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国家计生委、国家教委、中央党校、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卫生部、民政部、新闻出版署、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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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国家计生委、国家教委、中央党校、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卫生部、民政部、新闻出版署、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 国家计生委 国家教委


中宣部、国家计生委、国家教委、中央党校、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卫生部、民政部、新闻出版署、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 国家计生委 国家教委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八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不仅完成了人口计划,而且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计划生育
工作方针和政策,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有效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三不变”就是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
责不变,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坚持既定的人口目标不变。“三为主”就是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三结合”就是把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两个转变”就是由以往仅就计划生育
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一个目标,就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
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稳定目前较低的生育水平,任务更加艰巨,人口形势仍不容乐观,计划生育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九五”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为保证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八届人大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00年把全国人口总
数控制在13亿以内,2010年控制在14亿以内。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我们要下定决心,实现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为此,既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又要落实各项保证措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有
些实际困难尚未得到解决,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继续坚持“三为主”方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马列主义人口理论的基本观点,宣传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关于人口问题的论
述;宣传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决心;宣传到2000年和2010年的人口控制目标;宣传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宣传国务院召开的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计
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宣传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人口与发展的关系,提高“亲自抓、负总责”的自觉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增强人口忧患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计划生
育;引导、帮助广大农民群众走上少生快富的道路,逐步转变婚育观念。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实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对象广泛,政策性强,是在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传统婚育观念在短时间内还很难彻底改变的情况下开展的,因此,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只有依靠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
群众团体共同努力和各新闻单位的通力协作,才能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舆论的覆盖面,才有利于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把这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此,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优势和特点,特提出如下分工:
党委宣传部门:把计划生育宣传纳入年度宣传要点,统筹规划、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协调会,指导、协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把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把计划生育宣传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
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有利于人口控制的舆论环境。
计划生育部门: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各级宣传网络,省、地、县计生委要有宣传机构,乡、村、组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员;继续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进一步贯彻分类指导、
因人施教的原则,指导基层人口学校搞好这项工作;依靠计划生育协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等群众团体,开展广泛深入的群众自我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组织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规范计划生育新闻宣传的政策口径。
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对在校学生的人口国情教育,推动有条件的中学、农村小学高年级开展人口及青春期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或人口理论讲座,开展人口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作为成人教育的内容,结合农村成人教育和扫盲工作,进行计
划生育和家庭建设的宣传教育;支持各类学校办好人口专业教育,培养合格专业人才。
党校系统:积极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教育,把人口理论教育列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人口理论课程或人口理论讲座;要加强师资培训,完善教材建设;有条件的党校应开展对人口问题的科学研究,为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依据。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要继续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栏目,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和计划生育部门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并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闻宣传,在有关重大节日的宣传节目中应增加反映人口与
计划生育的内容。
文化部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题村列入文艺创作的选题计划中,努力创作、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结合组织文化下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文艺宣传作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卫生部门: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育龄妇女选择避孕节育方法进行积极的咨询和指导。
民政部门:对未婚青年、新婚夫妇积极开展有关婚姻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婚前教育,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搞好晚婚晚育教育。
新闻出版部门:把计划生育选题纳入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重点出版规划之中;组织、协调好新闻出版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出版工作。
工会:利用多种形式,在职工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有关的科学知识。
共青团: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别是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纳入共青团组织经常性的宣传活动中,不断提高广大团员、青年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自觉性。
妇女联合会: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作为妇联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与“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的科学知识,引导妇女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为广大妇女参与现代化建设创造条件。
科学技术协会: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到科普知识的宣传中,对计划生育户优先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致富信息。



19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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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等


现将《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
(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 火灾发生后和补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计。
第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烧损率
1
年平均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按照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照《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执行。
(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也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全毁计算损失。
(三)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作量进行折旧。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
(五)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二、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至五千元计算。
三、流动资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商品和购入的货物按照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其余一律按照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
四、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依照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古董、书画、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五、牲畜、家禽、粮、棉、食油等农副产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都按照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第九条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火灾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四)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部门的下属单位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六)属地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汽车、船舶发生的火灾,由起火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七)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统计工作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负责。
(八)我国在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派出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九)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起火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和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计。
(十一)一起火灾燃烧到按照本规定各自负责火灾统计的几个单位,其火灾情况由负责引起火灾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统计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应当于每月15日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的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和次年2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火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要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电话报告,并在事故查清后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扑救、处理的专题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的科学考察船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引进的成套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50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大的,也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后,地区、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特大火灾档案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
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机关公布。
全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9年11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  证监发字[1997]3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1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