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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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进一步健全企业管理工作,促进生产的发展,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设置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根据以下原则设置机构和配备安全工作干部:
(一)工业、交通、建筑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其它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工作干部。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接触尘毒5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工作机构;一千五百人以下、五百人以上的企业和车间,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干部;五百人以下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所有企业都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三)各企业应普遍在生产作业班组内设立不脱产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一般应由群众推荐,领导批准。
(四)安全工作干部和安全员的条件是:对工作积极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向违反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作斗争,并具有一定生产经验。
(五)安全工作干部的编制,在上级规定的非生产人员指标内,由各工厂、企业内部调剂解决。
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检查督促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对所属单位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2.审查批准所属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3.参加或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
4.组织和推动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审查所属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制度。
6.培训所属单位安全干部和特殊工种工人。
7.注意劳逸结合,审批所属企业的加班加点。
(二)企业各级生产管理干部的责任:
1.主管生产的企业领导和车间、工段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决议、指示及各种规章制度;
(2)在制订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制订安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审批本单位年度、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力量有计划地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关键问题;
(4)审批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5)加强对职工群众,特别是新职工、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
(6)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注意劳逸结合;
(7)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包括死亡、重伤和重大设备事故)后,组织调查研究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8)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2.班组长的职责:
(1)经常向班组工人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主持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
(2)接受生产任务后,必须认真研究和布置安全工作;
(3)发生事故应即向领导报告,并参加班组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4)积极提出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建议,发动群众认真实施;
(5)切实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3.企业和车间安全工作干部及班组安全员的职责:
(1)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对安全生产、保护的决议、规定、指示和规章制度;
(2)协助企业或车间、班组领导做好新工人入厂 安全生产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3)经常检查作业现场,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发现险情,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并迅速报告领导,妥善处理;
(4)协助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特殊工种和危险品的管理;
(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按时上报本单位的伤亡事故报表;
(6)根据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新工艺的设计审查和各种工程的验收工作。
(7)总结推广安全生产、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先进经验;
(8)企业安全工作干部还应具体负责制定本企业安技措施计划,审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供应办法。
4.企业的生产技术、机械动力等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计划、设计和制定各种工艺规程时,应符合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要求,如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由该部门负责。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新工人(包括学徒、实习人员、下放干部、实习学生,下同)必须经过三级教育。
1.入厂教育:新工人入厂后,由劳动工资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和工会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和保卫保密教育。
2.车间教育:由负责抓生产的领导向新工人介绍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讲解本部门的生产设备性能和安全设备情况,以及防护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
3.岗位教育:工段或班组对新工人应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工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和设备操作方法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坚持以老带新,带思想、带技术、带安全生产。
(二)各级领导要结合中心工作,经常对工人、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思想、技术、制度教育,组织工人、干部学习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通报及有关资料。
(三)各企业每月要开展一至两次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日,通过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找事故苗头,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对于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锅炉、受压容器、放射性、高空和潜水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训练,经考试或确认合格后,才准许独立操作。
(五)对于调换工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要对工人进行岗位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方法教育。
四、关于编制与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一)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应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计划的依据是: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令、决议和指示;各种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和职业性中毒所应采取的措施;生产发展的技术革新中所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以及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
(二)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原则和范围:各企业应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本着少花钱、收效大,就地取材,因陋就简的原则,发动群众,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凡以防止工伤、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生产环境、防止职业病和职业性
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所需的设施等均属计划编制的范围。实施计划的经费来源在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中支付。有些花费较多的重大安技费用,企业无力负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五、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发生重大事故(包括工伤、设备、火灾、急性中毒中暑等)后,单位领导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分析,认真地从政治、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
定改进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城镇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区)办的企业)应在每月终后的三天内,将填写好的事故月报表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包括县、区)和中央、省属企业,应在每月终后六天内汇总送市劳动局。
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先将事故简要情况用电话分别报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送上述单位,在填报月报表时,仍将伤亡人数和损失财产数统计在当月报表中。
每一起工伤歇工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的事故或每一起财产直接损失三百元以上的事故算一宗事故。
实习学生和进本单位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应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关通知伤者单位。
(三)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严重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已发现明显事故象征,不采取措施,坚持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应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订出防范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减少和防止事故。对在安全生产上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六、关于蒸汽锅炉的安全管理
(一)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1.根据上级有关锅炉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劳动部门的要求,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订出措施和有关制度,督促企业贯彻执行。
2.审批企业锅炉新装、移装、改装和报废。批准企业锅炉报废时,应抄送劳动部门备查。
3.督促企业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清洗、维修。
4.协助解决企业确实缺乏的某些锅炉维修物资。
5.组织锅炉互检组,对本系统的锅炉进行检验和锅炉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6.企业发生锅炉设备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找出原因,订出防止事故的措施。
7.定期轮训本系统的锅炉管理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提高其安全管理和操作技术水平。主持对新参加锅炉操作的人员的考试,经过考试合格,才准独立操作。
(二)使用锅炉单位的职责范围:
1.由抓生产的领导,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任务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锅炉安全的指示,审批、公布本单位有关锅炉管理的规章制度。
(2)要注意抓好锅炉定期维修保养工作,每年至少要停炉维修一次。
(3)对新装、移装、改装、报废、更新锅炉,提出初步技术鉴定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如锅炉调出本企业或调离本市时,应将调出原因及调入单位、地址等情况报送劳动部门备查。
(4)锅炉设备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如发生锅炉重大设备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同时迅速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5)督促车间(工段、班、组)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为维修、改装和提高锅炉出力积累技术资料。
(6)对锅炉操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包括学徒、实习人员、下放干部调入当司炉的工人)执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一段时期操作实习,考试合格后,才准许独立操作。
(7)对违反安全操作,威胁锅炉安全运行,经多次教育无效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理。
2.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1)发动群众,制订本单位的锅炉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交接班、维修保养等制度),经厂领导批准后,负责贯彻执行。
(2)依靠群众,做好锅炉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制订锅炉每年大检修计划。
(3)锅炉设备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报告厂领导,并协助弄清事故原因,认真执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做好新装、移装、改装锅炉的工作;对锅炉报废更新,要协助提出技术鉴定资料。
(5)经常组织锅炉操作人员学习锅炉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和交流推广安全操作经验,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管理锅炉技术档案资料,负责把锅炉每次检修、保养和事故的情况记入锅炉档案内。
3.锅炉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1)锅炉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革命烧好、管好锅炉,经常开展互相帮助,互相督促,严格遵守锅炉安全规章制度。
(2)锅炉发生事故,要坚守工作岗位,服从指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把事故过程、处理方法向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如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按照紧急停炉的办法进行停炉,同时保护现场,迅速报告车间(工段、班、组)和厂负责人

(3)加强组织纪律性。当班的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能做其他与锅炉操作无关的工作。当锅炉内燃烧过程尚未停止或在压火时,仍应有人在锅炉房照顾。如扣操作人员因事暂离岗位,必须有另一能担任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代替。
(4)要正确使用、维护锅炉,保证锅炉设备完好,三大附件灵敏、准确。做好锅炉运行记录。
(5)加强卫生清洁工作。交班前必须进行一次清洁,锅炉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通道上不得放置杂物。
4.本暂行规定如与广州市劳动局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公布的“广州市低压蒸汽锅炉安全使用的规定”有不同之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197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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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都涌入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中也混杂着一些流氓等犯罪分子,给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次北京、长沙、西安等地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有的歹徒就是流浪在街头的乞讨人员。为整顿社
会秩序,配合政法机关打击犯罪分子,处理轻微违法人员,现就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经常性的收容工作,做到党政机关驻地、繁华地段、车站、码头等重点地区基本上无流浪乞讨人员;不承担收容任务的站,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收容工作。对被收容人员要逐个登记,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加强遣送和安置工作。各站要按规定将被收容人员送到流出地,不准途中放行或丢弃;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出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可通过与流出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屡遣屡返的问题。
三、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关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无政府主义的教育,使流浪乞讨人员认识到流浪乞讨的危害性。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收容遣送站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1989年7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二、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和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重大涉险事故波及范围广、涉险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而且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凡发生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要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逐级报送。同时,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信息,发现重大涉险事故,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迅速核查,一经核实要立即上报。

  三、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全面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精神,按照规定的事故报告范围、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各行业(领域)事故快报信息,做到事故报告报送迅速,事故要素完整,事故情况清晰。

  四、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续报工作。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的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续报。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五、建立事故信息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流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值班室、公安部门指挥中心、交通海事部门、铁路部门和主流媒体记者站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传递快的特点,研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动机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借助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力量,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为提高事故信息快速处置能力提供保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处置制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