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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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一号
《吉林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吴广才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
吉林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管理,发挥其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河道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河道管理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区河道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和防洪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区河道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市城区河道管理处要加强河道管理,有计划地组织整治和清淤。及时对堤防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七条 市区河道堤防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发动全市人民义务劳动,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有计划地分期分段地进行。
第八条 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迎水面五十米,背水面十五米)上建房、放牧、开荒种地、开渠、打井、挖窖、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其它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禁止损毁闸坝、抽水站、各种标志等水工程设施。
第九条 禁止向河道内弃置矿渣、煤灰、垃圾等阻水物资。
禁止在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围堤建筑物、阻水渠道和设置拦江渔具等阻水设施;河道内已有的阻水设施,要按市城区河道管理处规定的期限清除,并缴纳占河费。
第十条 市城区河道管理处要组织营造护堤林。护堤林归造林者所有,砍伐须经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批准。
禁止在河道行洪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林作物。现有的阻水树木,由植造单位按规定砍伐。
第十一条 修建跨江、穿江、临江、穿堤的桥梁、码头、管道、取水设施等工程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据河道管理总体规划作出设计;
(二)向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按批准的工程规模、标准、高程施工:
(四)定期向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报告工程进度;
(五)工程竣工后,报经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和有关部门验收,并将图纸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 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批准:
(一)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二)在河道滩地上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开采地下资源。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淤挖砂的,必须按下 列规定办理:
(一)持单位介绍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占用河道批准书,报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审批,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预交河道平整保证金;
(二)按河道清淤规程和批准的位置、范围作业;
(三)及时运走砂石并回填砂坑;
(四)报经市城区河道管理处验收,合格后,返还河道平整保证金。
第十四条 市区防洪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指 挥、统一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洪的命令、调童 度。
第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河道建设、管理中成绩显著和同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斗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或 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下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破坏堤防、损毁水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其修复外,并给予警告、处修复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在河道内设置阻水设施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并处清除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在行洪区内种植高秆农作物、林作物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不办理审批手续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外,并处工程总投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钻探等活动的,除责令其停止活动外,并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擅自占用河道滩地的,处每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按清淤规程作业采挖砂石的,除责令其停止挖砂外,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罚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人员要守职尽责、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违法渎职的,视其情节,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市区河道范围为:松花江段上起丰满桥下,下至九站乡通溪河口上边缘,有堤段为两堤间范围,无堤段以百年洪水线为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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