性考评和任期目标总验收的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介通报全市。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全面完成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1万元;完成阶段性考评的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 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等级为:得分≥950分授一等奖; 850分≤得分<950分授二等奖;800≤得分<850 分授三等奖,发生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降低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得分≥800分,得奖金。每增加1分得奖金50.00元(阶段性考评得25元);得分<800分受罚,每下降1分,罚50.00元(阶段性考评罚25元)。 奖金的分配,按责任人和单位的贡献确定。包括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奖励;罚金由未完成环保任务的责任人和单位按3:7分担。 奖金从市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罚金全部缴入市环境治理资金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