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1号号
关于印发《“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湘西猕猴桃”的质量和声誉,规范“湘西猕猴桃”的产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湘西猕猴桃”,是指利用特定的原材料,在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照标准化生产,其产品质量和品质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湘西猕猴桃》中的规定。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第三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191号)范围为准,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县、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龙山县、泸溪县8个县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州域内从事“湘西猕猴桃”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六条 成立“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二)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和现场审查;
(三)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的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湘西猕猴桃”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均可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申请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简介;
(三)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材料;
(四)县及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五)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指定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第九条 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对生产、经营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查合格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负责按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获得注册登记后,即可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湘西猕猴桃”作为产品名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专用标志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印刷企业应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可,印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承印。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单位需印刷专用标志时,应将印刷专用标志的名称、数量、品种报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制结束后,送3个标志到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备查。
第十三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位置应居中线或明显位置,其比例和色彩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的规定。
第四章 防伪标识管理
第十四条 “湘西猕猴桃”使用统一的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识。防伪标识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防伪标识和经营者防伪标识两种。生产企业或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单位使用生产者防伪标识,经营单位使用经营者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 获得“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第十六条 防伪标识的发放
(一)生产者防伪标识的发放。生产者凭“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证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提出申请,由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核准发放。
(二)经营者防伪标识的发放。经营者凭“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证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提出申请,由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核准发放。
(三)经营者收购未获“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资格和未加贴生产者防伪标识的产品,不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七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冒用,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应对“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而未按《湘西猕猴桃》标准组织生产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依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专用标志注册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猕猴桃产品不得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
第二十一条 湘西猕猴桃保护办应加强对“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印刷品质量,对印刷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印刷企业,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印刷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继续保留;年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或印刷专用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到未经湘西猕猴桃保护办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刷“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准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应每季向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报告“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印制、使用情况。湘西猕猴桃保护办每年向国家保护办报告1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或擅自使用“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经营者,其产品内外标识上均不得以“湘西猕猴桃”作为产品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5〕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门楼牌编制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是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经常性的管理,严密和完善户籍登记制度,推动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楼牌,是指城市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县政府民政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制合理、整齐规范、方便管理。
门楼牌的规格、内容、材料、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户政管理机构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城管、质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种类、规格、式样
第五条 门牌共4种,大号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中号门牌I规格为360mm×240mm,中号门牌II规格为240mm×160mm,小号门牌规格为150mm×90mm。
第六条 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
第七条 楼牌、门牌为铝质牌,蓝底白边白字;门楼牌上标明 的路、街、巷、村庄、居民小区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仿宋体,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八条 门楼牌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大号门牌:设置在单位、宿舍大院门口及沿街较大的门头房、商场、宾馆等适宜安装大号门牌的建筑物,其中市区及县(区)主干道设置240mm×160mm的中号门牌为主。
小号门牌:设置在小街小巷、平房院落、居(村)民住房,同一院落 相贯通的附属门。
楼号牌:设置在住宅小区的楼房,和同一区段两座以上的居民楼,属于居民小区楼号牌应标明全称和区段。有院落的楼房,院落门口设置门牌,院内设置楼号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划
第九条 门楼牌以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名称和村、自然村名称为依据设置,做到规划统一,编排合理,整齐美观。
第十条 城市(镇)的门楼牌依据路、街、巷顺序分别编排号码。
第十一条 门牌编排顺序:线状路段(如街、路、巷两侧)原则上从北向南,从西向东编号(遇有待开发改造路段或正在改造的 路段,编排顺序可相反,便于延伸路段编号)。两侧号码:北单南双,西单东双。块状地段(如不规则的散居户)编号从左到右,由前到后。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和院内楼房的楼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的原则编排。
第十三条 编排街、路、巷门牌时采取不间断编排,即遇无门面或围墙或山体时采取预留号。
城市在建的路、街、巷两侧房屋大门的门牌号码,可以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单位、住户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该门牌的号码。丈量时出现的小数,四舍五入,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应编双号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随时编排。
第十四条 无院落的临街楼,如能与其他楼房形成楼群或小区的,按楼群编划楼号,如一座楼或其他楼均临街,应一楼编一个门牌号,再逐门洞编单元号、户次号(在一户口簿中该楼可表述为“××街××”1号楼×单元×号)。
第十五条 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按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内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及收费
第十六条 由市公安局统一按照(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质量标准制作门楼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负责确定安装队伍,在门楼牌领回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以下标准安装完毕,并填写《门牌安装质量验收单》,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公安派出所、安装单位签字,各留存一份以示负责。
大号、中号门牌:原则上安装在面对大门左侧门柱上,门牌下沿距地面2.5米处左右。
小号牌:在面对门框的左上角,如住户是铁门框的可安装在门口墙壁的左上角相应位置。
楼号牌:牌子下沿距地面高度在二楼山墙中间,原则上安装在居民经常出入已形成街道的明显处。
一条街的门牌或一个住宅小区、院落的楼牌,原则上应分别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基本达到整齐统一。
第十八条 门楼牌工本费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门楼牌工本费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规定收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居民住宅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居民交纳,居民小区的门楼牌由物业管理部门交纳。今后新开发的商住房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建筑开发商统一交纳。单位家属楼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单位交纳。
第十九条 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对各县(区)门楼牌的编划、安装、收费等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相应的巡视制度,定期对辖区门楼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下列问题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门楼牌管理工作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
(一)未按时完成门楼牌安装任务的;
(二)门牌编划、统计、安装不规范,并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三)未建立门楼牌的巡视责任制度,查漏补缺不及时,未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的;
(四)乱收费及挪用专项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