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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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367号

1990-11-03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规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规定的,应按国内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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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办发[2004]6号

2005-07-08
各县、区委,开发区工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

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两个《条例》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决定,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普遍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教育活动,努力做到人人熟知条例内容,人人自觉维护条例实施。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司家祥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展云庭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付淑兰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成 员: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宣教室。
办公室主任: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副 主 任: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景亮 市纪委宣教室主任
成 员:曲忠良 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科长
马 成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长
刘 鹏 市纪委副科级检查员
二、教育对象
全市党员、干部,主要是县区、市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干
部、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学习时间
2004年全年。
四、方法和步骤
宣传教育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部分。
(一)条规学习由市纪委副书记杨恩清同志负责。一是原原本本地组织学习原文。向全市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学习原文。学习教育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利用中心学习组进行学习,党政机关要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学习。一般党员干部可利用政治理论学习、上党课和业余自学等方式学习。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集中学习。二是组织相关案例的学习。组织印发各类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供学习使用。三是印制两个条例的单行本,做到每个党员人手一册。四是组织两个条例的知识竞赛,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使两个条例深入人心。五是在年底前,委托市话剧团组织一台以宣传两个条例反腐倡廉为主要内容的文艺节目,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六是在市内主要路段、显著位置设置宣传两个条例的公益广告牌。
(二)条规宣传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正银同志负责。一是组织全市媒体参加的集中报道,造成舆论氛围,努力扩大受知面。二是请市纪委领导或市委党校的专家,以访谈、答记者问的形式,对两个条例产生的背景、意义、影响以及修改、变动、沿革等情况,作深入报道。三是在日报设立专栏,分段发布两个条例内容,并配发典型案例、言论等。四是对学习宣传活动进行动态跟踪报道。
(三)条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姜维东同志负责。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轮训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区组织部负责轮训副科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要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党员干部。轮训时间为三至五天,主要采取原原本本学原文和专题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另外,市纪委将在三月份对县区主管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案件检查室主任、专职审理干部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
活动结束前,市领导小组要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一是知识测试。学习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测试。一般干部及格率要达到90%以上,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格率要达到100%。各单位要将副科级以上教育对象的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随机抽取人员参加市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测试,测试成绩将以通报形式公布。各县区、机关各部门也要把测试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严格验收。各级纪委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各单位要搞好自查,对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补课。三是认真总结。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
            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等级
  一、市政府表彰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
  二、市安委会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条 表彰范围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的表彰范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的表彰范围:连续两年被市安委会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社区)、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范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表彰范围:被评为红旗(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积极完成市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体系;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治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有力;
  (四)深入开展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高度重视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完善,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好,未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没有迟报、误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现象,及时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八)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条件
  评选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共同条件(指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争创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划(计划)和措施;
  3、扎实开展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认真组织实施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规划,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5、建立本系统(行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工作到位,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6、没有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肃查处本系统(行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7、坚持定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与研究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及统计报表工作;
  8、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特殊条件(指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在符合共同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监控、整改措施到位。⑤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⑥完成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违法生产行为发生。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③保证矿山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⑤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3、工商贸行业(企业):①经常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整改。②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④机械行业(企业)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
  4、旅游行业(企业):①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②主动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对安全隐患做到发现及时、整改有力,确保重大节日的旅游安全。③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覆盖面达到100%。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5、交通运输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及时开展法纪及安全常识教育。②领导分工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有布置,有检查。③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④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6、建筑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②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年检合格。③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7、教育行业(学校):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工作精神和部署,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行业(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③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并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教学任务。④加强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死亡人数为零。
  评选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必须连续两年度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监管、监督工作水平,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丝不苟,为预防和制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作出突出贡献;
  (四)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深受人民群众好评;
  (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没有执法违法和错案情况发生。
  第五条 申报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根据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认为符合优秀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表彰条件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乡镇、街办(社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其主管部门检查考评基础上,对照表彰条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推荐申报。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考核办法
  评选考核工作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一)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建章立制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类隐患检查和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演练;事故调查处理等;
  (二)事故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爆炸事故以及其它在生产区域或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引发的事故;
  (三)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七条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