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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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


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1月3日,财政部

第一条 市话初装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包括无线移动电话,下同)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市话初装基金由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开户时收取。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话初装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市话初装基金在邮电通信企业业务收入中单独核算。邮电部所属企业收取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按邮电部的规定及时汇交到邮电部,由邮电部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所属企业收取的,由联通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报送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和入库的就地监管工作。
缴入国库的市话初装基金由邮电部、联通公司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应根据市话初装基金的入库进度及预算安排情况,在收到拨款申请后5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邮电部、联通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3日内下拨到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邮电部、联通公司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 市话初装基金拨款作为市话初装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六条 市话初装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邮电部、联通公司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市话初装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市话初装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邮电部、联通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话初装基金应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具体使用范围是:市内电话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的购置;市内电话通信管线的建造或改造投资;市内电话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投资;与市内电话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通信建设性支出。
第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在收取市话初装基金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市话初装基金中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汇交、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应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各通信企业截留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严禁将市话初装基金挪作他用。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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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警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是否合法

王浩军

前不久江苏如皋的秦昌东先生和广西的李钢警官都对此做了论述,争论的焦点在于到底是适用《行政处罚法》还是《交通安全法》。我个人倾向于秦先生的意见,认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交通警察没有权力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的处罚。
李钢警官认为交警有权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处罚的合法的理由有以下两点:⑴《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法律,效力位阶一样,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适用;⑵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交通安全法》。
笔者认为上述两点理由不能成立,观点如下:
⒈《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虽然都是法律,但是它们的效力位阶是不一样的,后者高于前者。首先,《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由于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除宪法以外最重要的法律,所以才规定此类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其地位自然要比一般性的法律要高。其次,根据《立法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并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如果说二者制定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不存在上下位的话,那么人大常委会直接制定就可以,何必要经过人大表决呢?最后,法律效力的高低不在于制定机关行政级别的,而是在于法律文件本身。《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本法,而且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该条款没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之类允许例外的但书规定。以上足以表明《行政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之间存在着上下位法的关系。
⒉《行政处罚法》的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就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交通安全处罚只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必然要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交通安全法》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罚款200元以下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适用50元以下的规定是相抵触的,这种抵触是对《行政处罚法》总则中第一、二、三条的基本原则的违背,因而无效。
⒊不能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制定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钢警官认为这二者是同一机关,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二者的职权;第六十五、六十九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从上不难看出,它们彼此之间不仅不是同一机关,而且还存在上下位的关系。如果是同一机关,那么《宪法》和《立法法》中很多法条都无法解释。
综上所述,交警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无权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的处罚。

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深圳市政府二届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政府对外贸发展的扶持力度,保证我市外贸出口任务的完成。
一、由市物价局会同各区政府近期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公布统一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按所列项目及标准收费,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三年内(1998年至2000年)不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二、从1998年至2000年,减免在深圳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的50%,并优先办理房地产证等手续。
三、简化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员工暂住证的办理手续,缩短申办审批时间。暂住人口管理费严格按照现行标准收取,即特区内每人每年300元,特区外每人每年260元,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搭车收费。
四、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商品的商检费按低费率收取。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加工贸易出口,对深圳市内来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商检费试行年度统一缴纳的办法。
五、公安消防部门暂缓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的消防建设费。
六、按照粤府〔1998〕36号文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031号文通知精神,对市经济发展局确认并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单位的各类企业承接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各种检查,除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例行检查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进行的一般性行政检查,须经区以上政府批准。
八、对加工贸易企业中出口大户实行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会同外商投资局审定后分批报送深圳海关。
九、各出口退税环节要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规定的A、B类企业,实行简化凭证申办退税的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十、公安部门对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因出口业务需要出国赴港澳人员,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19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