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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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大雾等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台风、暴雨的防御工作由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大雾的防御工作由公安(交警)、交通、海洋和渔业、海事等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应自觉履行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形成快速反应的抢险救灾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 气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汛防风防旱安全检查,组织制定防汛防风防旱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 市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局)、海口晚报等负责组织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由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四) 海口警备区负责协调驻市部队组成抢险队伍,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五)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和救助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六)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组织对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八) 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工程项目防御气象灾害的监管和市政设施及城市道路的检查和维护,并组织相应抢险救灾工作。

  (九)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区组织城乡危房排查、加固改造和危房居民安全转移工作。

  (十) 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设置物、危险悬挂物等的加固或拆除工作。

  (十一) 国土部门负责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并做好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二) 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组织营运车船的避险工作,抢修损毁公路;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十三)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旅游景区(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十四) 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自救工作。

  (十五) 林业、园林、环卫、公路等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协调各区做好道路两旁树木的防风加固,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清扫卫生,确保城区、乡镇交通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十六) 海洋和渔业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组织渔船回港避风和水产养殖防风工作,落实渔船、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做好渔船、人员安全工作。

  (十七)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排水设施和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检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资,做好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抢险工作。

  (十八) 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医疗救护、疫情监控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专业队伍开展救护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十九) 安监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参与和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 供水、供电和燃气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抢修供水、供电和供气线路、管道,确保供水、供电和供气正常。

  第八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十一条 大雾预警信号:

  (一)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第十二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提前知会市教育局和市三防指挥部。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单位收到市气象局(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后,应在3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

  当发布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市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防御指南等相关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十五条 市气象局(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种类、预警等级,自动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规定采取应对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由发布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气象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灾害救助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工作职责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未按规定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气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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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

王泗友

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案件(以下简称三项案件),是公安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种职务性违法犯罪行为。"三项案件"的存在,不仅严重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业已取得的成果,诋毁了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乃至生命赢得的荣誉,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影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机关深刻认识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严重性、顽固性和加强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对民警真正关心爱护出发,把"三项案件"的治理工作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巩固"三项教育"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特 点

在通常情况下,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案件主要有五个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从公安机关来讲,"三项案件"所涉及的对象大都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既惧怕法律的惩处又想逃避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存在狡辩、抵赖的现象,甚至会口出恶语、伤及审讯人员,以此来抗拒审讯,这种现象是犯罪嫌疑人惯用的一道心理防线,而对办案人员则是审讯中的一个心理障碍,是产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的重要诱因。
(二)主体的确定性。大凡产生"三项案件",无不涉及身份特定、职务特定、事由确定的人员,这种人员就是具有公安司法人员特定身份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是在司警过程中的一种职务违法行为。
(三)产生的突发性。在众多"三项案件"的产生过程中,大都没有预谋过程,没有准备阶段,往往都是由工作人员心情急躁、心胸狭窄,缺乏沉着、冷静应战的心理素质,没有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验,缺乏工作常识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三项案件"的产生一般都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
(四)目的的"正当性"。在"三项案件"中,特别是刑讯逼供和滥用强制措施尽管是违法的,但在个别民警看来,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为了更好是打击违法犯罪,认为对犯罪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犯罪分子不打不老实,不打不招供,对犯罪分子不能心慈手软等。
(五)行为的效果性。在实际工作中,常能听到民警反映:"某某案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就是拒不认罪,不给点颜色就是不认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审了几天几夜,就是只字不吐,稍加拳脚,便供认不讳。"普遍错误认为审讯犯罪嫌疑人靠单纯的思想工作、政策攻心不能奏效,施以拳脚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原 因

客观地讲,产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案件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是多样的,要公正、科学地进行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既有公安机关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方面的弊端,又有执法环境方面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队伍的整体素质差,民警的执法水平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从队伍的现状看,一是政治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少民警缺乏大局意识,自私自利,沽名钓誉,争功邀赏心切,责任心不强。二是业务素质明显偏低,不少民警不学无术,整天沉浸在无聊的时空中,得过且过,敷衍度日,忙于应酬交往,对跳舞打牌蹲发廊感兴趣,对公安工作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不闻不问。造成办案程序不规范、不合法、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荣辱心、自尊心作崇。在实践中,违法违纪主体的心理特点与案件发生有着极大的关系,这是造成"三项案件"顽症的重要因素。许多基层民警缘于荣辱心理、自尊心理,看到其他单位、其他同志案件破了,自己负责的案件久攻不下,觉得脸上无光。或者是在办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甚至故意挑衅激怒民警,如果办案民警稍有冲动,最易动手动脚。
(三)执法环境的影响。一是取证难度太大,在实践中发现,有的群众认为公安机关是服务部门,专政职能是在服务的前提下实施。甚至看不到人家的长处,更看不到自己的短处,凭直觉、凭意气行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不愿意为公安机关作证,不支持公安工作;二是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有前科的人员,专门进行研究法律和反侦查、反审讯的伎俩,钻法律的空子,拣审讯人员的弱点,反戈一击,侥幸逃罪,侦查人员一旦忍耐不住,极易造成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三是法定羁押期限太短,客观上制约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时间,增加了办案期限上的压力。《人民警察法》规定,盘问留置的时间必须在24小时以内,最长不超过48小时,在实际的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完全能在48小时以内不开口,故意拖延时间。而侦查人员又必须在48小时内把问题搞清楚,如果在48小时以内搞不清楚,特别是一些疑难案件,民警久攻不下,容易感情用事,急于求成,容易超出法定办案原则违法乱纪。
(四)查禁的力度不够。首先是思想重视程度和采取措施力度不够。一些业务单位片面强调业务,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带倾向性、苗头性的行为不加重视,缺乏"真抓、早抓、主动抓"的认识和行动,不想动真格;其次是缺乏有效的诫勉性制度。公安机关原有的一些制约性措施,比较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导致审讯人员职责分工不清;第三是督察的力度不够,往往流于开会强调、发文要求,没能将监督机制运用于事前要求,事中介入,事后监督之中,"关口"没能有效前移。
(五)有的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那样,这些问题的发生主要还是治警不严、管理不严。如果我们每个警种、每个部门、每个基层科所队都能做到严格管理,真正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绝大多数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从表面上看,这些问题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偶然性中有必然性,认真分析一下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都与治警不严、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有直接联系。

三、对 策

公安部治理"三项案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执法监督和违法惩处的规定制度,初步形成防范、监督和惩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制度体系,在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上迈出一大步;要通过治理整顿,使三类案件明显减少,力争不再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把滥用枪支致人死亡案件遏制到最低限度,有效遏制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滥用强制措施问题,对发生的三类案件,给予严肃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实现上述目标,应着手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齐心协力抓好治理工作。"三项治理"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在领导。领导干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全局的高度,认识"三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工作锲而不舍。要充分认识到"三项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紧迫性,克服满足现状和急功近利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重视预防工作,严要严在平时,在日常工作中对民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县局与基层科所队,建立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责任,严格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制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在求实效上下功夫。"三类案件"的治理,重点应摆在派出所、刑警队、看守所等基层执法单位。要从基层执法办案抓起。要在加大对刑讯逼供问题治理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治理力度。要着重解决在办案中动手动脚,枪支管理混乱,违反规定采取拘传留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措施、超时留置和超期关押等问题,对滥用枪支问题的治理,重点抓好使用和管理的两个环节。把"三项治理"工作同创建人民满意活动结合起来,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问题严重、被群众不满意的基层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三)把"三项治理"同公安改革措施有机结合,加大治本力度。
一是同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改进结合起来,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大多发生在基层派出所和科所队。因此,在加强派出所工作的同时,要着力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战斗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特别是要管好配强基层领导班子,健全基层党组织,强化经常性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要同公安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对那些有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的民警,不能聘任、聘用到执法、办案岗位;对那些"三项治理"抓得不好,队伍中问题比较严重、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基层单位领导,要坚决予以调整。还要同民警低分培训、末位调整、辞退制度结合起来,把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纳入记分考核范围,严格进行考核。
三是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对联防队、治安队等进行清理整顿,坚决防止非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办案活动。
(四)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将"三项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公安纪检、督察部门不仅要在当前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开展集中治理,而且要从源头上、制度上下大力气,建立长效机制,把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轨道,和执法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同步发展、良性互动。
一是要建立健全能够有效防范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的制度,从自身实际出发,从执法办案、枪支管理使用和严格强制措施应用的各个环节上完善执法程序和监督制度,从制度上堵塞产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的漏洞。建立健全执法查询和对犯罪嫌疑人跟踪访查的制度,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戒毒所对收押人员体表检查制度和执法质量评估、考核制度,受理、立案、传唤、留置、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活动的审批、登记和检查等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经常化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警务督察部门应经常深入到执法办案单位中去,形成对执法办案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有权威、有力度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是努力形成畅通的外部渠道。要结合警务公开工作,把办案纪律、办案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手续、期限等规定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同检察机关、县纪委监察部门的交流沟通和协作配合,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同实施科技强警战略结合起来,大力推广一些先进地区对刑事、治安案件受理、立案、销案、结案、采取强制措施用计算机连网管理的办法,有条件的还可以对审讯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的监控,加大科技含量,尽可能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襄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襄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别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襄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在上述区域内从事砂石料、粉煤灰、矿渣等散、流体材料运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发改、国土、规划、房管、工商、交通、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辖区内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相关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组织现场勘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经勘查、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部门未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施工条件:
  (一)有围挡措施;
  (二)有车辆冲洗设施,鼓励使用自动化冲洗设施;
  (三)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场地。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应保持稳定性、安全性,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根据路段情况封闭围挡。其中主干道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组合装配式硬质围挡,次干道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围挡。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硬质围挡。
  设置围挡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并设置建筑垃圾清运公示牌。固定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池、减震带,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六条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水泥和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放或覆盖等措施。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m2或层数超过20层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并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未在指定地点堆放或未及时委托清运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
  (五)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
  (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将批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单位的情况及时向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对城市管理部门通报的单位及时发放车辆通行证明。车辆通行证明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运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不得超速行驶;
  (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飞扬洒漏;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按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八)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五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在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条件下,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作为回填材料。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可以回填、受纳建筑垃圾的低洼地、废沟渠等场所进行勘查确认,向社会逐一公布可回填、受纳建筑垃圾的低洼地、废沟渠等场所,并及时更新。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场所回填、消纳建筑垃圾,未列入公布名单的,一律不得回填、消纳建筑垃圾;否则,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应当予以核实,属于城市管理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