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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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

  (一)心脏彩超(UCG);

  (二)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三)动态心电图(HOLTER);

  (四)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

  (五)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

  (六)核磁共振成像(MRI);

  (七)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九)高压氧舱治疗(HBO);

  (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

  (十一)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工作量、服务质量、信誉程度等,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日常审核业务全部或部分授权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大型医疗设备和治疗项目但未获得市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参保人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记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偿付范围。

  第四条 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的原则,保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标准。

  对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患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申请并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由非专科医生或非急诊科医生(如医技科室和简易门诊医生等)填写的申请单,其费用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偿付。

  第五条 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先由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填写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医务科)审核后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做检查,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核手续。申请单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程序每月上旬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8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做CT和核磁共振平扫+增强扫描时,只能一次性收取检查费、造影剂药品费用和核准的材料费用)。

  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准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第七条 没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病人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可由专科医生开具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单,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再到配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申请单、原始收费收据、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费用摊入申请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费用。

  第八条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使用,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退休人员95%、其他人员9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九条 参保人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时,因急诊、电脑故障或社会保障卡失磁等原因,不能记账的,由患者先行自付现金,然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除了拒付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审核、记账资格:

  (一)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二)不严格把关造成冒名顶替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三)以“超协议规定的偿付标准”为由拒绝给应该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参保人开申请单的;

  (四)滥做检查,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五)让住院病人到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结算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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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7〕15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7日第2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行政问责的主体是市政府,由市长根据副市长、监察局的建议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并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也在行政问责的范围内。
  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行政首长违法决策或不当行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的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
  (二)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
  (三)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对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利用权力为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
  (六)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
  (七)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及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策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行政首长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落实或者不执行的;
  (二)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作风散慢,工作不力,工作效能低下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给政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对市长热线或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处理纠正不及时的。
  第八条 行政首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组织救援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故意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
  (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授意或者指使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市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形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责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或有关人员公开道歉并限期整改;
  (五)建议免职;
  (六)责令辞职。
  采用前款第(五)、(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行政首长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行政问责信息,对应当问责的,由市长或由市长授权或委托副市长签批后责成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应当配合调查,并有权陈述和申辩。
  调查组应当在市长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调查工作。
  被问责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快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行政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政问责事项的事实、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
  市长接到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提出问责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需终止问责的由调查组向市长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市长根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情况作出问责决定,并由市监察局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申诉。
  第十七条 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市政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其他负责人的行政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行政问责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我局对2010年印发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印发的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doc 3c1e172749170d0212cdee7e6ede0d9e.doc (32.50 KB)


附件2.doc 8dda2935d7051bab9cccc3f0404e7f32.doc (41.50 KB)


附件3.doc 2c994223ed436221bc02354bdb1718c2.doc (35.50 KB)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分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市辖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市辖区为主,可适当包括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较好的县级市。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对先进单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四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筛选确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本辖区内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及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原则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应为省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第五条 地级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主要程序:
(一)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
(二)自评合格的地区经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附后)。
直辖市的区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对提出申请的地区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合格的地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地区申报情况,委托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采取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具体检查评估办法和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检查评估结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专家组检查评估意见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检查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后复查、不合格三种。对于合格的地区,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社以及各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对于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整改后复查的地区,经至少3个月整改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再次检查评估,再次检查评估合格的地区,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进入公示等确定程序。
不合格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向其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专家组的检查评估意见。不合格的地区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实行有效期满复核制度,对于期满后复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地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向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发期满告知通知,督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地区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下列地区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5年有效期满的。
(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满5年的。
(三)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5年有效期满的。
复核标准和程序另行制定。
复核合格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条 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所辖县(市、区)总数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经地市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过形式审查、间接评估、与政府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程序审核通过后,分别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三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次年3月底前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直辖市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对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有关要求,重点加强体系建设、政策保障、经费安排等工作,突出解决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督促协调相关地区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工作计划落实不力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将取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在检查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计划未落实的;
(三)擅自撤销(并)县(市、区)中医医院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2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县政府成立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县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中医药工作情况。
(四)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近3年均占全县政府卫生投入10%以上,或近3年均占全县政府卫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
(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保制度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1.将县中医医院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2.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保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纳入基本医保补偿范围。
3.制定降低中医药服务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鼓励应用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技术等政策,引导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门诊慢病统筹的地区,制定应用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的鼓励政策。
(六)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的政策,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偿机制。
积极开展对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七)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标准规范。
(八)建立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对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作为重要指标。
(九)鼓励开展中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和加工。
二、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
(十)县中医医院基本条件。
1.床位数达到二级中医医院要求;服务人口大于80万的地区,床位数可以按照三级中医医院设置。
2.二级中医医院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三级中医医院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4个以上。
3.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规范,符合《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要求。
4.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积极配置中医诊疗设备。
5.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点。
6.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7.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十一)县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基本条件。
1.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
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十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基本条件。
1.全县乡镇卫生院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达到《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要求。
2.90%以上乡镇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并集中设置,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3.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置针灸器具、火罐、刮痧板等基本设备和诊断类、针疗类、灸疗类、中药熏洗类、牵引类、电疗类、磁疗类、热疗类、康复类等其他中医诊疗设备。
4.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等,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提供煎药服务。
(十三)村卫生室中医药基本条件。
1.配备针灸器具、火罐、刮痧板以及电针治疗仪、TDP神灯、中频治疗仪、热敷装置等中医诊疗设备。
2.40%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或者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其它村卫生室配备中成药不少于50种。
(十四)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县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安排专人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乡镇卫生院安排专人负责对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技术业务指导,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地区,与县中医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数不少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总数的40%。与公立综合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应作为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
三、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
(十五)县中医医院院级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十六)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20%。
(十七)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十八)开展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有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有具体培训计划和措施,并注重培训的正规化、系统化,近3年辖区内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均参加一次以上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2.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药注射剂临床应用指南》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
3.鼓励开展县、乡、村中医药人员师承教育。
四、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
(十九)县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至少有3个省级以上中医特色专科(专病),2个以上在当地有影响的中医专科(专病)。
2.急诊科(室)具备常见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常见急危重症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0%。
3.制定并实施各临床科室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
4.中医类别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应用等)。
5.积极采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中医医疗技术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计算)不少于40种,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不低于10%。
6.住院病案甲级率达到90%,中医处方书写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7.积极使用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处方中,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处方比例不低于60%,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低于30%;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少于10种,三级中医医院不少于30种。
8.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平均住院日达到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求。
(二十)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门诊、病房等诊疗工作中执行有关中医药标准规范,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中医药服务。
2.中医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大于80%,门诊日均中药饮片处方数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本科室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70%,日均门诊人次占全院日均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
3.建立并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以及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把中医药服务拓展到西医临床科室。平均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申请中医会诊次数大于6次/月;请中医会诊的西医临床科室占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的比例大于80%。
(二十一)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1.乡镇卫生院能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综合服务区能提供多种诊疗方法相结合的中医药综合服务。
2.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
3.村卫生室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二十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1.在县中医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会诊系统,有条件的要纳入全国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会议会诊视频网络,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并以师资为主要成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长效的业务指导机制。
3.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1)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系列丛书所列中医药适宜技术,重点向基层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临床简易、安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知识。
(2)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系列丛书所列中医药适宜技术,重点向基层中医类别医师和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针灸、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压等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3)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三册系列丛书所列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重点向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推广平衡针、铍针等中医药新技术。
(二十三)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县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能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理疗康复技术,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五、公共卫生服务中中医药作用的发挥
(二十四)鼓励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积极运用《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在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中至少选择一项开展试点探索工作,或积极探索开展其他中医药服务项目。
(二十五)县中医医院按照《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对乡镇卫生院中医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
(二十六)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健康指导,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
(二十七)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
乡镇卫生院能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农村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
1.每个乡镇卫生院能提供中医药健康教育资料,每年提供不少于4种有中医药内容的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2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
2.每个乡镇卫生院宣传栏每年至少有4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内容。
3.每个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开展1次公众健康中医药咨询活动。
4.每个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举办4次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农村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5.每个村卫生室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中医药预防保健科普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
(二十八)乡镇卫生院积极运用中医“治未病”理论和方法,通过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方法,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中予以记录。
(二十九)乡镇卫生院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亚健康人群等重点人群制定中医药保健方案,运用中医“治未病”理论和方法,指导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个体化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
(三十)乡镇卫生院运用中医“治未病”理论和方法,开展不少于3种慢性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骨关节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农村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中医药行为干预,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
(三十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六、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三十二)农村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县中医院、县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附件3

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

一、社区中医药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注重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制定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区政府成立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区政府在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时,统筹考虑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投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
(四)将社区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于其他诊疗方法。
(五)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中医药相关标准规范。
(六)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开展中医药服务、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发挥中医药作用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在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服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0%。
二、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科室设置。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中医科作为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2.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并集中设置,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3.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置针灸器具、火罐、刮痧板等基本设备和诊断类、针疗类、灸疗类、中药熏洗类、牵引类、电疗类、磁疗类、热疗类、康复类等其他中医诊疗设备。
4.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等,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提供煎药服务;或者由有经营配送资质的机构统一配送中药饮片和提供煎药服务。
(八)不低于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药物处方和非药物疗法人次数占总处方数比例大于50%,下同),设置中医诊室和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等,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器具、火罐、刮痧板以及电针治疗仪、TDP神灯、中频治疗设备、低频治疗设备、热敷装置、康复设备等。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200种,提供煎药服务,或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上级单位)统一配送中药饮片和提供煎药服务。
(九)发挥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的指导作用,推动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地区,与公立中医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少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40%。与公立综合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应作为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
三、社区中医药人才队伍
(十)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包括执业注册或执业地点备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下同)占医师总数不低于25%,其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
(十一)不低于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临床类别医师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类别医师均接受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类别医师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药注射剂临床应用指南》培训,制定实施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参加中医类学历教育、西学中班等政策措施。
四、公共卫生服务中中医药作用的发挥
(十四)鼓励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积极运用《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在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中至少选择一项开展试点探索工作,或积极探索开展其他中医药服务项目。
(十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健康指导,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
(十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
1.提供中医药健康教育资料,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6种有中医药内容的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3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每年不少于4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每年不少于2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公众中医药健康咨询活动。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举办不少于4次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引导社区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中医药养生方法。
(十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运用中医“治未病”理论和方法,通过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方法,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中予以记录。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针对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亚健康人群等重点人群制定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案,运用中医“治未病”理论和方法,指导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个体化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
(十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医“治未病”理论和方法,开展不少于3种慢性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骨关节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针对社区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的群体/个体中医药行为干预措施,应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
(二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五、中医基本医疗服务
(二十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耳压等中医药方法辨证治疗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处方总数不低于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能提供多种诊疗方法相结合的中医药综合服务。
(二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中医药纳入社区康复体系,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理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二十三)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1.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会诊系统,有条件的要纳入全国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会议会诊视频网络,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以师资为主要成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完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业务指导长效机制。
3.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1)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系列丛书所列中医药适宜技术,重点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类别医师推广临床简易、安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知识。
(2)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系列丛书所列中医药适宜技术,重点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类别医师推广针灸、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压等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二十四)社区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90%,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