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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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吸引境外资金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机构(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引进境外资金来我省投资的中介人,经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后,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凭验资报告,经当地政府和外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在项目运营一个月内,向中介人先行支付0.5%,其余1%待企业或项目上缴财政税收? 蠖蚁帧?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对引资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颁发表彰证书;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中介人颁发表彰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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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和科技厅(委),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正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精神,现就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生态文明宗旨,有利于提高园区经济发展质量、推动园区发展的生态化转型、促进区域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在区域层面和工业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现代产业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载体,工业园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通过合理规划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生态产业网络体系,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和产业共生、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率、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效缓解区域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是在区域层面和工业领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

  (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实现区域节能减排、保障环境安全的关键支撑。以工业园区为代表的工业集聚区是推动区域节能减排的关键。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通过推进结构调整、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和科技创新,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机制, 是在区域层面和工业领域实现节能减排、保障环境安全的关键支撑。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中心,以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质量、促进资源能源高效利用、推动污染减排为目标,以园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通过“规划设计、运行调控、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五)基本原则。坚持理念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提升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及“无害化”,推动园区集群式、循环型、低碳化发展;坚持示范引领,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政策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园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六)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着力建设50家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基本形成促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防控和园区管理等方面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引领、辐射和带动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点任务

  (七)统一思想,提高意识,开创园区建设新局面。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实现全过程污染防控、保障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行动领域,是国家“十二五”期间环保、科技、商务等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应高度重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推动园区向经济快速增长、产业集约发展、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先进实用、生态环境良好、管理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

  (八)重视园区建设规划,促进园区绿色转型。各园区要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规划的编制、论证、报批与修订等工作。规划编制要根据园区特点,深入分析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基础和模式,设定科学合理的目标指标及重点项目,采用翔实可靠的数据和支撑资料,提出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园区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将建设规划纳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工作计划中,将建设目标指标纳入园区所在地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确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有序、持续推进。

  (九)抓好园区建设调控,提高园区发展质量。各园区要制定并执行项目准入制度,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提高准入门槛;加大园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力度,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开展产业链招商,重点引进产业关联度高、工艺技术先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附加值高的生产性项目和以产业配套服务为主的高端服务业;建立基于园区产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技术水平和环境影响的综合优化调控机制,提高园区的运行稳定性、资源产出率和环境安全水平。

  (十)突出园区建设特色,辐射带动区域发展。各园区要注重培育特色、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强化示范作用;实施园区带动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园区所在区域的政策、服务、环境、资源、产业等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行业间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利用和基础设施的集成共享,培育多行业复合共生的产业集群;行业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要创新关键技术,搭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延伸产品产业链,完善配套产业,提高产业附加值,做强特色产业,培育典型模式;静脉产业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要重点完善废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创新污染控制技术,扩大产业规模,强化环境安全,消除环境风险。

  (十一)强化园区精细化管理,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各园区要搭建精细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和完善污染源及环境质量在线监控系统、环保电子政务系统、环境风险预警指挥系统等“数字环保”工程,实现对园区内企业生产运营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健全园区环境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加强对园区环境统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审核和共享;有效执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推行企业环境报告制度;加强园区环境管理能力,促进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沟通,培育健康、和谐的生态文化,增强园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十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切实保障园区环境安全。各园区要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全面掌握园区内的环境风险源和园区外环境敏感区域情况,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园区内企业间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构建园区应急响应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企业、园区和流域(区域)三级防控体系,及时如实报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科学有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园区内企业与周边社区的环境风险信息沟通与交流,开展环境风险教育和宣传,促进园区环境安全。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各园区要发挥环境管理机制创新在园区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将培育环境服务产业同园区的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污染排放监管、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审核和园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积极推动合同环境服务、绿色采购、绿色供应链管理、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园区生态化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十四)实行差别化环境政策,促进园区长效发展。国家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产业共生、系统优化、基础设施共享等减排绩效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对环境绩效显著、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优于国际水平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总量减排任务;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中涉及的重点项目,可优先调配总量指标;将园区规划环评作为保障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学创建的重要手段;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作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生态省(市、县)的重要条件;积极支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环保产业。

  (十五)完善商务激励政策,增强园区创建动力。商务部将积极引导和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推动有关金融机构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融资支持,重点支持和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节能环保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和相关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重点考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并适当增加该类指标的权重;积极引导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资金、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外商投资更多地投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十六)强化科技扶持政策,提升园区创新能力。国家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中,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科技支持力度;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鼓励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在高新技术项目审批、技术交流与合作、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引进与扶持等方面重点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倾斜。

  (十七)完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园区科学发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组织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相关标准及动态核查管理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套出台有利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控制指标和管理政策,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建立绩效评估和动态核查制度,确保园区先进示范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动态核查制度,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绩效评估和跟踪管理体系; 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退出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五、强化配套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园区建设高效运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园区的政策指导、分类管理和依法监管;优先支持示范作用强、产业基础好、位于重点流域或区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具有产业共生和资源循环利用显著特征的工业集聚区等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科技部门建立健全地方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积极协调地方发展改革、经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园区发展,及时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园区要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机构,创新推进机制,确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十)制订地方优惠政策,增强园区创建的合力。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生态产业补链等项目优先审批立项,给予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并在用地指标和排污指标方面适当倾斜;推行差别电价、阶梯式水价等有利于提高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价格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和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奖励机制。

  (二十一)强化科技创新,提升园区发展支撑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技创新体系的投入;规划布局、建立若干国家和区域产业生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重要区域、重点行业或领域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共生链接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制定有利于上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机制和技术发展导向等,提高有利于产业生态化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创新能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园区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力量,壮大技术支撑能力,着力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园区建设能动性。鼓励各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环保专项治理等资金重点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倾斜。鼓励各地财政设立支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的园区提供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重点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政策研究和重点项目的补贴、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并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各园区设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园区规划、设施共享、产业链接、静脉产业等项目建设,支持园区科研创新平台、信息平台、咨询机构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相关科研、标准制(修)订、宣传教育及培训等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要求,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通过多种渠道,展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政策和成就;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培训教育基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工业、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园区内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和参与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渠道,深化和拓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交流与合作。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福建省政府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且为住房困难户。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近期和中长期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2000年前原则上每年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5
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计划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金来源明确的,计划部门要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按个人建房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按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大纲》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择优择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有关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创建优良工程。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按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县各级标准可上浮15至20平方米。
二室户的住房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总数的60%。室内装修可由住户根据各自的要求,自己出资装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动资金和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中融资;
(二)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用于住房解困的基金中统筹安排;
(三)售房预收款;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应当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规划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小区内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建安工程费;
(五)区内公建配套费,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一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从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三款及有关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筹;
(六)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七)1%至3%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设施配套费以及契税,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它费用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项目或小区、组团为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经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中住房困难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住户,经所在街道或单位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购房《许可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适当优惠;分期付款的开工时首次付款不少于40%,结构封顶时再付30%,交付使用时结清余款。
鼓励各有关专业银行建立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符合购房条件的每户限购一套。原住公房的,要在3个月内退还公房。自取得房屋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送,确需转让的,由原产权单位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使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金并按规定交纳有关交易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可由物业公司管理,也可委托当地街道居委会组织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在出售前明确适合当地情况的物业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并在购房合同条款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向不符合条件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2号)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0元罚款。”



19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