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劳动人事部
我部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26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为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该《标准》自198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本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请各地区、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该项《标准》做好准备工作,贯彻执行时应以出版社《标准》文本为准。
附一: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Technieal safety code for handheldmotor operated too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787--83(国家标准局1983年发布 1984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在使用中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本标准对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1.分类
工具接触电保护分为:
1.1 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联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1.2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1.3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2.设计、制造
2.1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
2.2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2.3 工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工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3.选购和储运
3.1 工具的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选购和使用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
3.2 工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3.3 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3.4 工具必须由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保管,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
4.安全技术管理
4.1 工具的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包括:
4.1.1 贯彻执行本标准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的要求。
4.1.2 监督、检查工具的使用和维修。
4.1.3 对工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技术教育。
4.1.4 对工具引起的触电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4.1.5 必须按照本标准和工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操作者注意事项。
4.2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5.工具的合理选用
5.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5.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5.3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5.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6.对软电缆或软线的安全要求
6.1 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注:原有以黑色线作为保护接地或接零线的软电缆或软线应逐步调换。
6.2 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7.对插头、插座的安全要求
7.1 工具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带有接地插脚的插头、插座,在插合时应符合规定的接触顺序,防止误插入。
7.2 工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7.3 三极插座的接地插孔应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联接起来。
8.保护接地电阻
8.1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不大于4欧姆。
9.对机械防护装置的要求
9.1 工具中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10.检查和维修
10.1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
10.2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0.2.1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10.2.2 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10.2.3 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10.3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d、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f、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g、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h、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10.4 工具的定期检查,除10.3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
测 量 部 位 | 绝缘电阻(兆欧)
----------------------------------|------------------------------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1
------------------------------------------------------------------
注: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0.5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0.6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10.7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10.8 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10.9 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10.10 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10.10.1 绝缘电阻测量按表1。
10.10.2 绝缘耐电压试验按表2。
表2
------------------------------------------------------------------------------
| 试 验 电 压 (伏)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
| Ⅲ类工具 | Ⅱ类工具 | Ⅰ类工具
----------------------------------|------------|------------|--------------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之间: | | |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380 | | 950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 2800 |
------------------------------------------------------------------------------
注:绝缘耐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10.11 工具如果不能修复,必须办理报废销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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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2008]11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特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评价,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以《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企业信息化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为依据,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条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第五条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级别。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二章 初 评
第七条 初评是通过指标数据采集计算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八条 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九条 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国资委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并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二)指数计算方法。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2.从具体的指标开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形成要素级指数分值。
3.对各要素指数分值进行加权合成,得出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I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指数,n为信息化水平构成的要素个数, m表示信息化水平第i个构成要素的指标个数,P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项指标标准化后的值,W 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个指标在其中的权重,W i为第i个要素的权重。
第十条 根据各中央企业填报的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作为企业的初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复评,确定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三章 复 评
第十一条 复评是通过复议审核各中央企业在不同级别的各项特征指标上的得分,确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划分为A、B、C、D、E共五个级别。根据五个级别的定义,在指标体系中选取部分指标作为不同级别的特征指标,明确不同级别在特征指标项上的达标分数。
第十三条 复评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各企业的初评结果,将其划分到不同的级别。划分标准为:90——100分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40——59分为D级、39分以下为E级。第二步,审核其在各个级别特征指标项上是否达标。其中80%以上的特征指标项得分均达标时,方可判定年度信息化水平达到该级别。否则,将年度信息化水平调整至下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对特征指标项的部分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最终级别。现场核查对象为复评后确定为A级的企业和部分确定为B、C、D级的企业。
第十五条 复评由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六条 企业在复评中发生级别调整时,其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不变。
第十七条 复评结束后,形成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最终结果,包括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水平级别和评价报告。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中央企业信息化指数评价指标及权重》和《复评级别特征指标及达标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国资委可根据新阶段的中央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修订。《数据采集表》每年度由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整。
第十九条 第一次评价在本办法印发后组织实施。之后,每年度3月底前,国资委将评价年度的《数据采集表》发送各中央企业;4月底前,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将填写的《数据采集表》报国资委办公厅;6月底前,国资委组织完成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评价总部及所属子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