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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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做好全行业标准化管理,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技术经济关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全面规划、分工负责、自愿承担等原则,由化学工业部指定专业研究设计院、所(厂)作为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接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化学工业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履行下列任务和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
(二)负责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其相应的科学研究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标准复审工作和本专业标准试验工作。
(四)组织和承担本专业相应的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活动,做好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分析验证表态工作,负责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译文的认可工作。
(六)做好本专业标准化情报和技术服务工作,完善本专业的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本专业标准测试仪器的图纸、手册等。
(七)负责本专业企业升级的技术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和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的起草工作。
(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做好化学工业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工作。
(九)负责本专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单位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
(十)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参加部级鉴定中新产品定型和老产品整顿的技术标准审查工作,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十一)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样品、标准试件的研制生产鉴定和置换工作。
(十二)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对本行业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部汇报。
(十三)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结合本专业对企业标准制订工作予以帮助指导。
(十四)负责归口上报本专业每年技术标准成果拟授奖项目的资料审核工作,并提出获奖等级的建议。
(十五)建立和健全本专业各种测试方法,研究国内外标准测试水平和动态、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做好标准检测仪器的研究、试制、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本专业的标准测试水平。
(十六)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办理其他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技术归口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标准化研究室(或组),承担专业标准化日常工作。标准化室工作人员由技术归口单位选派,应保持精干、稳定,并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备案。
第五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任务,要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或科研计划及规划。所承担的标准化工作,由技术归口单位的院、所(厂)长或委托技术副职主管。每年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在负责的专业与专业相关的范围内,技术归口单位可直接与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或召开会议,处理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条 除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外,技术归口单位同时受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标准化业务工作以化学工业部领导为主。
第八条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经费,按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有关规定办理,应专款专用,所需要的物资、器材和其他条件,应纳入本系统的供应计划。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79〕化科第132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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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政办〔2007〕2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制定的《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或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保证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 居住小区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 居住小区的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居住小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应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其成本摊入小区建设成本,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办法使用。

第九条 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市规划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照城市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公示制度。小区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企业在进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二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7万人的,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3万人以下的,按附表2设置项目。

居住人口规模较小的零星住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或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结合周边情况参照附表2统筹考虑确定;居住人口规模超过0.7万人的,应相应增设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另行研究。

第十六条 未经业主大会研究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完成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擅自变更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不予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不按本规定履行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0.3~0.7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教育
1
幼儿园
270~300
420~450
8班2100
8班3000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建筑9~10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5~0.7
一般小园采用上限指标,大园采用下限,标准较高大园可采用上限指标。具体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

12班2800
12班4200

小计
270~300
420~450






医疗卫生
2
社区卫生服务站


150


0.5~0.7
可与文体、社区服务等设施综合设置。

小计


150





文化

体育
3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1000

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厅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 等设施。
0.5~0.7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4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2000
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老年活动、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5~0.7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但不得占用绿地指标。

小计
220
400~450






商业服务
5
商业服务
200

1000

包括便利店、超市、银行储蓄所、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等。
0.5~0.7
其中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6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60

1000~2500户/处。
0.3~0.7
可与有关项目合并设置。

7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1000~2500户/处。
0.3~0.7
可与有关项目合并设置。

8
物业管理用房
150

6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5~0.7
可与有关项目合并设置。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岗、电子监控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

小计
190~210















市政公用
9
配电室
40

120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0.5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提倡采用占地较小的方式布置。也可结合其他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10
公厕
15
20
50
60

0.5
宜靠近活动场所,并尽可能附建于其他建筑内。

11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12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每车建筑面积1.5m2设置。

一般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集中设置一处或若干处统一管理的封闭式自行车棚。

13
居民汽车场(库)




0.4~1.0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0.9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具体按《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居民停车场(库)结合,设于地上或地下。一般地面部分不多于0.1车位/户。

小计
50
31






总计
955~1005
851~931









附表2 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0.3万人以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医疗卫生
1
社区卫生服务站
150





小计
15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200

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15 ㎡。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500
人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0.3 ㎡。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但不得占用绿地指标。

小计
200
500




商业服务
4
商业服务
200



其中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5
社区居民委员会
90



可与有关项目合并设置。

6
物业管理用房
2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岗、电子监控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

小计
290







市政公用






7
配电室
6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可结合其他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公厕
50
60


宜靠近活动场所,并尽可能附建于其他建筑内。

8
垃圾分类投放站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9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每车建筑面积1.5m2设置。

一般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集中设置一处或若干处统一管理的封闭式自行车棚。

10
居民汽车场(库)


0.4~1.0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0.9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也可集中设置于地上。

小计
56
66




总计
896
566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业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


经市第14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抚政发〔1997〕30号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