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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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等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是,我国银行卡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用卡频率、持卡消费比例、商户普及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乏、受理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广普及银行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用卡环境、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是: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国务院正责成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银行卡条例》,要加快业务管理法规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要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二)面向需求,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
1.鼓励推广公务卡。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应积极带头使用银行卡,在行政经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提高预算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2.继续促进借记卡发展,稳步发展信用卡。进一步完善借记卡的功能,提升借记卡的服务质量,促进借记卡发展。在有效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发展信用卡。
3.拓展银行卡使用空间,推进银行IC卡应用。促进银行卡功能与其他行业应用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发展。有序规范以银行卡为介质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积极开发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品种,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5年版)新行业标准,推动银行IC卡应用的发展。
(三)促进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受理范围
1.加强受理市场建设。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以市场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指导,力争至2008年,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例达到60%左右,大中城市重点商务区和商业街区、星级饭店、重点旅游景区要全部可以受理银行卡。全国大中城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比例达到30%左右。
2.规范发展受理市场。明确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银行卡业务有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加强对收单市场的管理,确保所有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被受理。健全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银行卡业务外包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坚持银行服务合理收费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定价。为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商户刷卡消费额等因素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商业银行要科学制定银行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4.提高商业企业受理银行卡普及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商业、旅游、餐饮等零售和服务行业受理银行卡。
5.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有关部门应鼓励公共事业单位积极受理银行卡,促进银行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缴费领域应用。推动民航、铁路、公路售票以及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领域受理银行卡。
6.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人民币卡受理业务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国家和地区拓展,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商业银行和银行卡清算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开拓人民币卡境外受理业务,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汇率、欺诈、技术等各类风险。
(四)鼓励市场化竞争,增强服务意识
1.鼓励竞争,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信息转接、机具布放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参与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改革银行卡经营模式,降低成本,提升竞争能力。
2.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并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作为银行卡服务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要建立满足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吸引商户受理银行卡和公众使用银行卡。
(五)扩大联网通用范围,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1.巩固和提高联网通用成果。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联网通用工作经验,将联网通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抓紧完善实施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加大对按照国际规范制定的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商业银行发行新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该技术标准,并尽快完成现有非该标准卡的换发工作。
2.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保证内部网络和跨行交易网络的运行效率,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交易网络的通信通畅,力争到2008年,全国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6%以上。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加快刷卡消费资金到账时间。建立高效率的差错、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差错处理效率,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实现银行卡不良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2.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银行卡伪冒和欺诈交易,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跟踪研究国际从银行磁条卡标准向芯片卡标准转移的趋势,按照“积极应对、谨慎实施”的方针制定相关策略,并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3.有关部门要规范银行卡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要有效防止商业银行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卡,使其发卡数量与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相适应。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数据处理及相关业务外包的准入和监管,特别是对外资机构在国内从事相关业务的问题要有明确规定,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安全。
5.公安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商业银行等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合作机制,坚持防范和打击并重,规范和治理并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6.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安全风险管理,从技术手段、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商户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和反欺诈能力。要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可依照有关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防范信用卡风险方面的作用。要将保证持卡入安全使用银行卡作为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7.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根据反洗钱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银行卡交易监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和跨境转移非法资金。
(七)制定产业激励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1.研究出台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金卡金税工程合作。推动金卡和金税工程间的信息交换,促进信息资源与技术服务共享。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具有受理银行卡功能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3.引导企业降低通信成本。信息产业部鼓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银行卡交易通信收费进行优惠。
4.支持与银行卡相关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支持与银行卡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类通讯、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认定,有关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的各项技术和业务创新的专利保护。
(八)加强银行卡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做好推广普及银行卡以及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银行卡基本常识、积极作用和用卡安全知识等,增强参与、支持银行卡以及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
银行卡产业发展牵涉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银行卡产业发展对改善支付环境、扩大消费、防止偷逃税款、维护市场秩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2006年底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卡产业面临较大挑战,必须利用有限的时间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lO年上海世博会对完善用卡环境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卡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指导本地区银行卡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银行卡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和推动本地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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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府〔2006〕7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真正为服务地方经济提供良好条件,达到在2010年底基本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的建设目标,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各镇、工作站、华侨农场要提前一年上报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经县交通局实地审核,录入“项目库”报县“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资金总量,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建设计划。
第三条 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不修农民不需要的路,不修农民没有积极性的路,不修没有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路。
第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要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再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厅。
第五条 未编入“项目库”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安排建设计划。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每年年初在《海南日报》、《澄迈要务报》公布本年度项目计划,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每月在《澄迈要务报》发布工程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每年年末公布下年度拟建项目计划。
第四章 市场准入
第九条 对在我县从事公路建设市场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条 在我县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与建设规模、等级相适应的资质和人员、设备,不支持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人员、设备的企业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
第十一条 对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信誉记录档案和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不支持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借用他人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三)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严重拖延合同工期,施工管理混乱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人员、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六)不接受或者阻碍相关质量监督、监理机构检查,情节严重的;
(七)在省交通厅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五章 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向县交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
(三)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四)已办妥的征地拆迁手续;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七)建设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含财务人员)及终身质量责任人。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一)重要县道公路,要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度较高的监理机构承担监理。
(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要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监理资格证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报工程指挥部批准后承担监理。
(三)业主应与监理机构签定监理合同,监理设备必须满足工程检测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每项试验检测工作必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五)监理人员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六)业主必须凭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负责人签署的合格以上工程量清单才能拨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
(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发动沿线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在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施工时进行现场监控,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
(二)严格规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行为,认真把好建筑材料关、施工工序关、施工工艺关和交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力争达到优良工程。
(三)公路工程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县交通局或县政府举报。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第二十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相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不定时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要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章 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局每月23日向省交通厅、县“通畅工程”指挥部汇报一次。汇报内容:本月的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
第二十四条 汇报材料要交县“通畅工程”指挥办公室主任核对签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建设过程如出现重大生产事故等重大问题要立即如实报告。
第九章 承 诺
第二十五条 各镇、工作站及华侨农场是本地区农村的直接领导者和管理者、服务者,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争取省厅下拨更多建设资金,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各有关镇、工作站及华侨农场必须向县政府做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 “承诺书”内容如下:
目前我镇(农场或工作站)农村公路较为落后,许多行政村和自然村至今尚未通公路,群众出行难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出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群众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热情较高。为了配合省交通厅和县政府做好我镇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切实解决我镇群众出行难的问题,我们向省交通厅和县政府郑重承诺:
(一)成立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的相关事宜,真正做到上传下达,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落实。
(二)提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负责解决公路建设用地、取土场、青苗补偿及电力电信等障碍物搬迁,做好公路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积极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保质完成部分路基土石方工程,减轻政府资金负担。
(四)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特别是施工工地社会治安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及其他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
(五)做好公路路线走向的确定工作,积极配合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为工程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提供各种支持。
(六)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解决办公住宿场所、水、电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施工单位的后顾之忧。
(七)协调做好各方面工作,尽最大限度帮助施工单位就近提供砂石等建筑材料。
第十章 公 示
第二十七条 为了便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每条路竣工后都要在头尾两端各设立一块永久性标示牌。
第二十八条 标示牌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项目设计单位及责任人,项目监理单位及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养护单位及责任人,并标明项目竣工时间、总投资。
第十一章 奖 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30%的罚款;
(二)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6‰的罚款;
(三)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工期延误的,将其划入信誉不良企业“黑名单”,按合同约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3年内不支持该企业进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没有通过监理人员审查就进入下一个施工环节的,依法对施工单位给予返工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忽视安全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监理人员确认上道工序,工程质量已符合设计要求,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自理;延误工期的,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建设进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修复,施工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按合同约定没收保留金,并将施工单位划入信誉不良企业“黑名单”,并不支持其进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
第三十六条 对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配合的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工程沿线行政村,报县政府责令其整改,并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对于配合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或增加投资规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为2793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占21%,其中竟有67%的和解协议最终没有履行。据笔者了解,其他法院的情况也与之相差不离。执行和解自动履行率之所以如此低下,原因虽多样,但其缺乏可诉性当是滋生该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执行和解协议应否具备可诉性的问题,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在争论不休,由此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是具有实体法上效力的合同,如有违反,相关当事人可以此为据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或执行过程中履行方式的变更,其依附于原生效法律文书,若以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依据,实际上是对同一个案件的第二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笔者认为,从法院执行实践以及维护执行和解协议权威性等方面来考量,应支持第一种观点。因为,其一,第二种观点易助长规避执行的歪风。被执行人在违反和解协议而又无需担责的情况下,易将执行和解制度当做迟延履债和规避法院执行的工具。其二,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新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当具备独立诉权。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其无论是在成立的时间还是履行的期限等方面,都较原债权债务有所不同,完全符合一个新的合同要件。故,尽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仍然可以认为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执行和解协议既然能够作为一个新的合同,那么其自身所本应拥有的诉讼地位便无需再依附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理应保障其诉权的独立性,法院即不得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对其进行裁决。

另外,若将确认之诉的配套与设计赋予执行和解之诉,则既能达成增强执行和解协议的约束力,又能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之双重目的。即法院只需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确认合法有效的,再审查相关各方是否对此存在违约行为。确认有违约行为的,法院则依此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若存在和解内容中担保无效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应审查和解各方对此有无过错,以及确认各自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等。

如此一来,使得执行和解之诉完全独立于原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协议未予自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决定恢复执行后,与之并行不悖的是,申请执行人还可同时提起执行和解之诉。因执行和解之诉的裁决结果,系有违执行和解协议而新生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含权益,无论是在时间节点上还是在所依附的法律关系上,都具有其完全的独立性,两者之间不会产生交叉替代性,既不会出现重复执行的尴尬,也不会出现申请执行人败诉所可能带来的法律文书上的冲突。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