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9:13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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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均按本规定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收入的5%计征;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按户外广告营业收入的5%计征。
第四条 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全市的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缴、截留。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六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随同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的营业税一并征收。
第七条 对拒绝或不按规定足额上缴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广告媒介单位或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税务部门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金额,每日可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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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
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
(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
(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委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单位出具各自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出具合法的住房购销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四)出具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的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亲属偿还贷款承诺书;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四条 经委托人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2、采取质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出质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填写借款借据,由受托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从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最后一次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
12×贷款年限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贷款年限-1
(1+月利率)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可采取下列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
1、到受托人指定会计专柜处用现金偿还;
2、在受托人处办储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偿还。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应事先与受托人签订贷款委托扣款协议;
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
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偿还贷款。采取这种方式的,必须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受托人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一条 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时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或受托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第二十七条 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章 住房保险
第二十八条 用住房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必须办理住房保险。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条 住房保险,按照《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执行。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险人及其它有关各方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经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或受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7、抵押(质押)人、保证人违反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委托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八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规定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贷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的贷款形成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受托人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作为他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审核贷款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委托方强令受托方违规发放贷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员对强令其违规发放贷款未予拒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98)洪房资字第014号《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3月14日
论物权法草案对绿地和车库权利归属制度安排的缺陷

邓光达

我国物权法草案已进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阶段,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臻成熟,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将从制度层面得以真正提升和落实,物权法草案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
据媒体报道,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物权法草案设计的上述制度安排,无疑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价值理念和取向,明确了现实生活中纷争不止的住宅小区绿地、车库的权利归属,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但是,物权法草案上述制度安排中的部份内容,“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合理的价值观去分析判断,存有重大的先天性缺陷,不利于社会公众整体合理利益的实现,不利营造一个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止争息诉的社会环境,不利于节约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资源,将可能给社会公众行使和享有必须的、正当的、适宜的、合理的、公平的、正义的利益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应引起立法机关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一、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将使现实生活中,不利于社会和公众整体利益的行为合法化,弊大于利,负面后果将难于控制和收拾。
1、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的建筑物首次转让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绿地的所有权或绿地的使用、占有、收益和管理的法律权利属于卖方。此时,依据物权法草案上述依约定确权的制度设计安排,住宅小区的绿地所有权或法律权益将全部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物权法草案的制度安排一旦使上述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成为合法的法律行为后,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绿地享有所有权,将可能带来以下的严重后果:
(1)小区绿地将可能会变成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一项稀有专有资源,小区所有的业主住户将无法正常地、合理地使用和管理与住户业主密切相关的小区绿地,不能拥有必须合理的居住环境和权利
其实,随着当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城市居民享有小区绿地的使用权已经成为一项必须而又合理的应有权利。但是,当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享有小区绿地所有权后,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合法地限制或禁止小区住户使用小区绿地,可以合法地限制某类人群使用小区绿地,可以过有偿服务的方式让小区业主使用小区绿地。此时,小区业主住户安居的完整权利受到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商业利益的干扰,公民居住的经济成本和权利环境处于不可自控的境地,社会大众安居乐定的目标将无法实现。
(2)在小区业主不能拥有小区绿地共有权利的情况下,小区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权利博弈,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变,权利与利益的争诉概率加大,止争息诉目标亦无法实现,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的成本将长期维持较高的成本,损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3)当小区绿地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所有时,其可借助强势地位,通过市场运作,以合法方式,变更小区绿地的用途,以获取更高的商业利益,或者市场对价的方式,向小区绿地使用的对象收取超额的商业垄断利益。
2、同上理,在现阶段停车位法定规划比例还处于一般水平的现实状况下,当小区法定规划的停车位被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所有时,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将可能垄断这部份相对小区住户而言的稀缺物业,以高租金或高价格,向小区业主住户合法地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直接损害小区业主住户和应有的合理利益。
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未能以最优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小区住户的公共利益维护缺乏力度,未能在小区业主住户和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利益之间取得应有平衡。
3、物权法草案对绿地、车库等依照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共有的思路作制度安排的设计,致使停车位、绿地的权利归属处于专有或共有权属二可状态,物权归属并不稳定。在现实生活中,易产生较大的纷争概率,不能说是一个较好的制度设计。
4、物权法草案对绿地可按约定确定权利归属的安排,与长期以来实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不能衔接。在现有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中,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地上建筑物建成后,依房地合一转移的法律规定,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面积已经分摊到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上,如果新的物权法制度安排不能与长期实施的合法、合理有效的房地产法律制度衔接,其后果将是严重的。
二、根据我国现实和未来的发展状况,应把小区绿地、法定强制规划标准内的车库等权利归属,作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制度安排。
物权法草案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设计安排,借鉴了德国和我国台湾省《公寓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但借鉴后的建筑区划内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设计安排,并没有充分吸收该法律模式中有关建筑区划内共有权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放弃该法律模式中规定的,当建筑物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全体业主)生活利用不可缺少的共享部分,不得约定为专有的合理内涵。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台湾省有关停车位的权属制度安排是将法定强制规划标准要求的停车位(法定停车位)安排规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可以通过约定,将法定停车位以对价方式约定为某一小区业主专有使用,该对价和约定受法律保护,而对超出法定强制规划标准建设的停车位,即对房地产发展商或建设单位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增建停车位、奖励停车位则作专有权属的制度安排,允许增建停车位、奖励停车位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在小汽车快速进入我国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将成为不可缺少的居住出行元素,居住环境日益提高的当今时代,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停车位、绿地权属制度的设计安排,应以小区和建筑物最终功能为制度安排的基点、出发点,摒弃优先考虑投资利益的取向,吸收他人有关当建筑物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不可缺少的共享部分,不得约定为专有这一公平、合理原则,对小区绿地、法定强制规划标准内的车库等权利归属,确立并做出为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财产的制度安排。
三、小区绿地、法定强制规划标准内的车库等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制度安排,能较好地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对社会终极的管理目标有利,对小区众多的业主住户有利,亦不损害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的合理利益。
当法律制度安排小区绿地和和法定停车位为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时,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为实现其预期的商业利润,将会把预期的市场利润安排的小区住宅房价上,优质优价,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合理的商业利润并不会降低,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的投资动力并不会减弱。此时,对买家而言,要获得较好的居住配套环境,就要付出合理的成本,价优质优。如此的制度安排,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将会在较好地平衡各方权利主体的合理利益。
物权法将与我们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一个良好的物权制度安排,将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期待良好的物权制度安排,能给我们公民的合理利益带来更好的保护。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