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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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督发〔2011〕2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 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
  (二)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
  (三)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
  (四)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抽查、督察的材料;
  (五)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四)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五)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六)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八)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时,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三)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 巡查、督察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巡查、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将基本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书面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
  巡查档案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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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3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3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截至2013年1月1日)
http://images.mofcom.gov.cn/jjhzj/201305/20130510151047721.xls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xls(截至2013年1月1日)
http://images.mofcom.gov.cn/jjhzj/201305/20130510151048658.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1990年3月1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