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38:26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权、民族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开展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努力促进实施下列各种方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顺利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同意:
  一、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罗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继续工作。
  二、双方可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部门进行联系,以便讨论和商定有关具体的合作项目计划。

  第四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内,双方商定共同科研和设计项目后,由双方指定的对口合作单位共同编制具体的合作计划,并根据各自国内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另行商订为执行本协定的共同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情报以及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合同和合作计划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 登 奎            格·奥普雷亚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1〕 109号

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局11月26日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现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请你们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的监察,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

隔爆型馈电开关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隔爆型配电装置

隔爆型电控装置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隔爆型控制按钮

防爆电源断电器

隔爆型接线盒

防爆电缆连接器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

煤水泵

泥浆泵

渣浆泵

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它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

磁性传感器

激光指向仪

隔爆型电磁阀

防爆照(摄)相机

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

报警矿灯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

煤矿许用雷管

煤矿许用导爆索

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隔爆型电铃

隔爆型打点器

防爆信号通讯机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

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钻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刮板输送机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

人车(斜井、平巷)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煤矿用绞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连接装置

防坠器

斜井防跑车装置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

局部通风机

风速仪表

风速传感器

除(降)尘装置

粉尘采样器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煤矿用阻燃电缆

隔爆水袋(槽)

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气体检测管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

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

井下分站

直流稳压电源

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甲烷断电仪

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电力监测系统

运输监控系统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它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

远程控制器

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

气垛支架

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

切顶支柱

摩擦支柱

金属顶梁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矿用液压推溜器

乳化液泵

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

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别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个人住房资金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住房资金要坚持现有资金划转和逐步增加个人投资比重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使分散无序的资金成为集中统一有序的资金,确保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

第四条 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

财政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房产部门直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和代管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

产权单位出售公房的统筹收入;

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经营收益;

收取的住房房产税;

其它可纳入住房基金的资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

自管和委托代管房的折旧费;

用于自管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

自管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金补贴资金;

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按规定取得的住房优惠贷款;

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资金;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拨的房改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集资建房款;

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它资金;

(三)个人住房资金的来源

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

住房公积金;

个人用于建设和购买住房的储备资金。

第五条 住房资金的划转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划转。市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投资,按年度计划内的投资额如数划转到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收取的用于住房建设的税收资金按资金管理渠道如数划转到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其它各项资金均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划转。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划转。属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由企业按年度计划的投资额自行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住房折旧费,按现行财务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住房维修费、管理费,按年度实际数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全额划转;其它资金可按实际数额列入单位住房基金。

(三)个人住房资金按职工实际存储的数额单列个人专户。

第六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全部用于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支付直管房有房产部门代管房维修和管理费;

支付住房困难户建房的专项贷款和拨款;

支付公有住房的改造和建设;

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

自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归还建房贷款;

交纳单位住房公积金;

住房建设;

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三)个人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职工个人按房改规定的期限存入的住房资金,按存入额资金由银行全额划给个人。

第七条 住房资金的管理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原住房资金渠道的核定和划转,并分别列入各项住房基金。

(二)市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分别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三)原有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金额计入各项住房基金,暂维持其来源渠道。预算内的有关支出纳入财政统一的预算科目。

(四)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和补贴资金的划转,要接受资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全部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专项使用,统一管理,权属不变。售房单位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十一日内按规定的比例向财政机关缴交收入。拖延、少缴、漏缴的由财政机关给予处罚。

(六)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债券等房改资金,由房改办负责提出年度资金投向和工程项目计划,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执行。

(七)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计划、财政、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住房资金的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定负责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