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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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暂行)》和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任免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手续。
第四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进行,严禁超职数配备人员。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门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免。

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七条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副局级直属机构的主任、局长,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二)区人民政府任免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三)县级市人民政府任免政府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所辖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职务。
(四)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九条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处长、副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任职前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职数审核。

第三章 任 职
第十一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三)转换职位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三条 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属晋升职务的,应严格实行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五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并进行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任免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发布任职通知和颁发任命书。
第十六条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由市长、区长、县级市长签署的任命书。
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发给由部门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七条 职位名称改变,原职位职责、职位规格及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只由任免机关以新职位名称称发任命书。
第十八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四章 免 职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
(五)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六)辞职的;
(七)退休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条 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发布免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死亡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名单一式两份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迳送市人事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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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八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格式见附表2),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 消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肖天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目 录
  一、 泸州市公安局(1)
  二、 泸州市消防支队(3)
  三、 泸州市交警支队(3)
  四、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3)
  五、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4)
  六、 泸州市水利局(4)
  七、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7)
  八、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7)
  九、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7)
  十、 泸州市教育局(8)
  十一、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8)
  十二、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三、 泸州市林业局(9)
  十四、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
  十五、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10)
  十六、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组织〕(10)
  十七、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10)
  十八、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11)
  十九、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11)
  二十、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2)
  二十一、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2)
  二十二、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13)
  二十三、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3)
  二十四、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3)
  二十五、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3)
  二十六、 泸州市文化局(14)
  二十七、 泸州市市文化局〓泸州市公安局(14)
  二十八、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15)
  二十九、 泸州市统计局(15)
  三十、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15)
  三十一、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16)
  三十二、 泸州市体育局(16)
  三十三、 泸州市粮食局(16)
  三十四、 泸州市农业局(16)
  三十五、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17)
  三十六、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7)
  三十七、 泸州市财政局(17)
  三十八、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8)
  三十九、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19)
  四十、 泸州市物价局(19)
  四十一、 泸州市民政局(20)
  四十二、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20)
  四十三、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22)
  四十四、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22)
  四十五、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3)
  四十六、 泸州市卫生局(24)
  四十七、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24)
  四十八、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4)
  四十九、 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25)
  五十、 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25)
  五十一、 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6)
  五十二、 泸州市畜牧局(26)
  五十三、 泸州市动物检疫站〔授权组织〕(26)
  五十四、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27)
  五十五、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28)
  五十六、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30)
  五十七、 泸州国家安全局(32)
  五十八、 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32)
  五十九、 泸州市档案局(32)
  六十、泸州市司法局(33)
  六十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33)

  泸州市公安局(共34项)
  1、民用持枪证
  2、枪支弹药运输证
  3、民用枪支配购证
  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5、居民身份证
  6、暂住证登记
  7、办理《因私护照》(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 动)
  8、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居留、旅行、签证等)
  9、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 的规定执行)
  10、爆炸物品运输证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2、 爆破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 执行)
  13、 民爆物品安全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4、 民爆物品保管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5、 民爆物品押运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6、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17、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8、 设立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19、 户口登记
  20、 《前往港澳通行证》(赴香港、澳门定居)
  21、 《往来港澳通行证》
  2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3、 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2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
  29、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30、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3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32、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3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3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泸州市消防支队(共3项)
  35、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37、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泸州市交警支队(共5项)
  38、驾驶证审验、换证
  39、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40、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
  4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核发
  4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共8项)
  43、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设置审批
  44、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审批
  45、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6、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7、占用(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4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49、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50、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共7项)
  51、 划定矿区范围
  52、 采矿权转让批准
  53、 采矿权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及矿山闭坑审批
  54、 矿产品准运证核发
  5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5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7、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泸州市水利局(共41项)
  58、权限内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同意
  59、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60、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审查同意
  61、权限内取水许可证批准、核发及年审
  62、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同意
  63、围垦河道确认
  64、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查同意
  65、权限内对在洪泛区、蓄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66、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弃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查同意
  6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6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
  69、利用市管水利工程大坝兼做公路审批
  70、沿市管河城镇规划的审查意见
  71、利用市管河道岸线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72、市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除批准
  73、 向市管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查同意
  74、 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
  75、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6、 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77、 市管水利工程防洪、调度预案审批
  78、 改变市管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的审批
  79、 利用市管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80、 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审查意见
  81、 对在市、县边界河道以及跨市、县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的批准
  82、 兴建水利工程审查同意
  83、 市管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确需打井、钻探、挖塘、采石取土批准
  84、 权限内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85、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的复审
  86、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87、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
  88、 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
  89、 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
  90、 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 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
  9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9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9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95、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9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9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共1项)
  99、渔业船舶的检验及证件核发

  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共3项)
  10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0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0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峻工验收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共6项)
  103、 审批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104、 审批无线电台、站使用,外籍用户来泸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携运无线电设备入 境,办理年检
  105、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会审
  106、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实施〕
  107、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
  108、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实验批准

  泸州市教育局(共3项)
  109、 中等民办学校(机构)审批
  110、 中等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证
  1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共2项)
  11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或注销审批
  11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共7项)
  114、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换发
  115、 药品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116、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117、 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118、 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
  119、 核发《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卡》
  120、 指定定点零售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泸州市林业局(共13项)
  12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22、 木材运输证核发
  123、 林权证核发
  124、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25、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26、 木材经营(含加工)审批
  127、 植物检疫证核发
  128、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29、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130、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及年检
  131、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检
  132、 林木种子准运证核发
  133、 林木采集许可证审核、核发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9项)
  134、 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发
  135、 工伤性质认定
  136、 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及开办审批和年检
  137、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
  138、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年检,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139、 劳动用工年检
  140、 集体合同审查
  14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共2项)
  143、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14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1项)
  145、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2项)
  14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
  147、 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共11项)
  148、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立初审
  149、 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初审
  150、 个人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1、 单位设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2、 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传播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153、 设立发射功率在100W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初审
  154、 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初审
  155、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56、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共7项)
  157、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许可
  15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59、 可燃性工业尾气排放许可
  160、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161、 排放水污染物控制许可
  162、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63、 排放大气污染控制许可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项)
  164、 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备案,权限外审查转报
  165、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5项)
  166、 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167、 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168、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6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审批
  170、 人防工程资料备案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共1项)
  17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共4项)
  17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7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7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17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共1项)
  176、旅行社设立审批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0项)
  17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78、广告经营许可
  179、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0、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82、个体工商户登记
  183、广告发布前登记、户外广告登记
  184、开办市场登记
  185、商品展销会登记
  18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泸州市文化局(共7项)
  187、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188、 营业性演出许可、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89、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19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91、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
  192、 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
  19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泸州市文化局 泸州市公安局(共1项)
  194、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共3项)
  195、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审
  196、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97、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泸州市统计局(共6项)
  19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99、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200、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批
  201、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初审
  202、 统计人员上岗资格初审
  203、 统计登记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共1项)
  20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省内准运证由市局办理,跨省准运证受省局文件 委托办理〕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共1项)
  20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

  泸州市体育局(共4项)
  206、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20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8、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209、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泸州市粮食局(共1项)
  210、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泸州市农业局(共3项)
  211、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
  212、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213、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 (共3项)
  21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15、调入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216、植物检疫登记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项)
  217、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泸州市财政局(共11项)
  218、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219、 建账监督许可
  220、 以机代账验收认可
  221、 代理记帐资格许可
  222、 政府性基金项目设定初审
  223、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设立初审
  22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22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226、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227、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28、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3项)
  229、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30、 企业标准备案
  231、 权限内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232、 权限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
  23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235、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36、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237、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资格审查
  238、 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
  239、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40、 权限内最高等级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41、〔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 局〕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共9项)
  242、民用航空器在空域内飞行许可
  243、民用航空器偏离航路或改变高度飞行许可
  244、航路、航线飞行或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连续起飞许可
  245、改变飞行间隔许可
  246、批准使用飞行空域
  247、批准在机场区域内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248、同意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
  249、批准使用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
  250、批准升放气球

  泸州市物价局(共3项)
  251、《四川省定价目录》授权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审批 、核准
  252、《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核准
  253、《收费许可证》核准、颁发、年度审验

  泸州市民政局(共14项)
  25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审批
  25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5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25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5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审批
  259、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批
  26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批
  26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6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6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64、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年检
  26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266、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267、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共23项)
  268、 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
  269、 船舶国籍登记
  270、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71、 港口经营许可
  272、 水路运输许可
  273、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274、 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275、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276、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277、 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许可
  278、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
  279、 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280、 航标设置、拆除审批
  281、 船员适任证(证书、证件)核发
  282、 水路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
  283、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许可
  284、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285、 船舶进入港签证
  286、 船舶检验
  287、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特别许可
  288、 港口内船舶污染作业审批
  289、 船员服务簿签发
  290、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共8项)
  291、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
  292、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审批
  29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审批
  294、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审批
  295、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审批
  296、公路上试刹车审批
  297、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审批
  298、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审批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共8项)
  29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资格证核发
  300、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1、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许可
  302、市内跨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3、市内跨县客运线路核准
  304、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05、 搬运装卸开业许可
  30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4项)
  307、 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
  308、 在架空电力线、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等批准
  309、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
  310、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
  3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审核
  312、 确定经营民用爆破器材供应点
  313、 市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314、 农药企业开办初审
  315、 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保护区划定审批
  316、 Ⅰ、Ⅱ、Ⅲ类《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查(转报)
  317、 酒类产销许可证核发
  318、 进口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19、 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20、 国家名白酒准运证核发

  泸州市卫生局(共11项)
  321、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322、 注册和授予医师资格证书
  3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24、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
  325、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许可证
  32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27、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328、 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婚前医学检查个人技术合格证
  329、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33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3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共1项)
  33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6项)
  333、 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334、 设立、变更、合并、终止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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