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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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姜春云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一年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前几届人大工作的基础上,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应有贡献。
会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依法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认真落实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继续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督促和支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关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要继续大力推动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的实施,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继续开展同外国议会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要继续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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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联名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不是独立存在的银行卡品种。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全部银行卡功能、可跨行业使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管理、完善联名卡业务管理制度,促进联名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进行事前备案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发行联名卡,应持联名卡所依附品种的章程、联名双方协议及有关发行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与其总行名称相同的联名卡应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联名卡,应持其总行的授权文件及上述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二、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发行和申领业务,必须在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营业网点进行,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并需遵守相应的银行卡章程,要求申请人出具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三、各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1998]9号)精神,严禁以联名卡名义变相发行不记名、有固定面值或内存固定价值的储值卡。

  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监管,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联名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新增摩托车的发展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自一九九四年起,对新增摩托车上牌额度实行有偿使用,并通过竞购方式收取有偿使用金。现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一、有偿使用金的来源
本市范围内新增的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收取的有偿使用金。
二、有偿使用金的使用
1、在扣除竞购费用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
2、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长备用金,主要用于城市交通管理中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
3、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在本辖区内收取的私人擅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其总额的60%返还给县政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管理。
4、市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弥补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三、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1、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开的原则,有偿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2、凡需使用该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审定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199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