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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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十四名医学专家和四名辅助人员(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的过程中,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方免费提供的药品、器械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几方承担当地过境费用,负责办理科纳克里港的药品、器械提货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住地。
  上述药品、器械由中方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一千五百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八百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以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和燃料费也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并保证住房和提供家具、水、电。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可从国外(包括中国)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器材和物品,这些将免除关税和进口税。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十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江 翔         马迪贝·福法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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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6月16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委属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文化部《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是高等学校图书馆(及分馆、资料室、情报室等)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所承担的任务及按任务确定的编制相适应,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内确定。

第二章 专业职务基本职责
第四条 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规定图书资料各级专业职务的职责范围如下:
1.管理员承担书刊资料采访及交换、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阅览室管理、书刊资料借阅等业务的辅助性工作。
2.助理馆员承担书刊资料采访及交换、分编、书目资料编辑、参考咨询、情报服务等业务的助手工作,或承担目录组织、书库管理、阅览室管理、书刊资料借阅等业务工作,或协助上级专业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
3.馆员承担书刊资料采访及交换、分编、书目资料编辑、参考咨询、情报服务、文献课教学等业务工作;或根据需要,管理一个业务部门(图书馆、分馆、资料室、情报室等),指导助理馆员和管理员的工作。
4.副研究馆员主持书刊资料采访、分编、参考咨询、情报服务、文献资料编辑和研究、文献课教学等业务工作并进行审核;或根据需要,管理一个业务部门(图书馆、分馆、资料室、情报室等),主持制订业务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和细则及规章制度等,指导下级专业人员的业务提高。
5.研究馆员承担副研究馆员职责范围的工作以及副研究馆员职责范围以外要求更高的工作,主持高水平的科研、服务工作项目,指导下级专业人员的业务提高,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第五条 高一级专业职务与低一级专业职务之间,在职责上可以交叉,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任务确定具体岗位设置,并明确岗位的职责,制定岗位职责规范。

第三章 专业职务任职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图书资料情报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或职业高中毕业并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者,初步掌握图书资料某项业务的基础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管理员。
第八条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一至二年;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四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掌握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根据工作需要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助理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第九条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两年左右;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馆员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毕业,经专业干部进修班培训半年至一年,成绩合格,担任助理馆员三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四年以上者,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情报或其他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馆员。
第十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二至三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他某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根据工作需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副研究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副研究馆员。
第十一条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他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著、译著,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丰富,在本专业有一定影响,经考察证明能够履行研究馆员的职责,可聘任为研究馆员。
第十二条 对担任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均有一定的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要求,由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聘任或任命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或具有特殊业务技能的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聘任可以不受学历、外语、工作年限等规定的限制,但需具备其他任职条件。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成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高、中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各委属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议组,负责评定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高、中级或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教委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9至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专家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研究馆员(教授)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2。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为5至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高级职务专家组成,其中研究馆员(教授)一般不得少于1/2。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科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
第二十条 凡在高等学校图书资料情报部门从事图书、资料、情报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图书资料专业职务。
第二十一条 在高等学校图书资料情报部门专职从事计算机、缩微、声像、古籍修复等技术工作及专职从事研究、教学、翻译、编辑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在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内,聘任或任命有关职务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单位负责人依据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定,然后按照限额由校(院)长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任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期一般为2至4年,可以连聘连任。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三条 原来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因工作需要担任图书资料情报部门行政领导的专业人员,能够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并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可在规定的限额内,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兼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兼职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聘任工作中,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做图书资料情报工作,原具有职称的,经考察,能够履行图书资料相应职务职责,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应办理离退休手续。在这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未聘任的人员,应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应聘或任职。在此期间,未聘任人员应做好原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认真掌握政策。对于违背政策、搞不正之风的,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职务的,均应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总局


为了方便旅客,充分利用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国内段的运力,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主权和严密监管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在我国机场候机条件没有大的改善和国内航班密度小的情况下,对搭乘国际航班入出境的旅客(以下简称国际旅客)和搭乘国际航班国内航段(以下简称国内段)旅客采取分厅候机,分道上下,行李分装分卸等措施。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逐步过渡到国际旅客入出境手续均在机场办理的办法。经国务院口岸办、中国民航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制定了国际航班国内航段载运客货及搭乘国际航班入出境的旅客办理进出境手续的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航班始发站实行国内段旅客与国际旅客分厅办理乘机手续和行李分装办法。
1.搭乘国际航班国内段的旅客(包括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外国人。下同),在航空公司国内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航空公司国际值机根据配载或离港系统控制中心的要求,向航空公司国内值机提供国内段旅客的座位布局,原则上应相对集中。
3.航空公司国际值机在结关时,应把国内段旅客(包括国际旅客)人数通报给海关和边防。
4.国内段旅客在办完乘机手续后,在国内航班旅客安检口办理安全检查手续,到国内航线旅客休息室候机,待国际旅客登机后再上机。
5.国内段旅客的行李应单独装箱或分仓装载,并在集装箱上标明国内航段,如北京——上海航段,可标明“PEK——SHA”字样。
6.航空公司行李室要严格按照配载指定的装机位置装机。
7.航空公司配载要及时拍发装载电报,将国内段旅客行李的装载位置告到达站。
8.乘务员在飞机落地前,应向旅客广播,提醒国内段旅客下机后,按引导标志凭国内航段登机牌进入国内行李厅领取行李。
二、航班到达站实行国内段旅客与国际旅客分流和行李分卸分送办法。
1.到达站应在旅客通道设置醒目的国内段旅客引导标志。
2.航空公司或机场要派专人负责引导。
3.到达站配载收到装载电报后,应立即将国内段旅客行李装载位置通知行李进港调度。
4.飞机到达后,航空公司行李室应按始发站通知的位置及时将国内段旅客的行李卸送到国内进港行李厅。
5.到达站如因故未收到始发站拍发的装载电报时,航空公司行李室应将国内段旅客行李分检后运送到国内进港行李厅。
三、国际旅客办理入出境手续的办法。
1.国际旅客办理边防检查和卫生检疫手续,入境在第一入境站办理,出境在最后出境站办理。
2.国际旅客入境携带的手提行李在第一入境站办理海关手续,随机托运的行李在终点站办理海关手续。
3.国际旅客出境随机托运的行李在始发站办理海关手续,手提行李在最后出境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航空公司乘务人员在国际航班降落前,要通知国际旅客在最后出境站和第一入境站下机时必须携带全部手提行李,办理海关手续。
五、始发站航空公司应将载运的国内段货物在舱单上列明;到达站货运部门负责在飞机抵达后及时按舱单将国内段货物卸下。
六、国际航班在第一入境站和最后出境站经停的时间,波音747飞机不少于一个半小时,其余中型飞机不少于一个小时,海关等单位应尽量简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
七、由于所有入出境旅客手提行李全部改为在第一入境站和最后出境站海关办理检查验放手续,海关检查场所如需作相应调整,有关民航局在条件允许时应给予支持。必要时,当地口岸委(办)要组织协调。
八、各地有关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如因不执行本办法而导致国内段业务无法继续经营时,地方口岸办有权向有关单位指出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可上报国务院口岸办商海关总署和民航局协调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九、为了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便于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海关如需随机监管,有关航空公司应提供便利。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口岸办、民航、海关等部门应根据本口岸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方案,力争在两个月内开办国际航班载运国内段客货的业务,并将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口岸办、海关总署和中国民航局。
十一、本通知下达后,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85)署行字第661号《关于民航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的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实施后,国际旅客要分两次办理海关手续,请有关航空公司和各地海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