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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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109号

各司(中心)、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各主题专家组:
为了推动863计划和973计划之间的交流、协调和衔接,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863计划与973计划交流、协调和集成的措施

为了推动863计划和973计划之间的交流、协调和衔接,在周光召同志倡议下,科技部于2002年1月14-16日召开了973计划和863计划交流协调会议。会议就两个计划"十五"期间的战略目标、任务安排和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了交流,对如何加强两个计划在工作上的交流和协调、任务安排上的衔接和集成,以及面向国家目标合理配置资源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进一步加强两个计划的交流和协调形成了共识。
会议认为,863计划和973计划的定位基本明确,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协调、衔接与集成,要建立有利于两个计划交流协调的有效工作机制;两个计划要重视战略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以便凝炼目标,选准主攻方向;同时,要重视通过管理和机制创新带动技术创新。加强863计划和973计划的交流、协调和集成,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用好有限的经费资源,实现国家目标,有利于在整个科技界推动建立探索求真、开放活跃、竞争合作的学术争鸣和科学研究的氛围,也有利于重大创新思想的产生、新的科学理论的形成和重大技术的突破。
根据会议精神,在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框架下,将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促进和加强863计划和973计划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开放。
一、在总体协调方面
由863联办和973联办负责两个计划的总体协调。由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和973计划相应领域负责具体领域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在战略和规划层面
由863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973专家顾问组负责联合进行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协调。在计划的规划阶段作好战略目标的协调与衔接工作,以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源和成果的有效利用和集成。近期可开展的工作:
1.共同开展重大问题的调研和战略研究
结合两个计划的目标,有针对性地从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宏观层面,共同组织开展对我国有关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发展问题的战略研究,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
2.邀请973计划顾问组专家和参加973计划的专家参与目前的863计划各领域及主题的战略目标论证。
三、在计划实施及管理层面
1.联合组织学术年会
863计划领域专家委和973顾问专家组负责围绕本领域的目标,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面向全国的学术年会。充分吸收国内高水平科研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海外学者等专家参加。以发现新人、了解新进展、掌握新动态为目的。从计划管理费中拿出专门经费用于支持这项活动。
2.相互参与课题指南的研究讨论
863计划各主题专家组和重大专项总体组邀请973计划已立项的相关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参加主题规划和课题指南的研究讨论。
3.加强项目(课题)协调
加强立项、评审和验收等环节的沟通。863计划课题立项评审应邀请973计划专家参与初审和复审,形成两个计划相关专家的联合评审制度;建立立项情况通报/抄送制度和咨询制度,必要时可明确规定两个计划专家共同验收。支持相关性强的课题,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双方专家定期进行学术讨论会。同类项目中联系比较紧密、存在衔接关系的课题,可以尝试在立项时采取合并、联合支持的方式。非平行执行项目,可采取接力棒方式。两个计划的相关项目尽可能结合同一基地,加强研发基地建设。
4.建立计划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通过我部统一的政务管理系统,建立各计划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两个计划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和共用;对口领域的项目安排与进展、工作动态与简报的交流和共享。
四、今年联合开展的几项工作
根据2002年的工作安排,863计划和973计划拟联合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863计划能源领域专家委员会与973计划能源专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研究;
2.选1-2个领域,如生物、新材料,于今年11月份左右召开学术年会;
3.请相关的973计划专家参加863计划各主题第二批课题指南的研究编制;
4.建立两个计划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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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和房屋白蚁防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审核;委托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受理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申请。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建设、规划、安监、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实施房屋结构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代为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登记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台帐,及时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施工行为,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调查,做好详细记录,拍摄影像资料,也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房屋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桩基施工一般为距最近桩基1.5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深基坑施工一般为基坑边线起,至少向外延伸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爆破等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的施工一般为距离震源50米范围内的房屋。

第十四条 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受损但需继续使用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行为实施人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通知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查明安全性;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告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危害程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房屋安全检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因结构改造需采取加固、修复措施的,应当由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可行性方案。

加固、修复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或者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于加固、修复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告知市、市(县)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并于施工结束后,及时向其提交竣工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纳入重点房屋监督管理范围:

(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三)未取得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四)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房屋;

(六)教育、养老、商业、体育、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房屋;

(七)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房屋。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房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预案,在发生台风、洪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统一领导和指挥排险解危工作。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更新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点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处置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网吧、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的检查,及时完善、更新所属房屋安全档案。

房屋安全档案应当载明房屋的坐落、建筑年代、结构类别、结构改造等主要信息。

第二十条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需要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手续而未办理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立项后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及时上报房屋安全信息;加强辖区内房屋装饰装修、加固解危的管理和矛盾调处,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需要改变原房屋用途作为教育、养老、商业、体育、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房屋责任人应当确定其安全性;公安、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听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鉴定为D级或者四级的房屋,不得继续使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鉴定为C级或者三级的房屋,不得进行结构改造,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采取加固解危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需要装饰装修的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二十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未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并将情况通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标明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有关规定执行;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简易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各种结构的纪念性建筑、特别重要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4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