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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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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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积极进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新的成就,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了一个好头。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指出的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全国各项工作都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牢牢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切实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坚定不移地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会议要求,要继续把加强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好形势,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要坚持农科教相结合,抓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认真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增加水利建设投入,下决心把水利建设搞上去。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并完善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胆实践,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规范破产,鼓励兼并,推进再就业;多渠道增资减债;加强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管理,整顿和建设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大力提高企业素质和效益。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会议要求,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要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要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破除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控制物价涨幅,严格整顿财经纪律和金融秩序。要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其他开放地区的作用,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加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乡集体经济,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成份健康发展。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积极解决就业问题。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继续坚持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方针,加速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进程。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继续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全面繁荣。要积极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要继续认真实行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人口增长。
会议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扎扎实实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要大力发扬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反对浮夸作风。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强调,要认真做好香港政权交接的各项工作。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认真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我们相信,“一国两制”一定能够成功,香港一定能够长期保持繁荣稳定。要继续做好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全面贯彻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两岸政治谈判解决双方的分歧,逐步走向和平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制造分裂、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割裂出去的图谋。
会议指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继续改善并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进步的新世界而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夺取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交通部


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运管字[2004]609号)收悉。经商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与此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而且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尽可能结合现有的公路收费站或检查站点进行设置,疫情解除后,必须立即撤除。
二、关于高速公路设站和检查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公路法》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公路的主线上拦车检查和设置各种类型的收费站、检查站,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快速畅通以及交通安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l号)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的各类检查站点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同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服务区以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公路上从事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经营性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侵犯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运管字[2004]6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