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其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已经2005年10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的,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性天气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对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第七条 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上下级气象台站要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制度,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八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或者解除的信号后,应当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所在城市的中心位置设立电子屏幕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区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广泛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制定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适时提供的预警信号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出现重大漏报、错报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11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4级(Ⅳ,Ⅲ,Ⅱ,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3小时已达2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水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他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6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增强。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他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3.媒体应加强防暑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供电、供水部门做好调度、应急准备,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4.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其他同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温室、大棚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寒潮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他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他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其他同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3.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确保安全。
其他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五、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六、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把户外广告牌、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的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其他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 (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空气质量差,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躲避风沙,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和老树下长期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建议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其他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八、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篷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九、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采取防御措施;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降雪时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3.注意防范因供电、通信线路受损而造成次生灾害。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将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他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其他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4月15日至9月30日发布。
(一)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C以下。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对农作物、果树等应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
2.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在生产上做好对霜冻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0℃以下。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农作物、果树等采取防冻措施;
3.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霜冻持续的信息和有关通知,以便采取进一步防御措施。
其他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三)霜冻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
3.农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措施,尽量减少冻害损失。
其他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他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他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
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200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小学。
学生是指在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学校至学校指定接送点的接送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 加强学生安全防范,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生安全防范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二章安全防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学校参加的学生安全防范预警和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及时查处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的卫生防疫和食堂、食品、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
第九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学校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履行下列安全防范职责:
(一)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和接送校车安全进行检查,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够有效使用,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设施齐全;
(三)实行门卫制度,配备保卫人员,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四)加强校园食品卫生管理,食堂及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提供给学生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设立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六)学校区域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制定火灾、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
(八)教育、监督教职工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及时告诫、制止学生斗殴等危险性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举报的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九)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生命教育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
(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时,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并安排教职工进行陪护和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应当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的,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第三章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无能力自行救护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伤害扩大。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向教育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接到学校报告后,教育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人可以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出前,学校及其相关单位不得以责任尚未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救护义务。
第十九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殴打、扣留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
(二)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三)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四章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有关设备、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五)教职工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伤害学生的;
(六)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七)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未给予及时救助的;
(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发生教职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二)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而未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三)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告知了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
(二)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三)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校和学生无过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超过现有防御能力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三)其他意外因素。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救护中先行垫付或者已先行赔付的,学校可以依法向赔偿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经济补偿等帮助。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瞒报、迟报事故、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面向少年儿童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