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
(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按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农(林)药的品种、规格、质量、检验、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方法及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四)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要求,环境保护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
(五)地方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耗能设备的经济运行等节能技术要求以及节能产品的评价确认方法等要求;
(六)农、林、牧、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企业生产过程(含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定额等要求;
(八)地方信息管理和信息传递中的术语、符号、代号、格式等技术要求;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本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本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T”。
第七条 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药品、兽药、农(林)药、饲料、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动物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农业标准规范由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备案。
第八条 地方标准应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未组成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应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生产、使用、科研、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草拟标准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九条 地方标准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地方标准统一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是对需要在本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原材料、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为“Q/”。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经本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审查,并应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并对其实施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新产品投产鉴定前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应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仲裁以备案标准文本为准。
对试产(销)的产品,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试行标准,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试制品”。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同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企业的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先进、标准编写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从事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装置不能验收。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推荐性标准的,应自我声明,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自我声明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本企业应强制执行。企业应按标准组织产品生产和检验,并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有企业产品标准,并已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应当贯彻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1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做好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关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广大青年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伴随着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大学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就业压力普遍增大,成为大学生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共青团组织要从解决大学生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扎实推进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各项工作
共青团组织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关键在于帮助大学生提高就业创业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必须把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和扎实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紧密结合起来,丰富素质拓展计划各个环节的就业创业内容,构建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1.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是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因素,要把帮助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作为职业设计导航的重要内容。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邀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为大学生传授就业创业的知识和观念。探索建立帮助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和人生发展导航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志愿导师制度。挖掘和树立大学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组织“创业者风采”系列活动,通过演讲、报告、座谈等多种方式,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全面了解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毕业就业的陈旧观念,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成才观,鼓励他们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和城市社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契机,到西部就业,到中小城市和社区就业,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在当代大学生中进一步唱响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2.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素质。掌握较高的就业创业素质是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关键环节,要把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素质作为开展素质训练的重点。根据大学生职业意向,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素质训练内容。加强与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引入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素质训练,使校内素质训练与就业岗位要求同步并轨。按照全员性、全程性的要求,开办面向所有大学生的“就业创业素质培训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学校”,利用节假日集中时间开展素质拓展训练,传授就业创业本领。全面推行《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强化社会认同,既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的学生个人信息,同时促进大学生更加自觉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大力推进“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是共青团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帮助他们增加职业经历,学习择业就业技巧,提高就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广泛发动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行动,特别要协调有关方面为高年级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挥共青团组织联系面广的优势,普遍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推动更多企业参与到行动中来,特别是要积极协调青联组织、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等做好相应工作,力争每年为大学生提供50万个见习就业的机会。进一步建设和利用好“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网”(www.54club.com),加大向社会和学生宣传的力度,为大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创业信息,进一步畅通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渠道。
4.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要营造鼓励创业的校园环境,培养大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共同追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通过活动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创业教育、指导和训练,促进大学生创业人才不断涌现。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尝试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推动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实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措施。创造条件,探索依靠社会力量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完善孵化功能,为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和智力支持。
四、确保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意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到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省级团委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本地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统筹规划,广泛发动,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2.加强宣传。要加大对党和国家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加大对共青团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各项举措的宣传,把党团组织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视关心送到大学生心中。要不断推出投身西部大开发、投身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建设、自主创业、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3.加强研究。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思想动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严防因学生就业问题引发突发性事件。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指导工作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