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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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417号

1996-07-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第(九)中第一、二项规定,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上述规定中的“直接派往”应如何解释及联合国组织的范围应如何界定问题,部分地区多次询问。现明确如下:
  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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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劳动人事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全国已设有六千多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些企业里一般都聘请有一些外国(或港澳地区)籍人员作为正式职工。他们要求发给和中方职工一样的企业工作证。对此问题,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今后所
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下述统一办法处理:
一、工作证是证明本企业职工身份的凭证。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应同中国籍职工一样,发给工作证。外籍职工工作证只限于出入本企业和参与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时使用,不能代替护照和居留、旅行证件。
二、有关事项
(一)持工作证者应限于常驻本企业和外籍正式职工。在工作证内注明持证人的国籍(或地区籍)。
(二)外籍职工在职期间不得将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携带出境;离职时,由发证机关将其工作证收回。
(三)发证机关应将外籍职工工作证样本送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原则规定发放范围,加强管理。



1993年10月5日

关于中国援助斯里兰卡建设小型水电站的换文

中国 斯里兰卡


关于中国援助斯里兰卡建设小型水电站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2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兰卡财政计划部秘书
W·M·蒂拉克拉特纳博士
秘书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斯里兰卡政府建设小型水电站一座。

 二、中国政府为建设上述小型水电站所支付的考察、设计、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斯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一亿元人民币贷款项下支付。建设该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中国政府同意在上述贷款项下向斯方提供该项目所需当地费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双方同意的货币,不足部分由斯里兰卡政府负担。中方提供当地费用的具体额度将由双方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商定。

 三、为建设上述小型水电站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斯里兰卡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斯里兰卡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斯里兰卡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斯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九月二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七九年六月四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中、斯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
                         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孙 盛 渭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
特命全权大使
阁下:
  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来信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上述正确表达了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斯建设一座小型水电站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财政计划部秘书
                          W·M·蒂拉克拉特纳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