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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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为了鼓励境外人士继续关心、支持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招生秩序,现对《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捐助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仅限条款中所列的境外捐资兴学者。合资企业捐资兴学,仅限境外合资者。
二、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只能一次性推荐照顾1名学生入学。
三、要充分尊重捐资者的意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或半强制手段要求捐资者照顾。为避免纠纷,推荐介绍函必须有捐资者本人(或捐资企业法人,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捐资者本人)的亲笔签字。
四、全市分岛内、集美、杏林、同安四个片区。所选择的就读校,一般在捐资受益学校所隶属的片区内。选择的学校不包括中专。
五、无厦门常住户口或无蓝印户口的学生(境外学生除外),不予照顾;在厦无监护人的学生,不予照顾;已被别的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再照顾。
六、为保证学生入学后能顺利完成学业,上一学段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中招投档总分低于所选学校最低录取线30分者,不予照顾。选择特色学校者,还必须通过该专业的测试,学校在专业测试时间和要求上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当年被照顾学生若过于集中在某所学校,市招生部门有权在同一办学质量层次的学校中进行调整。各校和学生应服从大局,服从调整。
八、办事程序:
1、本条款的办理单位为市招生部门,办理时申请人要出具以下文件: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函中应写明捐资兴学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原毕业学校和拟选择就读的学校校名(若职业类学校还要注明选择的专业)。
(2)受益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使用等情况。
(3)被照顾学生的监护人出具的监护保证书。
(4)被照顾学生原毕业学校所隶属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资格证明。
2、市招生部门审查照顾资格。市招生部门领导审批。
3、市招生部门与所选学校联系,调整、确定照顾就读学校。
4、市招生部门通知学校及监护人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有关部门在执行《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对违反者将追究处理。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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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委派和招聘

第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前条所列由中方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经营管理;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招聘中方干部时,不得招聘参加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尚未完成且无人接替的以及国家规定其他不宜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干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应制订招聘简章和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发生争议的,由该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
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在职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合资、合作中方企业的原有人员。

第七条 外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聘用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借聘在职干部时,应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补偿费标准、借聘时间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干部,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企业所在地人事局协助下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招聘。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调动形式聘用中方在职干部,凡从中央、省驻青单位招聘的,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协助办理调转手续;从市属单位招聘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与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调转手续;从本行政区域以外招聘的,由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主管部门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转手续。
外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中方干部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应送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及代存中方干部行政关系的单位备案。合同期满,经
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在聘用期间,被判刑或实行劳动教养的,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中方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疗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卫生部门鉴定确认部分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间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辞职:
(一)经企业所在地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履行合同或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需要中途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须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其安置原则是:
(一)借聘的,回原单位工作;
(二)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推荐的和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聘的以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三)外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由代存行政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个人联系工作单位后,将其行政关系转递到新单位,承认其原来的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中外双方的协议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实得工资的120%。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其原工资等级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予保留,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资,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其他工资福利待遇,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应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对外经贸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应保持稳定。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未征得该企业上级审批机构同意,在任期内,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其他干部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有关单位和部门也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中方干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

对中方干部的处分,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申辩。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后,须将处分决定报送其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到外资企业工作的,其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存管理,并保留原来的身份。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可适当收取手续费。
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人事局、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个人以及侨胞在本市举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经审评,批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等47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重新认定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等124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附件: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
一、新批准的47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武清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唐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邢台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大同市职业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训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白山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林口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常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淮阴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温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颍上县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蚌埠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庐江县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莱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肥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开封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训练中心
湖北省老河口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城步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职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江油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射洪县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保山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商洛地区劳动就业技术培训中心
甘肃省白银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二、重新认定的124所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汉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榆次市综合职业培训基地
山西省阳泉市劳动教育培训中心
山西省闻喜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翼城县就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浑源县恒吉利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培训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职业技术学校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劳动培训中心
吉林省辽源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吉林省梅口河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农安县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四平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龙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桦南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青浦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上海市闸北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盐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吴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绍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东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嵊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湖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永嘉县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安徽省淮北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淮南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蒙城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福建省龙岩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三明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建瓯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局职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江西省萍乡市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赣州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城县就业培训中心
山东省邹城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青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诸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蓬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招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济源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三门峡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荆门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鄂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当阳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麻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湖南省郴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邵阳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南省洞口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溆浦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石门县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广东省湛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广东省韶关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中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就业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南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沙平坝区就业培训中心
四川省涪陵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翠坪区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新都县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德阳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贵州省赤水市就业训练中心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曲靖市就业培训中心
云南省大理州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霸桥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陕西省铜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榆林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安康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甘肃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金昌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青海省就业训练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就业训练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就业训练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职业培训中心



19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