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处理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40:17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处理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处理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依法加强现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三令五申,严禁违规为客户支付现金,严禁违规支付大额现金。但仍有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对此置若罔闻。为严肃法纪,惩戒违规,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升办事处违规签发现金汇票、
招商银行“一卡通”违规支付大额现金、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和天津市城市合作银行国华支行违反帐户管理规定支付现金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通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升办事处违规签发现金汇票问题
1996年9月2日至11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升办事处违规签发现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提取大额现金共20笔,累计金额2947万元。签发人均为该办事处主任林胜利。其中金额较大的有:9月4日签发1笔160万元,9月20日签发2笔,每
笔150万元,共300万元,9月27日签发1笔250万元,10月11日签发1笔180万元,10月22日签发2笔每笔200万元,共400万元,10月24日签发1笔250万元,11月15日签发1笔500万元。采取的手法是,先由中山市东升镇永利贸易商行以缴现金
或转帐形式将款项存入其基本帐户,再由永利贸易商行开出现金支票给鲁某等人(据永利贸易商行称,鲁某等人为生意合伙人),然后鲁某等人以汇票付款人的身份办理汇票委托书,再由东升办事处签发现金汇票到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支取现金,收款人每次均为鲁某等人。
以上签发的20笔共计2947万元现金汇票,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对东升办事处严重违反规定签发现金汇票的行为已在全省工商银行系统进行了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东升办事处主任林胜利同志给予降职处分,并扣发三个月的奖金。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全省金融系统也已通报批评。
二、招商银行“一卡通”违规支付大额现金问题
1997年1月3日至3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会计交换员潘小欣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建设银行汇票进帐单,先后7次将1440.3万元资金从建设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先从建设银行南京分行转入)转出,以“吴江春商贸”、“商贸
”和潘小欣丈夫个人帐户为付款人,将资金转入其本人及其丈夫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开立的“一卡通”帐户上(含二人间转帐50万元)利用“一卡通”全国通存通兑的特点,在南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成都等地提取现金1424.4万元,同时个人消费掉15.9万元。
3月14日案发,二人失踪(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捕)。
潘小欣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得手,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内控不力,下关支行管理薄弱,对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松懈,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对帐、复核;二是招商银行“一卡通”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对通过“一卡通”转入
的巨额资金审查不严,对巨额资金流入流出个人帐户缺乏风险防范和预警提示功能。
中国建设银行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潘小欣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给予下关支行副行长(主持全面工作)李子云撤职处分,下关支行副行长郭峰撤职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科长郑维平撤职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副科长严军撤职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接柜员史伟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下关支行
会计科接柜员刘勤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稽核员李平记大过处分;给予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财会处副处长唐蓓蓓警告处分。
招商银行深圳、北京、上海、武汉、成都等分行对短期巨额连续提现,既未向上级行报告,也未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已责成招商银行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要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加强管理。
三、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违规支付大额现金问题
辽宁省鞍山市第九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九建)是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的基本客户,1996年8月其与外商(案犯)达成协议,双方各投资50万美元(合人民币416万元),到澳大利亚悉尼承包工程,九建须将款项汇到北京进行验资。1996年9月23日,腾鳌支
行用银行汇票汇款416万元到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收款人为九建工作人员李伟,外商要求以个人名义转存到储蓄存折上,遭到北京东四支行的拒绝。10月7日,九建又在腾鳌支行办理现金汇票,试图在北京变为个人储蓄存款,东四支行以工程款不能支现为由再次拒绝。在仍不能变
现的情况下,九建又要求在腾鳌支行直接提取现金。10月10日,由行长助理佟学权经请示行长吴成梅后签批,为九建一次性提取现金416万元,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诈骗资金的方便条件,并引发了10月15日在北京发生的麻醉抢劫400余万元的要案。
腾鳌支行行长吴成梅、行长助理佟学权的行为,一是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辽宁省金融机构大额支现管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问题发生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及鞍山分行
对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腾鳌支行行长吴成梅免职处分,给予负直接责任的腾鳌支行行长助理佟学权撤职处分。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对腾鳌支行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的行为已在全省金融系统给予了通报批评。
四、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国华支行违反帐户管理规定支付现金问题
在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国华支行十七号桥营业网点开户的企业有109户,基本帐户23户,一般帐户86户,其中54户有现金支付情况。1996年该分理处通过一般帐户支付现金803笔,共计1241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上8笔;30万元以上1笔,共计190万元,均未报
经上级行审批。国华支行十七号桥营业网点的这种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五条关于“一般存款帐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严格大额提现审批办法》(津银计〔1
994〕750号文)中关于“信用社10万元以上现金支出应报联社审批;30万元以上应报市人行审批”的规定。
对于国华支行十七号桥营业网点这种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处以160万元罚款、在天津市金融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城市合作银行撤消了国华支行行长赵恕的职务,同时给予十七号桥营业网点有关负责人撤职和免职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总行对所属分支机构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高度重视,以以上通报的情况为借鉴,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现金支付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坚决克服现金管理上放任自流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查处力度,发现一个,严肃处理一个。



1997年7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具体案件的答复,与你院请示的问题情况不同,不适用于你院请示的问题。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已废止)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搞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按太原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市场提供商品菜的菜田。
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是,重点保护老菜田,有计划地发展新菜田,建设以近郊为主,近、中、远郊相结合,常年菜田和季节性菜田相配套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菜田的管理工作。蔬菜生产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综合平衡,按城镇居民人均0.04━0.06亩基本菜田的标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委托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菜田逐块核定面积,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发给“基本菜田登记卡”。对基本菜田应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第七条 基本菜田应当专用于蔬菜生产,需要改种其它作物的,须经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将基本菜田荒芜。
第八条 基本菜田内的水井、排灌、电力、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九条 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种植和管理,完善水利和保护设施,培养地力。
第十条 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脏土、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用有害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损害或污染,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视损失程度按正常年景同种作物的经济收入向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基本菜田。征用和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菜田,在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划出用地范围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征得同级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菜田,其菜田的生产设施征地单位应予补偿。水井、水渠由用地单位按新打井、建渠费用支付补偿费;水井上安装的提水、供电等设备,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用地单位补助拆迁安装费;温室、大棚等设施,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征地单位按价支付费
用。
第十三条 征用基本菜田,用地单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占地单位应补足同等数量的新菜田,无条件补充的,按前款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先缴款后占地的原则负责征收,上缴财政。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征收后,20%留被征(占)地的县(区)使用,8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专用于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擅自将国家资助和集体兴建的基本菜田生产设施拆除或移作它用的,一律按新建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菜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从占地之日起至恢复耕种之日止,处以每月每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污染损害的,除按第十条规定支付赔偿费外,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