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50:32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检疫手续运输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进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运输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



近几年来,由于大量非碘盐充销食盐市场,使我国碘缺乏病明显回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为了避免碘缺乏病的危害,保障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实施食盐全面加碘项目。为搞好这一项目并按期完成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实施食盐加碘项目的总体方案和进度
食盐加碘项目是由分布于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0个左右的子项目组成,分为生产食盐加碘和销区食盐补碘两部分。该项目由加工盐厂改造、食盐加(补)碘、改进包装、质量控制和职工培训等部分组成。国家批准加碘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后,各有关部门和地
方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确保1996年底形成生产能力。为加强加碘盐项目的领导,请国家计委牵头,中国轻工总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抓好加碘盐项目的实施。
二、要求各地方做的几项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实施加碘盐项目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把本地区内的加碘盐项目协调好。同时,按管理程序抓紧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国家批准全国加碘盐项目建议书后,各地区要据此逐一编制本
地区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家计委和中国轻工总会。在国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各地区要为项目的开工建设做好一切工作。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加碘盐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这项资金主要从地方应收的盐业发展基金中解决。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将本地区内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方案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委牵头,指定专人负责,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内项目的协调和资金筹措工作,要加强盐业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指导加碘盐企业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加碘盐项目按时建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1994年6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09〕8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河南省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10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长授权,设立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五)获得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三年内参加省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省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审核,报经省长审定签署后,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省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