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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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26号)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各地房地产(房改)、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民政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市、县应成立由房地产(房改)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分工、调查程序及工作进度,保证调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切实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使调查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及调查方法。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最低收入家庭了解调查目的及相关政策,理解和支持调查工作。

  四、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调查人员要把好登记关,要认真查勘低保家庭房屋现状,审核相关产权、租赁材料。街道办事处要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要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市、县房地产局要把好统计关,注重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电子化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省、自治区建设厅和民政厅要把好验收关,通过抽查等方式,确保调查质量。

  五、规范调查内容。建设部、民政部制定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可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www.realestate.gov.cn)下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所涉及的内容是必填的内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调查内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供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参考。

  六、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及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建设部、民政部备案。建设部、民政部将对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填表说明

     3.《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一、调查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调查范围

  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主要指标

  1、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

  1、制定方案。根据低保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纪律,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调查前,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保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争取低保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入户调查。各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房地产(房改)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街道办事处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要认真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市、县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四)汇总分析。房地产(房改)部门负责对调查表要进行认真统计、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

  (五)数据上报。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要将统计汇总情况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厅。

  (六)建立档案。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2.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的工作单位。

  3.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4.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人数。

  5.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住房情况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 居住情况:

    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与政府或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政府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租赁补贴房屋:指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4.房屋面积: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面积:按低保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面积。

  三、享受廉租房保障情况

  1.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各地政府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制定的本地区廉租住房相应政策,被调查家庭享受该政策的情况。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指建设部120号令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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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5]298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使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给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61978(Fax)
电子邮件:kjszhc@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由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并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交通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附件二),以上材料须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六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所提交的实验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据此确定参加认定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估


  第九条 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估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条 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附件三)、《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附件四),完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简述自评过程及自评结果),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一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除交通部组织评估外,各依托单位每年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或评估工作需要,由交通部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各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内外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专家组依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应确保评审过程科学规范、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礼品或酬金。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家组按照召开预备会、工作会及核实材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现场评审。
  预备会主要明确现场评审的具体要求,确定评审日程,宣布专家组成员分工。
  工作会主要听取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是全面、系统地总结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报告,并对实验室工作提出质询。
  核实材料主要核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开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章、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
  调查询问主要以各类专题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专家评议主要是通过上述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按照认定或评估指标独立打分,综合评价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初稿,经与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交换意见后,正式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现场认定报告(一式三份)及核定后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现场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及《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认定或评估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者,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
认 定 申 请 书






实验室名称:
学科(领域):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及网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申请参加本次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合理,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报表数据、文字资料及有关附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次认定内容的要求;
2.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不干预认定工作。


实验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书所填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2.申请书中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的前五年,具体日期以交通部科教司下发的有关通知为准。
3.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须签署“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否则申请书无效。
4.申请书一式七份,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交通部科教司。
5.申请书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使用A4纸附页。
6.申请书以电子版为准,所填文字与数字均为宋体,小四号字,不得随意改变申请书格式。

1.所申报认定的实验室对交通行业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2.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及国内外该专业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3.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近期(3—5年)目标(从研究内容、科研水平[承担项目数量、范围与等级、获奖成果、科研经费、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条件建设等方面论述)




4.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科研项目类别 项目数量(个) 承担情况(个) 获得经费情况(万元)
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或以实验室为主完成 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
国家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合计

注:1. 科研任务是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及技术服务等,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2. 只统计在研和统计期内结束的项目。
3. 获得经费情况指本实验室实际获得的科研经费,以合同为准。
5.实验室科研成果获奖、专利及技术转让情况
获奖成果类型 获奖情况(个) 合计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奖
省部级学会奖

专利类别 获专利数量 备注 技术转让项目 技术转让对象 备注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合计
注:1. 项目以获奖时间为准,专利以发布日期为准,技术转让以合同签定日期为准。
2. 一个项目获多个级别的奖,以最高级别计;一个大项目有多个子课题同时获奖,可分别计。
3.“技术转让项目”一栏填写转让项目具体名称。

6.实验室发表论文和著作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篇) 备 注
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SCI
EI
ISTP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外文版著作
中文版著作
注:1. 论文及著作只以第一作者计。
2. 标准、规范作为论文或著作统计。
3. 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7.实验室人才培养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人) 独立培养 合作培养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含省级)
“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含省级)
博士(含博士后)
硕 士
45 岁 以 下部(省)级以上项目负责人
注:1.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包括统计期内本实验室已培养和在培养的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实验室的已出站博士后、已毕业的博士或硕士不统计在内。
2.独立培养是指本实验室提供主要条件,且指导教师为现在实验室工作和曾在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合作培养是指仅满足“注2”条件之一。
4.由交通部评选的原“部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且在统计期内的可计入“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栏内。

8.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类 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辅助工 合 计
固定人员
流动人员
客座人员
合 计
学术梯队名称:
学术梯队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学位 学术专长
学术带头人
梯队主要成员










注:1.有多个学术梯队应分别填写。
2.固定人员包括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 .流动人员指在本实验室作研究的该实验室以外人员。
4.客座人员指外单位在本实验室做研究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
5.梯队主要成员只需列出前10名。

9.实验室主要条件情况表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固定资金总值: (万元)

设备总数: 设备总值: 总建筑面积:
(台件) (万元) (平方米)

其中:
(1)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2)其它可表明优势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

10.实验室意见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认定实验室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认 定 总 分:
实 验 室 名 称:
实验室负责人:
依 托 单 位: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说 明

1、测评表用于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供实验室申请认定自评、专家认定评审时使用。
2、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供本测评表所述内容可供核实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并按测评表的编号分类,以备核查。
3、指标中的得分(X)的计算项Y/Z的最大值为1,计算得分(X)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分参照值Z由专家组确定。
4、评分说明栏需填写得分或扣分的主要原因。
5、依托单位提供的核实材料如有不实之处,认定评审专家组将酌情扣分,并记录在评分说明栏;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本次认定资格。
6、测评表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开始时的前五年,具体时间以认定通知文件为准。
7、认定指标评分日期以专家评审组现场认定日期为准。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分值) 三级指标(分值) 备注
研究水平与贡献(40%) 1.1 研究水平及成果(60分)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根据发展及研究方向和代表性成果
1.1.2 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1.1.4 获奖情况(7分)
1.2 承担科研任务能力(40分) 1.2.1 科研任务(25分)
1.2.2 科研经费(15分)

实验条件建设(20%) 2.1 配套设施建设(70分)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 鼓励自行研制设备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
2.2 运行经费及后勤保障(30分) 2.2.1运行经费(20分)
2.2.2后勤保障(10分)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0%) 3.1 队伍建设(60) 3.1.1 学术带头人(30分)
3.1.2 学术梯队(30分)
3.2 人才培养(40) 3.2.1 人才培养(40分)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 4.1 开放交流(60分) 4.1.1 学术交流(30分)
4.1.2 人员交流(20分)
4.1.3 课题开放(10分)
4.2 运行管理(40分) 4.2.1 质量体系建设与运行(20分)
4.2.2 学术委员会(5分)
4.2.3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15分)






实验室名称: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5—30    
2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7—24
3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基本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解决了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0—16
评分要求 1.研究方向的相符性指研究方向是否属于该专业、该学科的主要方向或关键技术、关键工艺、重要新型材料的研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生产、工程建设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否符合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所涉及的研究方向和研发重点,或是否能解决交通行业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且课题内容是否符合主要研究发展方向,重点是否突出,目标是否明确。创新性指选题、立意、研究方法是否有创新思想或新颖独到之处,重点是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上有无新的突破或发展。先进性指研究成果同国际、国内同类科学技术相比所处的地位。实用性指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推广应用前景等;
2.实验室应准备好所开展课题与国民经济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并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材料,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研究成果(5年内的)及能证明所取得的成果水平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评审证书、同行评价等,以备抽查。
3.认定组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25分为A级,25分>X≥17分为B级,<17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2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类 型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Ji及权值K 实验室人数 R 论著的绝对分值Yi=∑(Ji*E*Ki)/R 合 计Y=∑Yi 计 分参照值 Z1 得 分 X=(Y/Z1)×15 备 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发明专利 每项1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60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40        
三 大 检 索 系 统(SCI.EI.ISTP)收录   每篇60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每篇50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40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每篇20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5        
外文版著作   每篇60        
中文版著作   每篇50        
评 分 要 求 1只统计在统计期内的专利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著作,实验室人数R只计算现在和曾在实验室工作的固定人员(后同);
2.若获专利奖,计分为相应专利标准分值的2倍;论文及著作仅以第一作者计,且不重复计分;
3.权值栏中:K1表示完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K2表示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K3表示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后同);
4.得分X≥9.6分为A级,9.6分>X≥7.2分为B级,X<7.2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附表4,专利和论著发表证明材料,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重大的效益 7—8  
2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4—6
3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0—3
评分要求 1.研究成果的转化经济效益主要从实际已推广应用的程度、课题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实验室依托单位通过成果转让、生产得到的经济效益,应用单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评定;
2.实验室应准备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如转让合同、推广及效益证明等,以备抽查;
3.现场认定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评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7分为A级,7分>X≥4分为B级,<4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4 获奖情况(7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成果类型 成果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 实验室 人数 R 获奖情况绝对分值Yi=∑(Fi*E*Ki)/R 合计 Y=∑Yi 计分参 照值 Z2 得分 X=(Y/Z2)*7 备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获奖情况 国家 自然 科学 奖 一等   20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发明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科技 进步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省(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部级学会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评分要求 1.指标期内的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和实验室人员R的定义参见1.1.2的评分要求;
2. 各类成果中若获特等奖的课题,每项标准分值为该类一等奖标准分值的2倍;
3. 得分X≥5.6分为A级,5.6分>X≥4.2分为B级,X<4.2分为C级;
4.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有关获奖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1科研任务(2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课题类别 标准分值 E 项目 数量 承担数量Di及权值Ki 实验室人数 R 人均承担项目的绝对分值Yi=∑Di*E*Ki/R 合计Y=∑Yi 计分参照值 Z3 得 分X=(Y/Z3)×25 备查 资料 袋编 号
K1=1 K2=0.75 K3=0.5
国家级科研项目 15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10           
横向科研项目 8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15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12
其它科研项目 3          
1.所有项目均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2.承担情况及权值栏中“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指项目的研究、试验等工作全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指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外单位参加完成部分内容;“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指项目由外单位主持,实验室承担部分主要内容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指实验室只参加了该项目的少量工作;
3.实验室人数R是指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和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详见附表1,后同);
4.得分X≥20分为A级,20分>X≥15分为B 级,X<15分为C级;
5.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2科研经费(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项目类别 项目 数量 实验室获 得的科研 经费总数(万元) 统计期内实 验室获得的 年均科研经 费数 (万元/年) H 实验室人数R 人均年承担科 研经费绝对分 Y=(∑H)/R 计分参 照值Z4 得分 X=(Y/Z4)×15 备查资料袋编 号
国家级科研项目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评分要求 1.统计经费的项目和实验室人数R应与1.2.2一致;
2.实验室获得的项目经费总数指实验室按合同实际得到的科研经费总数;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
3.实验室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数按该项目的实际完成年数的年均值计算,未跨入统计期的经费不得计入;
4.得分X≥12分为A级,12分>X≥9分为B级,X<9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按计划实施,能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24—30    
2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基本按计划实施,能基本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18—23
3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部分按计划实施,能部分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0—17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按符合其研究方向的建设计划安排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及配套条件;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研究方向、建设计划、相关研究项目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实验室研究方向(含近、中期目标)、建设计划、建设经费使用、研究项目内容及配套设施完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24分为A级,24分>X≥18分为B级,X<18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6—2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2—15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部分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11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设计(含自行研制设备)及验收报告、试验报告、运行记录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16分为A级,16分>X≥12分为B级,X<12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8—1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7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1—5
评分要求 1. 设备先进性代表了实验室的实力和跟踪本学科各研究方向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实验室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2. 实验室应准备能证明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水平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证;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X)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完全正常 10    
2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4台完全正常 7
3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3台完全正常 4
4 其余情况 0
评分要求 1.设备完好率关系到实验室能否保证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实验室应创造条件保持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2.现场认定时,所抽查的5台设备应包括机械、电子等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设备;抽查的主要性能指标指被查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所标明的性能指标或该设备铭牌上所标明的常用功能;
3.认定组可采用专家自行操作或要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的方式进行考察,并作好记录;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X<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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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贵州省卫生厅


(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以上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上述各项行政处罚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对受到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者,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尽快向受罚单位或个人发送行政处罚通知单。
第四条 处罚内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
1.经监测检查:(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温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者;
3.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4.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并限期改进:
1.经监测检查卫生项目有两项主要指标不符合者,罚款二百元以下;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或有从业禁忌症而未调离岗位的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
3.涂改、伪造健康证者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
4.拒绝监督者,罚款六百元以下;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5.经监测检查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罚款一千元以下;
6.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逾期仍无改进者罚款一千五百以下;
7.违反《条例》第四条,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未领取“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者,罚款二千元以下,并责令其停工;
8.公共场所因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卫生危害健康事故不及时报告得,罚款二千五百元以下,造成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0人以下罚款三千元以下;受害人数11人以上20人以下,罚款四千元以下;受害人数21人以上50人以下,罚款八千元? 韵拢皇芎θ耸担比艘陨戏?钜煌蛟韵拢斐伤劳稣叻?疃蛟韵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七天以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1.卫生项目三项以上主要指标不合格者;
2.出现危害健康事故后,经营单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3.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两年内两次被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
2.缺乏基本卫生条件,在短期内又无法改进者;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 对五千元以下罚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执行;吊销“卫生许可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罚款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七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执行又逾期不起诉者,由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执法办案经费不足,可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案费用补助”。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收取贿赂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