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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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分工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国务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消极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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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条 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

  第五条 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地税局共同负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清欠和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事务。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有关区县要制定解决办法予以纠正。

  第八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由市和“原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原三区县”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原三区县”按月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按月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原三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

  市级统筹前,“原三区县”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存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今后逐步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市级统筹后,“原三区县”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其计划内的收支缺口,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前,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按实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弥补。历年结余基金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划内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弥补。“原三区县”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外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统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稽核监督等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考核,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机制。每年年初,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各区县当年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目标任务,明确各区县政府工作责任,并实行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市级统筹工作。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落实基金征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财政应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宣传经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等经费。各区县财政应确保原有经费标准不降低,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市级财政根据扩面征缴等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应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办法。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并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
文化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好转,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迫切。为了使人民群众有丰富多采、健康的文化生活,更好地发挥文化艺术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工
作的领导,规定了到各地巡回演出的任务。全国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除坚持当地剧场演出外,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巡回演出,或组织各种小型演唱组织,深入基层(农村、厂矿、部队、学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许多优秀演员也经常到地方和中小城镇,为人民群
众演出。文艺演出的活跃,促进了艺术交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希望看到更多的优秀文艺节目、看到全国和地方知名演员的表演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观众的欢迎。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单纯以赚钱为目的,不经专业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拉演员到外地表演节目的不良现象;有的艺术表演团体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也出现了个别演员不顾本职工作任务,私自外出组台演出和私分所得的错误行为。这类演出大都在体
育馆等大场地举行,票价比当地高;为了抢时间,多捞钱,有的甚至一天演出三、四场。由于这种演出是以赚钱为目的,演员是临时拉来的,节目是临时拚凑的,演出质量很差。有的节目还掺杂一些庸俗的低级趣味,舞台作风很不严肃。观众对这类演出,意见很大,强烈不满。
这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演出,虽然其组织者和参加的人数不多,但却严重地败坏了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声誉,腐蚀了演员思想,而且对社会风气特别是对一部分青少年观众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主义的文化艺术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工作者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各级领导和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演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充分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地抵制“一切向钱看”的不良影响,抵制把文艺演出商品
化的错误做法,把多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有益的文艺演出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努力为社会主义多做贡献。
为了加强对演出工作的管理,树立良好的演出风气,克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不良倾向,特作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演出活动,应予制止;对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追回私分的钱款;对利用演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情节严重者,要进行揭
露,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制裁。
二、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营业性演出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组织手续,保证演出质量,注意社会效果。
(一)要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领取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二)要征得演员所在单位同意;
(三)对演出节目应负责进行审查,防止粗制滥造及低级庸俗节目的出现;
(四)注意保护演员健康,不能随意增加演出场次;
(五)演出收入要合理分配,主办单位扣除必要的开支外,所有收入应分给参加演出的单位,不得从中赚钱。给演员的报酬,应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三、专业表演艺术单位的演员经领导同意,接受邀请外出演出时,演出节目要健康,表演要认真,态度要谦虚,作风要正派,生活要俭朴。所得演出报酬,应按本单位规定办理。
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加强对演员的教育、管理。今后对私自外出演出,并接受报酬的演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分别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四、各地体育馆(场)、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俱乐部、文化馆、对外开放的礼堂、公园等,对不按照本规定办理,私自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拒绝提供场地,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违者应予追究责任。
所有演出场所,应经常对观众进行维护公共道德的教育,维护好演出秩序。对扰乱演出秩序和妨碍演出正常进行者,应加制止,予以批评,对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肇事者,要协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艺演出的领导和管理,要经常了解上演节目和表演的情况,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有不健康的现象,要及时加以引导。对于在集镇和农村中进行流动演唱活动的民间艺人和演唱小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个别演唱坏书、坏节目而屡教不改者,要吊销其演出
证。



198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