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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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
(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五)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六)符合规定的消防、照明(含应急照明)设施;
(七)相应数量的治安人员;
(八)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国内外乐队和表演人员进行演出;
(二)舞厅接纳未满18周岁青少年;
(三)播、唱、奏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诲淫性的表演;
(五)用色情服务方式招徕、赔随顾客;
(六)包庇、纵容暗娼拉客卖淫;
(七)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和第八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项的,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二)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三)项的,没收经营者的非法财物,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四)、(五)、(六)、(七)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罚没款物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五)项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
二、将第十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没收经营者的播唱工具”修改为“没收经营者的非法财物”;
三、删去第十二条关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公安机关吊销经营者《安全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经营项目”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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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8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对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使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长期以来,我们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一些地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予以加强。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开发利用所形成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在建设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中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1994])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报告表及竣工验收等材料)文件形成数量较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建设项目管理专项档案管理;或委派专门机构代管,代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部门,必须具备档案管理的条件,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

三、在机构改革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应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带走或损毁。

四、要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水平,逐步建立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等信息管理系统。

五、根据档案管理规范,每年度的档案立卷整理工作,应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完成。各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当年案卷目录,报上一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制定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

设,进一步加强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根据《关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方案》(洪办发[2009]20号)和《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洪府厅发[2009]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市城乡开展的造林绿化活动,具体包括五条绿色长廊、五大森林公园、两条森林景观大道、两条生态花卉大道、六个互通立交、一个外环绿色通道、一个生态片区、朝阳片区的综合绿化、各城区速生树种植等城区生态绿化工程以及通道绿化工程、沿水防护林工程、滩涂原料林建设工程、灾后重建生态修复(改造)工程、生态村镇绿化工程等城郊五大生态绿化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设立“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本级投入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市园林局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投入;城郊和各城区负责实施的城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市财政按50%补助;城郊常规项目和各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市财政按30%补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须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确定。

第五条 凡补植补造工程、改造提升工程以及新造林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市林业局、市园林绿化局要对原有及新栽树木进行全面清查并建立文档和影像档案。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采取财政投入、部门整合、企业融资、群众自筹等形式,通过征收异地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1.从2009年开始,列支三年,市政府每年从土地运作收入和整合有关资金中安排3亿元,用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名称、属地、规划、树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项目概算等由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统一包干使用。

2.整合资金包括:城建资金(含育大苗经费等)、支农专项资金(含造林绿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项目资金等)、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异地绿化费、育苗费以及上级对我市造林绿化的补助资金等可用于城乡绿化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县区辖属绿化资金,在争取国家工程项目补贴、耗材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和市本级“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补助等资金的基础上,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好“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租地费、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

第九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验收标准:

1.城郊和城区重点工程验收合格标准:按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以合同形式落实了土地流转、实施主体、经营主体和看管主体;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苗木高度、冠幅、品种和规格协调一致;造林地除草、防病虫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2.城郊常规项目和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验收合格标准:按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以合同流转落实经营主体和看管主体;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决算:

城郊重点工程、市园林绿化局和各城区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的决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评审;城郊常规项目和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决算由县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负责评审。评审结果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拨付:

(一)城郊和各城区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绿化资金拨付:

1.市本级按宜林地400元/亩/年、旱地150元/亩/年、山地30元/亩/年的租金承担重点工程三年的租地费用,在全部签订绿化用地流转合同后分年度拨付。

2.市本级承担重点工程50%的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按6:3:1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市本级承担 60%工程款分两次拨付,即绿化工程启动,并报请“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预拨当年工程款市本级承担部分的一半;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的另一半。第二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评审后,拨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的30%工程款。第三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市本级承担部分的10%工程款。

(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实施的城区重点工程绿化资金拨付:

1.租地费用参照城郊重点工程租地费有关规定执行。

2.重点工程的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按6:3:1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市本级承担60%工程款分两次拨付,即绿化工程启动,并报请“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预拨当年工程款的一半;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一半。第二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评审后,拨付30%工程款;第三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0%工程款。

(三)城郊常规项目和城区速生树种植工程绿化资金拨付:市本级按工程建设总费用的30%实行“以奖代补”,在当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拨付绿化工程补助资金之前,向市财政下达经市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的资金拨付意见,同时提供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名称、属地、树种、规格、数量、概算或决算、成活率等的相关材料,市财政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负担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应与市本级补助资金同时间、同比例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林业、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资金的专项检查、稽查和审计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