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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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渔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渔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确定和维护水面的权属。水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渔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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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8〕150号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县(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和省上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县(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各县(区)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市政府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县(区)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廉租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方案)、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部门相关办法,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组织。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市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省、市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本级政府自查考核和上级政府考核相结合。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自查考核,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县(区)发改、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并邀请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县(区)自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完成后,接受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和省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区)在对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的同时,重点对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履行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定,对绩效突出和落后的单位,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县(区)政府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三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为了鼓励广大职工和知识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的积极性,广开学路,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选拔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的报告》的批示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制度,并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试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制订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方针、政策和考试标准,颁布考试专业,指定主考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市考试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高教局。
二、主考高等学校
主考高等学校由市考试委员会指定。它的任务是公布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介绍自学参考书目,提出考试的具体办法,主持考试,评定成绩,颁发单科成绩证明,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各主考高等学校可按照本办法拟订简章,并由市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前一年统一公布。为了帮助应考人员自学和准备考试,主考高等学校可以选定、出版各种教学材料(如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习题集、辅导读物等)。
三、考试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本市常住户口或市属在外地的厂矿、企业、农场职工,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参加考试。
某些专业,经市考试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试行在专业对口的部门、人员的范围内,组织自学考试。
四、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到市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交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
报考人的报名费、教材费、来往交通费、食宿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五、考试办法
考试由市考试委员会会同主考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应考人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由主考高等学校根据专业和科目的性质,规定某些学科考试的顺序。基础课程未通过者,一般不能参加后续课程的考试。
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的考试。
凡所得学分总数达到规定要求,并经所在单位、地区进行政治情况、工作表现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
六、学历、使用和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和本科二种。经过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其工作;待业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市区和郊县以及外地的全民或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98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