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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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确保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后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了13类、下放了12类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见附件)的审批,并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加强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有关建设项目所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200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附件第20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安全核准意见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进行安全核准;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下放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规定执行。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有关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821/217757/files_founder_3107318414/293764852.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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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丽政发[2003]4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农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规定。
拆迁不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其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按照《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撤村建居和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
第四条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范围时,对建设征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住宅、生产经营房屋以及村集体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同步确定安置用地范围。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莲都区政府以及拆迁安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是指取得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规划确定征地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以预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分户的;
(二)房屋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的;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的。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实施拆迁,并颁发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自取得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房屋拆迁的,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通告。
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房屋拆迁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也可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
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准。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上述两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不一致时,如选择货币安置、公寓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如果选择迁建安置的,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的,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权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货币补偿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在实施房屋拆迁前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由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重置价格、附属物价格、装修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必须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予补偿,并应当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九条 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减(免)税以及用电、用水等事宜。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
货币安置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房屋。
公寓安置是指以政府或拆迁人提供的多层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地点建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确定,参照《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方法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二)被拆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补偿后,按房地产评估价再给予被拆迁人20%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寓安置。实行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由市政府或拆迁人统一建设,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公寓安置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只有一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安置的住房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3人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120-18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4人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180-24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240-30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四)公寓安置房的货币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
当安置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时,如果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范围内,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如果安置房面积高于安置标准,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竣工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当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公寓安置房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由拆迁人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迁建安置。实行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安置并同意进入指定安置地点的,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二)迁建安置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集中统一规划。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3人以下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4平方米;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
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108平方米。
(四)被拆除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补偿:
当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时,如果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如果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多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在扣除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用后,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当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时,其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新建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上款规定补偿,其余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拆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
(五)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等部分(包括间距)征地和安置点的各种费用,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各种规费由拆迁人支付;超过被拆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包括间距)部分的土地成本费和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
(二)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
(三)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人口计入:
(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
(二)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
(三)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36平方米的;
(二)除被拆除的住宅外,另有一处及一处以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的。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用房,在拆迁通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异地建房,但安置后的房屋使用性质不变。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确需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后,按新用途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除住宅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原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等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下发后,对保证各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进口经营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满足当前实际需要,进一步增强各地
外贸企业的综合运筹能力和促进各地进出口的有机结合,外经贸部核定了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等6种进口商品的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现予公布,请根据20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附件一 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钢材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木材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木材总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胶合板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羊毛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腈纶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

附件二 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70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文教体育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海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经济协作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对外经济服务贸易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海信(集团)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广西公司
桂林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橡胶集团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钢材:(54家)
北京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包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东方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浙江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丰盛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深圳市: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深圳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
海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宁夏:宁夏夏城进出口公司
木材:(65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天津立达(集团)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宁国际贸易发展公司
沈阳市:沈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吉林公司
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舟山市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厦门经贸发展总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湖南省: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南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鱼珠木材厂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农垦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工业物资总公司
广西:南宁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嘉陵企业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胶合板:(45家)
北京市: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粮油食品土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羊毛:(48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曦集团公司(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毛麻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厦门市: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腈纶:(63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针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服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长春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牡丹江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锦华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服装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纱布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深圳市莱茵达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昌隆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贸易总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