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5:32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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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现有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显示,服用含苯丙醇胺
(简称PPA,下同)的药品制剂,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缓释胶囊(康泰克缓释胶囊)、复方氨酚
美沙芬片(康得、复方右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胶囊、复方右美沙芬胶囊、
复方美沙芬溶液、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复方马来酸卡比沙明胶囊、复方盐酸苯丙醇胺
颗粒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糖浆、复方苯丙醇胺片、复方苯丙醇胺胶囊、盐酸苯丙醇胺片、
复方氯化铵糖浆、感冒灵胶囊、斯可服糖浆等易发生心律失常、高血压等严重不良反应;美
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近期也有服用含PPA的药品发生出血性中风或脑出血病例的报道。这表
明该药品制剂存在不安全问题。

  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局研究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和销售所有含PPA
的药品制剂。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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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即“农产品身份证计划”)。现将《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明晰主体责任,加快品牌培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即“农产品身份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实施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构建信息平台等措施,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国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县级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地级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5%以上,省会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基本实现标识普及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规范、通查通识的农产品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出口农产品标识管理基本与世界接轨。

  二、实施原则

  (一)先易后难原则。从初步具备实施条件的品种和地区入手,在实施活动中积累经验,逐步向实施难度较大的品种和地区推进。

  (二)重点实施原则。从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和品种入手,重点突破,逐步涵盖一般产品和品种。

  (三)推广示范原则。从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入手,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

  (四)企业带动原则。龙头企业、“三品”认证企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率先标识,推进分散农户标识普及化进程。

  (五)统一规范原则。按照“产品专业化、商品统一化”的发展思路,对农产品产地编码、商品编码、标识标注内容和生产档案记录内容制定统一管理规范,以便全国通查通识。特殊种类的农产品可按照实际需要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实施重点

  (一)规范农产品标识。农产品标识包含标注内容和编码内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统一规范标识内容。在“计划”实施的前两年,农产品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和生产档案号等四项;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等其他内容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计划”实施结束时,农产品标识内容应全面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要求,积极推广农田编码。支持标识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二)强化标识监督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识和冒用、虚构质量标志的行为,要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推进生产档案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者档案、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档案三项内容,是农产品标识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打牢标识管理基础,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推进农产品标识化,将生产档案与标识挂钩,标识与上市农产品挂钩,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四)创建产地标识准出示范县。在全国选择100个县作为产地标识准出示范县,明确并依托示范核心区与示范龙头企业,以产地准出管理为主要内容,针对不同产品和品种,推进产地标识准出制度建设。

  (五)创建销区标识准入示范城市。全国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作为销区标识准入示范城市,要依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施标识准入管理。农业部重点抓广州市、北京市的示范工作。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将制定包括农产品商品编码、产地编码、标识标注内容和生产记录内容的统一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系统接口,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农产品标识的全国统一查询、监管与信息发布。各省市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的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七)开展标识考评活动。农业部将按照统一规定的考核标准,组织标识管理考评活动。2007年下半年将对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实施标识管理情况进行统一考评,重点是销区主要批发市场和重点采购商,并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的主要指标包括:生产档案记录、产品标识标注内容、产品编码和产地编码等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计划”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将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科学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加强政策引导,先易后难,点与面、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强化监督检查,科学规范管理。

  (三)积极协调,加大支持。实施“计划”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公益性很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正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正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5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规定和两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
和房屋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判决。”



199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