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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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200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一、名称修改为《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二、原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修改为“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

三、原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新增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五、删去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原第六条变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增加第三款“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新增“第二章 一般规定”。

八、新增两条,作为第五条和第六条: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经营管理人应对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稳定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产住宅,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其原产权单位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并组织维修和治理。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

九、原第五条“房屋使用人应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修改为“住宅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同时征得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许可。涉及城管、消防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使用人需改变房屋原使用性质的,应征得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因装饰装修等行为需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拒绝、阻挠房屋的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修和治理”,列为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十、增加三条作为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一)、“第九条在房屋建筑上设置信号塔、广告牌等大型设施的,设施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属于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设施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涉及城管、规划、消防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十条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在屋顶、室内及阳台放置超荷载物品;

〈三〉在住宅室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四〉其它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三)、“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小区物业公司有对房屋拆改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十一、新增“第三章 房屋安全检查”。

十二、原第四条变为第十二条,删去“(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管理人)”,增加“使用人和经营管理人”,“加强”改为“定期”,“房屋”后删去“及附属建筑物的”,增加“进行”,“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改为“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十三、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变为第十三、十四条。两款中“房管部门”改为“各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第一款中“定期”改为“重点”,“辖区内的”改为“城镇各类危旧”,“房屋”后增加“及其附属设施”,删去“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组织房屋所有人对城镇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增加“发现隐患,应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隐患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处理”。第二款中“建立”后删去“和完善危险”,“档案”改为“安全”,删去“及时”,增加“健全危旧房屋档案,”及“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十四、增加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

十五、原第七条变为第十八条。其中“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修改为“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删去“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城区”改为“市区”,“县和郊、矿区”改为“县(市)、矿区”。

十六、原第八条变为第十七条。其中“某些”改为“特定”,“作业”改为“资格”。

十七、删去原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该房屋的相邻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所有、使用以及相邻的房屋处于危险状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向房屋所在地的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十八、删去原第十条“房管部门发现本辖区内单位自管房屋……要求鉴定的部位”。

十九、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一)、“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二〉扩出或改造加固阳台的;

〈三〉危旧房屋加固的;

〈四〉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二)、“第二十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三)、“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十、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二条。其中“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后增加“及有关证件”,(一)中“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修改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其它”改为“相关”,最后一款中删去“技术”。

二十一、原第十三条变为第二十三条。其中(一)“申请”后增加“或委托”。

二十二、原第十四条变为第二十四条。其中取消“(CJ13—86)”。

二十三、原第十五条变为第二十五条。其中“必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修改为“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格的人员作为鉴定人员”。

二十四、原第十六条变为第二十六条。其中“鉴定机构”前加“房屋安全”,删去“房管部门指定鉴定的,房管部门应派工作人员到场协助勘查”。

二十五、原第十八条变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第(一)、(二)项中“建筑”后增加“单栋”。

二十六、原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三十条。其中,“鉴定机构应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限内将鉴定文书送达鉴定申请人、房屋所有人”修改为“并在三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修改为“并将简要情况书面通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删去“应制作非危险房屋通知书”。

二十七、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为第三十二条。其中,“鉴定机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预交”改为“交纳”。删去“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房管部门指定鉴定的,经鉴定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管部门负担”,及“;结论不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由鉴定机构负担”。

二十八、原第二十八条变为第三十三条。其中“危险房屋”前加“有隐患的房屋或”。

二十九、增加第三十五条“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宅房屋,出现隐患或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组织治理”。

三十、原第二十九条变为第三十六条。其中“公有房屋”后增加“出现隐患或”。

三十一、原第三十条变为第三十九条。删去“使用性质”及两处“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二、原第三十一条变为第三十八条。其中,“的比例”修改为“规定的原则”。

三十三、原第三十二条变为第三十四条。其中“危险房屋通知书”修改为“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鉴定文书”。“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中删去“危险”。

三十四、原第三十三条变为第三十七条。“房屋所有人治理危险房屋”中删去“危险”,第二款中删去“一次性”。

三十五、原第三十四条变为第四十条。其中“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鉴定文书的要求治理”修改为“不得使用”。

三十六、增加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三十七、原第三十五条变为第四十二条。删去“不得推诿、拖延”。

三十八、原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承担治理责任或不按规定治理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拒不停止出租或使用危险房屋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租或停用。对非经营性的处以房屋所有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分别处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列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十九、删去原第三十八条“拒绝、阻挠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原第三十九条变为第五十三条。其中“触犯刑律的”修改为“犯罪的”。

四十一、原第四十一条变为第五十四条。其中“房管部门”修改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触犯刑律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理”。

四十二、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一)“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取得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许可,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人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在房屋建筑上擅自设置大型设施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补办手续,其中经房屋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对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清理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或清理,拆除或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或使用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鉴定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而拒不申请的,由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三、删去原第四十二条“乡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危险房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四、原四十三条变为第五十五条,“自发布之日”改为“自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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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3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5| 预付帐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0| 制服垫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4| 材料
13 |125| 燃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16 |135| 库存产品
17 |136| 商品
18 |139| 待摊费用
19 |151| 长期投资
20 |153| 拨付所属投资
21 |161| 固定资产
22 |165| 累计折旧
23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4 |169| 在建工程
25 |171| 无形资产
26 |181| 递延资产
27 |185| 特准储备物资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28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9 |201| 短期借款
30 |202| 应付票据
31 |203| 应付帐款
32 |204| 预收帐款
33 |209| 其他应付款
34 |211| 应付工资
35 |214| 应付福利费
36 |221| 应交税金
37 |223| 应付利润
38 |229| 其他应交款
39 |231| 预提费用
40 |236| 上下级往来
41 |238| 运输收入往来
42 |241| 长期借款
43 |251| 应付债券
44 |261| 长期应付款
45 |271| 特准储备资金
| |三、所有者权益
46 |301| 实收资本
47 |302| 上级拨入投资
48 |303| 铁路建设基金
49 |311| 资本公积
50 |313| 盈余公积
51 |315| 所属上交利润
52 |321| 本年利润
53 |322|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4 |401| 运输收入
55 |403| 完成工作清算
56 |404| 运输支出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57 |411| 运输税金及附加
58 |412|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
59 |413|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60 |414| 工附业支出
61 |415| 代办业务支出
62 |421| 管理费用
63 |422| 财务费用
64 |431| 投资收益
65 |441| 营业外收入
66 |442|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顺序号|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
1 | 会铁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报
------|------------------|------------------|--------
2 | 会铁02表 | 损益表 | 月报
------|------------------|------------------|--------
3 | 会铁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
4 |会铁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46|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47|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48|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帐款 |49| |
减:坏帐准备 |5 | | | 其他应付款 |50| |
应收帐款净额 |6 | | | 应付工资 |51| |
预付帐款 |7 | | | 应付福利费 |52| |
其他应收款 |8 | | | 未交税金 |53| |
存 货 |9 | | | 未付利润 |54| |
待摊费用 |10| | | 其他未交款 |55|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预提费用 |56|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2|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7| |
其他流动资产 |13| | | 其他流动负债 |58| |
流动资产合计 |21| | |流动负债合计 |65| |
------------------------------------------------------------------------------------------------
续表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22| | | 长期借款 |66| |
拨付所属投资 |23| | | 应付债券 |67| |
固定资产: | | | | 长期应付款 |68| |
固定资产原价 |24| | | 其他长期负债 |75| |
减:累计折旧 |25| | | 长期负债合计 |76| |
固定资产净值 |26|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27| | |所有者权益: | | |
在建工程 |28| | | 实收资本 |78|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 | | 上级拨入投资 |79| |
固定资产合计 |35| | | 资本公积 |80| |
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 盈余公积 |81| |
无形资产 |36| | | 未分配利润 |82| |
递延资产 |3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85|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40|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41| | | | | |
资产总计 |45|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90|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损 益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 |
减:营业成本 |2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7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9 | |
减:管理费用 |10| |
财务费用 |11| |
三、营业利润 |14| |
加:投资收益 |15| |
营业外收入 |16| |
减:营业外支出 |17| |
四、利润总额 |20| |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本年利润 |1 | | 1.货币资金 |41|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2.短期投资 |42|
(1)固定资产折旧 |2 | | 3.应收票据 |43|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3 | | 4.应收帐款净额 |44|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4 | | 5.预付帐款 |45|
(4)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5 | | 6.其他应收款 |46|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6 | | 7.存货 |47|
小 计 |12| | 8.待摊费用 |48|
2.其他来源: | | |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9|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13|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50|
(2)增加长期负债 |14| | 11.其他流动资产 |51|
(3)收回长期投资 |15| | |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6| | |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7| | | |
(6)资本净增加额 |18| | | |
小 计 |22|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3|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52|
------------------------------------------------------------------------------------------------------------
续表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利润分配: | | | 1.短期借款 |53|
(1)应交所得税 |24| | 2.应付票据 |54|
(2)提取盈余公积 |25| | 3.应付帐款 |55|
(3)应付利润 |26| | 4.预收帐款 |56|
(4)应交特种基金 |27| | 5.其他应付款 |57|
小 计 |32| | 6.应付工资 |58|
2.其他运用: | | | 7.应付福利费 |60|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33| | 8.未交税金 |61|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4| | 9.未付利润 |62|
(3)偿还长期负债 |35| | 10.其他未交款 |63|
(4)增加长期投资 |36| | 11.预提费用 |64|
小 计 |38| | 12.其他流动负债 |65|
| | | 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6|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9|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69|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70|
------------------------------------------------------------------------------------------------------------

利 润 分 配 表
会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1 | |
减:应交所得税 |2 | |
二、税后利润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 | |
上年利润调整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7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10| |
应付利润 |11| |
四、未分配利润 |12|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等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制服垫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商品”“工附业支出”“代办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拨付所属投资”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余额,按该科目期末余额数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资金”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上级拨入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上级拨入投资未结转“实收资本”的余额,按该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
38.“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收入”“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发生额(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运输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净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减增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外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特准储备资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上级拨入投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有关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1-5-29
实施日期:2001-5-29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2001年5月2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遵义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的十个办事处及高桥、长征、南关、忠庄、董公寺等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遵义市规划局委托区建设局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遵义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历史文物建筑、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红花岗区的老城保护规划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各县(市)的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遵义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遵义市市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各县(市)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四)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选址红线图自行作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设施用地。临时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准备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土地,纳入该单位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主干道临街及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后方能正式开工。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等配套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台(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四)住宅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五)符合与铁路、输(供)电线(缆)、通信线(缆)以及供排水、煤气管道等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六)保护文物古迹、林木和绿地;
(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住宅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轮廓正投影之间的距离。相邻建筑平行布置时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之间其它布置情况的间距的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局制定。
各县(市)规划区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控制指标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特殊工程的间距,由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距离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相邻建筑物间距内应制定绿化规划,设置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廓垂直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围墙、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街景小品和雕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空透,其高度不得超过两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建设。禁止任何个人进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公共建筑物需加层建设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综合验收并编制竣工图,连同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四)地下人防工程;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市政工程,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有建筑物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三层以上的,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建设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要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