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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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办法
为努力改善我市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解决辖区内的突出环境问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完成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环境安全、社会评议等。具体考核内容由市政府在每年年初下达。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得分90以上、80—90分、60—80分、60分以下的,分别确定为实绩优、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评价政绩、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格次、实行奖惩与任用的依据之一。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采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进行表彰;实绩较差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格次和在各类评选中不能推选为先进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为实绩较差的,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整改并给予指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评定为实绩较差,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一)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或解决的;
(三)因工作不力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和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通报曝光的。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对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施。
附件:焦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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