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43:50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9] 4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巩固提高大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连市所属各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工商局、爱卫会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的责任单位进行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考核激励机制,采取科学客观的测评方法,表彰先进,推动城市管理向科学、和谐、高效、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容市貌管理情况;
  (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三)园林绿化管理情况;
  (四)市政设施管理情况;
  (五)城市管理执法情况;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管理任务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考核: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和反映,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资料,年度总结评比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比:
  专项考核每个专项和综合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核工作以日常专项考核为主,综合考核为辅,年终总评两项相加。
  具体评分办法见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条 奖励办法:
  综合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优秀奖,综合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专项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优秀奖,专项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由考核部门及机构按职责进行考核;
  (二)考核部门及机构根据考核的情况,填写评议考核表,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部门及机构拟制考核报告,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条 对考核中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第三号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已经2004年6月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武文斌
2004年6月7日


--------------------------------------------------------------------------------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此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含本数)但不足1人的单位,也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实际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支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鼓励个体工商户承担助残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适量保障金。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法组织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务、运管、民政、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县(区)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接受过一定技能培训的无业残疾人,为安排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不再重新安排。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优先安置。
各单位在职伤残职工、伤残军人和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经市、县(区)残联评定后达到国家标准的,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联发放《甘肃省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证》,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残疾人就业安置基本情况统计表》、残疾职工名册和本年度录用残疾人的计划。
第七条 未安排或未达到规定比例(含按比例计算不足0.5人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按年度差额人数每年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标准,按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计缴。
应缴纳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国务院批准征缴的政府性基金,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
市财政供养的单位,中央、省驻定的市级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它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残联负责收缴。
市、县(区)财政供养单位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直接划拨;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代收;运输机动车辆由运管部门代收;剩余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具体办法由残联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
第九条 各县(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10%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市专项调剂基金,用于全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经批准而不缴纳的单位,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县(区)残联责令限期缴纳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不得减免。因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本单位书面申请,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核,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方可减免。
第十三条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省财政厅专用票据,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1998年5月11日原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定西地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195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兹答复如下:一、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二、关于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在未有正式法律规定之前,希参考本院1953年11月28日法行字第9429号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至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不在上述问题答复范围之内;如你院对这问题需要解决,当于你院提出后,再行研究并与有关机关联系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