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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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化申报办法。目前,从全国的情况看,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但也有个别地区推行此项工作的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致使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业申报管理工作落后于其他地区,已影响到该项工作在全国的推行进度。为扭转个别地区工作落后的局面,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作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办法》要求依法申报,依法纳税,全面推进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间进度开展工件,金融保险企业从2003年1季度起必须按《办法》的要求实行电子化申报。

三、各地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实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各基层征收机关和纳税人落实《办法》的情况,督促税务征收机关和纳税人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办法》。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将本地区落实《办法》以及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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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深入实施“三绿工程”防治禽流感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入实施“三绿工程”防治禽流感的通知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加上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严重,禽流感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坚决打好防治禽流感的阻击战,确保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深入实施“三绿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三绿工程”在防治禽流感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传播快、危害大的一类动物疫病,不仅严重制约畜牧业甚至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地域辽阔,人畜禽流动性强,流通、加工环节链条长、辐射面广,防疫难度较大。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引导消费者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及市场管理,建立严防疫、无污染的绿色通道网络,对于有效防治禽流感扩散,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治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克服麻痹情绪和侥幸心理,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把防治禽流感工作作为当前实施三绿工程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配合到位,政策保障到位。

  二、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培养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

  各地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食品卫生观念。一是不购买未经检疫的或正规食品市场外交易的活畜禽及其产品;二是不食用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不生食畜禽肉和内脏。烹制畜禽产品要经高温处理,产品中心温度达70℃持续一分种以上。操作时生熟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三是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不随地吐痰,特别要搞好厨房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换气;四是减少与畜禽等动物接触,对家禽、宠物要进行科学管理。

  三、加快培育绿色市场步伐,创建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

  各地要加快培育绿色市场步伐,积极创建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一是要督促食品市场认真执行《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0-2003)、《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GB/T19221-2003)和《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等国家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定时对通风设施等重点部位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进行消毒,及时通风换气,加强传染性疾病预防工作,做好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畜禽的经销、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畜禽废弃物(如粪便、羽毛、内脏及其他加工废料等)的无害化处理及安全填埋工作。特别要做好畜禽等动物贩运者、经销商、屠宰人员等高暴露人群的个人防护;二是要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经销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的畜禽及其产品来自于非疫区,确保无检疫合格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不上市销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及其他食品销售场所、餐饮企业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2号公告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购销档案。对已入库的畜禽及其产品要认真清理,查验检疫票证,发现问题及时封存,并妥善处理;三是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发展网上购物、电话预订、邮购等新型营销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四是督促畜禽产品加工企业严把原料入厂关,规范检验和检疫程序,并加大产品出厂检验关。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行为,积极实施家禽定点屠宰。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适当扩大猪牛羊定点屠宰量,做好替代品货源组织工作,加强市场供应的动态监管,保障卫生质量安全肉品的市场供应。

  四、加强管理“绿色通道”,确保健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畅通

  为确保健康畜禽及其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各地要加强“绿色通道”管理。一是加强运输源头管理,加强与防疫部门合作,严禁禽类产品运出疫区;二是做好出入疫区营运车辆的消毒等防疫工作,确保禽流感疫情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三是食品运输要根据商品特性及有关运输规范,采取封闭、吊挂、冷链、保鲜等措施严防运输途中污染;四是要加强“绿色通道”及设施的巡视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其他地区健康畜禽及其产品流通。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落实扶持“三绿工程”的政策措施,将防治禽流感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高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水平。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发布《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加强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煤办字〔1994〕468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综字〔96〕15号)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具有义务性、保障性和互助性,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坚持“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营,银行设立专户,财务进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三资企业外籍员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5%。
第八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缴存。
第九条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实行全额预算的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运营、核算和专项使用。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同级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单独核算,依法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季、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政策性存款专户,由同级财务部门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统一与银行结算。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之日起,职工个人五年内不准动用。五年后,经批准可用于以下项目: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职工自住住房的大修理费用;
(三)支付超过职工家庭消费合理负担部分的房租。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第十六条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七条 职工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住房公积金随本人工资关系一并转入新工作单位,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经单位批准,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职工自行离职或被开除,只退还个人交纳部分的公积金本息余额,单位资助部分作为本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煤炭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