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09:50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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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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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导游、游览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或组织非旅游性质客源。
  第六条 “一日游”营运线路的游客乘车点要方便游览并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是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中、高级以上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车尾统一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其安全驾龄应当在5年以上或安全行车里程在15万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向乘车游客提供优质服务,驾驶员、导游员应当文明待客、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旅游等部门按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旅游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5〕40号 2005年4月1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浐灞河流域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域为129平方公里。其中,集中治理区为89平方公里(具体以《西安市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及集中治理区范围》规划图为准)。
二、西安市浐灞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的管理机构。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的各项事务,独立行使集中治理区内的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应当结合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的特点,坚持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并重、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物流、金融、旅游、商贸、会展、文化教育等产业,实现生态区、商务区、景观区的综合治理目标。
四、综合治理区域内禁止污染环境项目建设,有效治理水域和岸线,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五、管委会应当根据西安市总体规划,编制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管委会在集中治理区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文物、水务、市政、市容绿化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文物、水务、市政、市容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三)组织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七、在集中治理区以外的综合治理区,对新建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必须符合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八、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雁塔、未央、灞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管委会做好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的治理工作。
九、为了保障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前期的资金需要,从2005年起5年内,集中治理区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留管委会全部用于综合治理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根据浐灞河综合治理区域内和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