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落实代表建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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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落实代表建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落实代表建议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落实,促进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负责办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



第二章 交 办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分类整理,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协调,落实承办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接到建议后,应及时与代表沟通,了解代表意图,制定具体承办方案,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落实。

第五条 分管人事选举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应组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在市人大代表建议中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召开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交办会,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内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内容和具体承办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督 办



第八条 在办理时限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与承办单位协调、沟通,掌握办理情况,督促办理,必要时,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九条 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可以约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负责人,也可以持证视察,督促建议的办理。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应召开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汇报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听取承办部门汇报后,提出进一步办理意见,督促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落实。

没有办理完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下一年由承办部门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议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以文件形式答复市人大代表,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应组织市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通报市人大代表和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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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09〕15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已于2009年5月14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防突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突规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防突规定》的自觉性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自1995年由原煤炭工业部制定实施以来,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和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三是煤矿企业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进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防突理念有了较大提升;四是一批相关的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陆续出台。为进一步适应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形势的需要,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制定《防突规定》。

2.《防突规定》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标准等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在防治瓦斯突出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规章。

3.《防突规定》的制定以我国煤矿多年来的生产实践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地理地质条件和防突技术、装备水平的实际,深刻总结、吸取了多年来我国煤矿防治瓦斯工作的经验和煤矿瓦斯事故的教训,注意与近年来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把握,以确保落实。

认真学习贯彻《防突规定》,对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维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防突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执法工作实际学习《防突规定》,把学习贯彻工作与帮助煤矿企业提高防突工作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防突规定》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同时,要把《防突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现有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特别是有突出煤层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防突规定》,带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的干部职工学习。要紧密联系煤矿企业实际学习《防突规定》,做到有的放矢,针对防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找差距、查隐患、定措施、抓落实,提高本单位防突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3.各有关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防突规定》的计划,安排部署此项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防突规定》。相关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防突规定》,做到既形式多样又生动活泼,把《防突规定》的宣传工作搞得有声有色。

三、认真组织并参加《防突规定》的系列培训工作

《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技术性强,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防突规定》重点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加培训,并层层组织开展培训。

1.各省(区、市)负责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部门、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国有重点煤矿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等相关人员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培训,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各地举办的培训班,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时选派人员参加。

2.其他瓦斯突出煤矿及其所属煤矿企业、有瓦斯突出灾害的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各有关煤矿及其所属煤矿企业,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防突规定》培训工作,使全体职工熟悉《防突规定》各项要求,切实保证与防突工作相关的职工能够熟练掌握《防突规定》各项要求。

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切实安排落实好《防突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进而努力防范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对监外执行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如何办理裁定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对监外执行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如何办理裁定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电话请示的“关于监外执行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如何办理裁定减刑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两院”、“两部”1987年2月20日“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余刑一年以上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直接送交附近监狱、劳改队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这里讲的是县以上公安机关(包括县、市(地区)、省级公安机关),并不是仅讲县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法院,当然也应指县、市(地区)、省各级人民法院,并非只指基层人民法院。这第三点所规定的,正与减刑、假释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因此,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应按照《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即按照原判不同的刑种分别报有裁定权的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