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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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交通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转发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制定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军交部门密切配合下,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总结工作,交流经
验,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使军供站更好地为部队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军供站的正规化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由军区后勤部军运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为人防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联合验收组,吸收有关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同志参加,共同组织检查验收。
二、验收标准
按《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办理(见附件)。
三、验收时间
总的要求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商定。
四、验收总结和表彰
验收结束后,要及时总结验收情况,同时评选出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并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底前,以书面上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由民政部和总后勤部进行通报表彰。
望各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加强对军供站的检查指导,切实按照验收标准,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落到实处,争取在验收时取得优异成绩。

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1986年9月4日)
说明
一、本验收标准系根据民政部、总后勤总(1985)后交字第580号通知,关于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制定。
二、本验收标准适用于交通沿线所有常设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验收计分方法:采取百分制,得七十分以上者为合格单位。
四、带有时间性的验收项目,以考核一九八六年一月至验收时的成绩为准。
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 100分
---------------------------------------------------
|项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比 条 件 |附注|
|--|---------------|---|-----------------------|--|
| | | |1.未制定单位职责扣8分 | |
| |(一)军供站工作职责 | |2.不符合单位实际和上级要求扣1分 | |
| | | |3.未揭示和揭示不整齐扣1分 | |
|工 | | |4.抽测1名干部,按不熟悉程度扣1——2分 | |
|作 |(二)岗位责任制包括:站 |20 | | |
|职 |长、副站长、管理员、会 | |1.未制定岗位责任制扣12分 | |
|责 |计、出纳、保管员、炊事 | |2.缺少一个职名扣1.5分 | |
| |班长、炊事员等 | |3.未揭示或揭示形式不统一,每个职名扣0.5 | |
| | | |分。 | |
| | | |4.抽测2人,按不熟悉程度扣分1——2。 | |
|--|---------------|---|-----------------------|--|
| | | |1.未制定工作制度不得分 | |
| | | |2.每缺少一项工作制度扣4分 | |
| | | |3.无年度计划、总结各扣1分 | |
| |(一)计划与总结制度 | |4.值班制度坚持不经常扣1分,值班无记录或记 | |
|工 |(二)值班制度 | |录不详细扣1分 | |
|作 |(三)卫生制度 | |5.无考勤制度或不健全扣1分 | |
|制 |(四)劳动管理制度 |24 |6.餐厅、操作间环境卫生,每项不符合卫生要求 | |
|度 |(五)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 |扣1分 | |
| |(六)安全保密制度 | |7.物资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物资管理不 | |
| | | |善各扣1分。 | |
| | | |8.有失密泄密现象扣4分。 | |
| | | |9.抽测2人,按对制度不熟悉程度扣1——2分。| |
|--|---------------|---|-----------------------|--|
| | | | | |
|工 | | |1.未制定程序标准不得分 | |
|作 |(一)一次军供作业程序标 | |2.每缺一项程序标准扣5分 | |
|程 |准 |10 |3.程序不符合本站工作实施扣2分 | |
|序 |(二)大批军供工作程序 | |4.抽测有关人员2人,按不熟悉程度扣1——3 | |
|标 |标准 | |分 | |
|准 | | | | |
| | | | | |
---------------------------------------------------
续表
---------------------------------------------------
|项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比 条 件 |附注|
|--|---------------|---|-----------------------|--|
| | | | | |
| |(一)(65)国字122号文 | | | |
| |件 | |1.四项资料均没有不得分 | |
|工 |(二)本站设备能力等技术 | |2.每缺一项资料扣4分 | |
|作 |资料 |16 |3.设备能力,一次供应能力日供力能力、建筑面 | |
|资 |(三)全国或邻近军供站 | |积等资料每缺一项不准扣1分 | |
|料 |分布图 | |4.军供完成情况无统计扣4分。统计不准确,不 | |
| |(四)军供完成情况统计 | |清晰、不及时扣1——4分。 | |
| |资料 | | | |
| | | | | |
|--|---------------|---|-----------------------|--|
| | | | | |
|军 | |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扣10分 | |
|供 | | |2.因责任影响按时供应,造成列车晚点扣5分 | |
|工 |(一)完成军供任务情况 |30 |3.未执行化验制度扣3分,无化验单扣1分 | |
|作 |(二)优质服务情况 | |4.发现有部队吃不到标准现象扣4分 | |
|质 | | |5.饭菜单调无改进扣1——3分 | |
|量 | | |6.服务态度差,部队有反映扣4分。 | |
| | | | | |
---------------------------------------------------



198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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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财政部等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编办,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转发两年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各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由于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教师资源短缺、学生学习动力缺乏、教育监管机制不足以及运动员保障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加大推动力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级教育和体育部门要以推进各级体育运动学校

  运动员文化教育为重点,切实抓好基础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所属竞技体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抓好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二、要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学习、训练、比赛时间要严格按照《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公办体育运动学校

  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和教育经费的投入,推动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派体校副校长,主管文化教育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文化课教师;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原有文化课教师的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部门安排培训或由体育部门安排转岗。

四、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为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积极推进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建设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由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成立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合适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研制工作,组织研制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

六、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性青少年比赛,要进行赛前运动员文化课测试。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不达标的,不允许参加比赛。在前期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实现所有全国性青少年比赛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全覆盖。同时,要抓紧研究制订对文化课测试成绩优异运动员的激励机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全国性青少年比赛尽量安排在假期或周末进行,并就近参赛。

七、加快建立运动员进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和国家队文化测试制度,运动员文化测试成绩作为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和国家队的入队条件之一,2012年年底选择1-2支国家队和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

八、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改革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积极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政策进入高校学习创造条件。招生院校单招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倾斜,加快增加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录取比例。

九、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鼓励高校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建立“教体联办”关系,高等院校要重视运动员的课程学习,体育部门要保证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时间,为运动员在役和退役完成学历教育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运动员学历教育质量,为运动员的再就业打好文化和职业技术基础。

十、要高度重视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在抓好素质教育试点工作基础上,尽快启动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保证国家队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时间,不断提高国家队运动员的综合素质。

十一、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愿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针对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结合运动员具备的体育专业技能,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的素质与能力。鼓励地方依法对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和从事各类体育教学活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

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

  要认真落实运动员保障的相关政策。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地区,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2年底前参加工伤保险。

十三、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针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十四、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下发《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检查办法》,办法中要明确职责任务、检查标准、处罚规定等内容。各级教育、体育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小组,指导、检查、督促贯彻落实工作。

十五、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分析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优势,借鉴国外好经验、好做法,深入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体育强国要求的体育人才培养模式。要以运动员全面发展为前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教结合,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构建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十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充分认识到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到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大力弘扬以顽强拼搏、为国争光为核心的中华体育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快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政策体系与长效机制,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政策落实取得实效。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办字〔1994〕第430号



为防止乡镇集体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

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集体煤矿的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

任,要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

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各级煤炭

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归口管理的乡镇集体煤矿进行业务指

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每一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

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每一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实现机械通

风,保证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主要通风机必须安

装在地面,并配备相同型号的备用电机,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长批

准后执行。

三、每一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专

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

持证上岗。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和检

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不得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矿

长必须每日审批瓦斯报表。凡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有权停

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

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

到1%时,必须停止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机附近

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切断电源,进

行处理。

五、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

部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

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

炮制度。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必须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

防爆型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必须使用煤矿

安全炸药和电雷管。

六、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在低瓦斯矿井的井下作业

场所、峒室应使用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高瓦斯、突出矿井

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入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带一盏矿灯。

七、井下严禁明刀闸开关。井下必须按规定选用防爆电

气设备和矿用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八、高瓦斯矿、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迎

头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对

装备的仪器进行定期标定、检修,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

正常使用。

九、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必须采用湿式钻眼,采掘

工作面要洒水降尘。在煤尘飞扬地点,如运输机头、转载点、

装载点等要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进行清

扫,所有矿井必须定期检测煤尘,作好记录,矿长必须审查

测尘报表。

十、每一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

填绘: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