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59.55亿元,比1996年增收66.49亿元,同比增长34.4%。这是继连续3年高速
增长之后,再次实现大幅度增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就全国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仍然不够,征管潜力还很大。1998年,应在过去几年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上
,进一步挖掘潜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征管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作带动整个地税工作上台阶的突破点,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好。地方税务局的主要领导每个季度要亲自过问个人所得税征管
工作,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门听取几次该税征管情况汇报,研究改进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作用、发展前景以及征管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为了适应和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
建设。有条件的省份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其他地区应配调高素质人员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优先开发和配置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并适当解决其征管所必需的经费。
二、狠抓税法宣传,拓展宣传深度。过去几年,各级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的了解程度有较大提高。但是,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工作做得还不够,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征纳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因此,今后在继
续抓好面上宣传的基础上,要根据宣传对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要突出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今年各地应选择若干高收入行业及应税所得项目进行深入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明了税
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他们的依法纳税意识和具体办税水平。
三、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代扣代缴。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落实代扣代缴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是,全国开展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不平衡,有的地
区尚未足够重视,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没有大的起色。今后,各地要继续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扎扎实实推进代扣代缴工作,力争经过今年一年的努力,使代扣代缴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了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总局将于四、五月份进行督促检查,以
此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四、突破薄弱环节,管好重点税源。摸清税源,掌握和管好重点税源,突破和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税收征管,是拓宽税源、保证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年要求各地:(一)全面加强对个体行医、私人办学、取得各类境外所得以及城乡结合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取得明显成效。(二)在切实抓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的基础上,对条件具备的业户逐步实行查帐征收。(三)对辖区内的名演员、名运动员、特殊技能者等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掌握其取得收入的主要渠道、形式、特点,跟踪了解其纳税情况,力求征管到位
。只要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就会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个人所得税收入有更大增长。
五、积极探索,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做好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税收服务改革开放和维护国家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各地要在机构和人员上保证这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纳税申报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好有
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特别是针对一些外籍人员申报收入偏低的现象,有关地区要认真调查原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反偷、避税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总局。总局将对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
六、深化专项检查,严查大案要案。1997年,总局提出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并要求通过整顿使这些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落实结果看,这一目标尚未完全达到。因此,1998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应继续将
这三个方面作为重点,还应对金融、保险业以及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把查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作为今年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发现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线索,要选择数额较大、群众关心或者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一抓到底,及时依法
处理。
七、充分挖掘潜力,大力组织收入。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于保证完成全年工商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收入潜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确保完成年
度收入计划,并且力争多收超收。
1998年4月8日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5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3届会议分别以第MEPC.216(63)号决议和第MEPC.217(63)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关于附则VI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设有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船用柴油机的发证)。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2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3月7日
文档附件:
第MEPC.216(63)号决议中文本.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303/P020130327385184261782.doc
第MEPC.217(63)号决议中文本.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303/P020130327385184221876.doc
第MEPC.216(63)号决议
(2012年3月2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附则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73/78年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的修正案草案,
1.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3年2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73/78年防污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的修正案
1 在附则I第38条中新增第3之2款和第4之2款:
第3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至3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第4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4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2 在附则II第18条中新增第2之2款和第2之3款:
第2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2和4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第2之3款 当本附则第13条要求预洗并且《区域接收设施计划》适用于卸货港口时,预洗和向接收设施的排放须按照本附则第13条的规定进行或者在适用的《区域接收设施计划》中规定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进行。
3 在附则IV第12条中新增第1之2款:
第1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4 在附则V[ 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附则V的文本。]第8条中新增第2之2款:
第2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和2.1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
1 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附则V的文本。
第MEPC.217(63)号决议
(2012年3月2日通过)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设有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船用柴油机的发证)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以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第4条共同规定的《1997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公约》以《1997年议定书》纳入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以下称“附则VI”),
进一步注意到《防污公约》附则VI第13条使《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在该附则下成为强制性规则,
还注意到第MEPC.176(58)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附则VI和第MEPC.177(58)号决议通过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审议了经修订的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草案,
1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3年2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
1 在第17条中新增第1之2款:
第1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该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导则考虑在内;
.2 确定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2 现有第2.2.4款由下文替代:
“2.2.4 未在试验台上进行前期发证试验的发动机
.1 有些发动机由于其尺寸、构造和交货计划的原因,不能在试验台上进行前期发证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机制造厂、船东或造船厂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在船上进行试验(见第2.1.2.2款)。申请方必须向主管机关证明该船上试验完全满足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试验台程序的所有要求。如果初次检验在船上进行,且无任何有效的前期发证试验,则无论如何不允许有任何可能的测量偏差。对于在船上进行发证试验以取得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EIAPP)证书的发动机,应采用与在试验台上进行前期发证试验相同的程序,并符合第2.2.4.2款的限制范围。
.2 前期发证检验程序仅对单机或由母型机所代表的发动机组可以接受,但不宜接受为对发动机族的发证。”
3 第2.2.5.1款由下文替代:
“.1 如拟将氮氧化物减少装置纳入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EIAPP)证书中,则必须将其视为发动机的一个构件并应在发动机技术案卷内记录此构件的存在。须对装有氮氧化物减少装置的发动机进行试验,除非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于技术和实际原因不宜进行组合试验且不能使用第2.2.4.1款中规定的程序。在后一种情况下,须执行适用的试验程序,组合发动机/氮氧化物减少装置须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制定的导则予以认可并进行前期发证试验[* 参见以第MEPC.198(6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装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船用柴油机特殊要求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2011年补充导则》。]*。但是,该前期发证试验应符合第2.2.4.2款的限制范围。”
***
* 参见以第MEPC.198(6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装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船用柴油机特殊要求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2011年补充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