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8:22:18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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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56号,2004年7月2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等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见附件1)开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设立但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单位开户登记范围: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在京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申请开户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单位变更登记

缴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受委托银行的,应到国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账户或转移手续。

单位变更名称的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单位变更受委托银行的只需提供上述“3”所列材料。

三、单位注销登记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国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决定(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

2、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

序号
经办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1
建行朝内大街支行
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
65139446

2
建行金融街支行
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
88093010

3
建行前门劲松支行
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
67764591

4
建行朝阳支行
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0号
65995001-2236

5
建行樱花支行
朝阳区樱花西街28号
64418617

6
建行正阳门支行
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6号
67012708

7
建行王府井支行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A座607
65273635

8
建行金安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
63955784

9
建行木樨地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3号
68572042

10
建行北大南街支行
海淀区海淀路48号
62540487

11
建行白纸坊支行
宣武区广安门南街24号
63545827

12
建行西单支行
西城区西单北大街34号
66074227

13
建行中轴路支行
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84252951

14
建行石景山支行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
68667799-6109

15
建行东大街支行
丰台区东大街25号
63857131

16
建行潘家园支行
朝阳区松榆西里43号楼
67329091

17
建行良乡昊天支行
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89368314

18
建行昌平支行
昌平区东环路中段
69742324

19
建行大兴支行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西街25号
69244431

20
建行顺义支行
顺义区府前中街7号
69444257

21
建行怀柔支行
怀柔区南大街22号
69642561

22
建行通州支行
通州区果园南路47号雅景嘉园3栋商业-8号
60520862

23
建行密云支行
密云县城新南路71号
69043217

24
建行延庆支行
延庆县东外大街20号
69146442

25
建行平谷支行
平谷区文化南街19号
69961711

26
建行门头沟支行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8号
69849042

27
工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
65993055

28
中行西城支行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5号
68001384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名 称

主管部门

编 号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代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发薪开户银 行

发 薪 户 账 号


上年末职工 总 数

发 薪 日 期


拟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办银行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申请开户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填表单位,企业以具有法人地位且实行独立核算为准,行政事业单位以财务独立为准,下属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上级单位统一填报。

三、单位性质按以下情况分类,请将代码填入表内。

01中央行政 02中央事业-全额预算 03中央事业-差额预算 04中央事业-自收自支

05中央企业 06市属行政 07市属事业 08市属企业 09三资企业 10股份制企业

11集体企业 12民营企业 13外省市 14其它

四、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开户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五、单位提供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公 积 金

开 户 行

公 积 金

单位账号


变更事项
□ 单位名称
变更为:

□ 公积金开户行
申请变更为: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原开户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单位变更信息。

二、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变更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三、提供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公 积 金

开 户 行

公 积 金

单位账号


注销原因

(划“√”)
合并
分立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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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的应用

王占洲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依据,因而不仅需要为其设置科学的合乎逻辑的证明标准,而且还应当在具体应用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 强化因素 弱化因素 刑事诉讼

我们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危险性”设立了相对确定的标准,即在一定的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可变量以适应“社会危险性”的可变性,运用分层理论来设立“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生理条件——即通过对其生理状况的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继续危害社会、他人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生理能力,以及在该生理能力支持下所能够达到的程度;心理条件——即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相关并存在于客观的一些已知因素来论证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及其程度[1]。通过这些条件主要分析其生理上是否具有触发社会危险性的能力和心理上是否具有触发社会危险性的内心起因。(关键在于各证明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对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的影响力,同时还必须考虑各证明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证明过程没有必要在表格中直接描述出来,因为在这里同时也需要考虑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程序性特点,但当判断结论受到质疑时,则应当公布这一证明过程,以使对方有针对性的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因而从“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的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客观影响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和强化因素,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足以使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在未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也能合理化排除的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的使其基本丧失行动能力或严重削弱其行动能力的疾病、免除处罚的情节、涉嫌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非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的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犯或累犯、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前科、涉嫌或被控犯罪可能适用死刑等;同时从概率角度主要讨论各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对社会危险性的综合影响等。希望能够以此为基础更进一步完善“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
一、社会危险性的影响因素的存在状况
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来看,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已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属于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抢劫,但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依刑法规定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这里可能有人要说,具有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无社会危险性,即便是应当免除处罚也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愿意接受有罪认定,那么他也可能存在基于避免有罪认定而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的确如此,对于具有犯罪嫌疑的人,我们无法绝对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因而,我们只能说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具有在未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合理化排除妨碍刑事诉讼可能性的功能,其所表达的是在常规情况下一个正常人对此做出的选择。当然可能有人会对这种选择作为判断依据的合理性提出疑问,在常规情况下一个正常人对此做出的选择同时也意味着在非常规情况下非正常人对此做出其他选择的可能性,如果在认识到这种非常规可能性的情况下做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判断,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最终因例外情况的出现而导致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此时能否因此否定判断依据和判断结论的合理性呢?我们认为当然不能,这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找到相同点,在无法绝对排除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时,只要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比其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在证据上更充分或更具证明性,就能以合理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而判决被告人无罪,而当判决以后因新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有罪时,可以以此从实体上最终改变原来的判决,但却不能因此否认原判决在当时特定情况下程序上的合理性和实体上的准确性。
第二种情况是已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属于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抢劫致人死亡,依刑法规定对其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其在此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第3年再抢劫并致人死亡,符合累犯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乙罪名成立极有可能被适用死刑,该因素的存在使得非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对死的恐惧和对生的希望促使其逃避刑事诉讼是一个人的自然反应,当然其所表达的也仍然是常规情况下一个正常人对此做出的选择,因为如果乙认罪伏法求死心切,其在未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的进行,我们只能说乙可能被适用死刑这一因素使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更具合理性。
第三种情况是已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既有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也有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这在司法实践应当是最常见的情况,无论是强化因素还是弱化因素均只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或可能存在的状态所做出的预测或者风险评估的依据,而且基于对社会危险性是一种概率的认识,在可能发生的行为或可能存在的状态变为现实之前这种依据都还不能称之为确切的依据(注意确切的依据不同于现实的依据,这里所指的依据都是现实存在的,但它不是确切的依据,因为它不是使证明结果完全具有排他性的依据)。那么当两种因素共同存在但都不足以使自身推出的证明结果具有排他性时,其更是处于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对抗之中,在这种时候即便只是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强弱或者存在的概率也具有着证明的复杂和交叉性,因为这两种因素分别预测两种不同的不可能完全确认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可以推出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合理化排除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但同时其不能彻底否定排除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的存在,同样的,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可以推出在非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其也不能彻底否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
二、社会危险性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社会危险性”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或者风险评估,其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的特点,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来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也不可能单纯是决定有社会危险性的因素与决定无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或者减弱因素与加强因素,而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存在并通常处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对抗之中,因而我们不可能简单地判断它绝对有或无(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或者风险评估既不要求也根本不可能达到绝对化),而只能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强弱或者存在的概率。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已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既有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也有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当两种因素同时存在时,每一种因素所引起的合理化可能性都同时受到另一种因素所引起的合理化可能性的削弱和非合理化可能性的加强,就其本质而言是两种因素所具有的证明力发生了直接的对抗,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时如何对证明力进行评价呢?事实上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讨论 “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中各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主要原因。当然,这种相互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也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同一种状态,我们对它的认识也必须建立在概率的基础之上。
(一)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所谓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当两种因素同时存在时(当然只是指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和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促进之间的作用力方向不一致时,除此之外的情形应无考察的必要,因为当作用力方向一致时只存在作用力简单相加的问题)两种条件之间的效力优先性问题,即在考察同时具有该两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时对该两种条件的作用力大小以及作用力方向的判断问题。实际上我们在对社会危险性最初的讨论里已经简单谈到了两种条件之间的基本关系,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因素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第一层面的证明标准,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因素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第二层面的依据,当然这是从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的设置角度来认识两者在证明标准中的地位,虽然也反映了两者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是一种宏观界定,在利用《“社会危险性”判断列表》来具体分析社会危险性时这种界定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而我们认为仍有必要对两种条件同时存在时的关系作更进一步的分析。当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同时存在时,两种条件处于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状况,一般来说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应居主导地位,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在致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之所以作这样的理解,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属性来看,涉及适用强制措施需考虑其社会危险性的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的自然人,而对于自然人而言,在其生理因素与心理因素的关系中,生理因素当然处于基础地位或者也可以称之为主导地位,心理因素以生理因素为载体,心理内容只有通过具体的生理行为才能外化为能够为他人所感知的形式,也只有如此才能使其具有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现实可能性,就如同我们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评价行为人的思想时所强调的,只有思想外化为行为或者即使只是言论时才具有考察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其仅仅是存在于内心的思想则无论其内容怎样均不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属性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其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作为在法律上尚未被确定为有罪的人,但同时负有必须无条件承担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后果的法律义务,司法机关据以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唯一依据就只是其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由其所涉嫌或被指控的犯罪(尚未确定的可能性)+其它个人因素所得出的二次可能性推定,对这一依据的确认当然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至少应当能够合理排除与之相反的可能性,这是与司法机关行使权利相对应的责任的承担,同时在对抗中必须无条件承担不利后果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的一方,也应当在某些方面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因而,在这里我们将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优先考虑的主导因素,也可以作为是指控以证明为基础的具体体现罢。第三方面,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不仅仅存在于审判中,可以说凡将不能全真复制或再现的事实作为某种权利决定的依据时,都要求证明的存在,而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社会危险性”是从已发生行为中反映出来的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紧密相关的一种可能性,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或风险评估,对于它证明更是必不可少的[2]。既然“社会危险性”的认定中存在证明那也就应当存在更进一步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而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风险负担,它也必定与某种法律后果相联系,当提出主张一方不能合理化排除与之主张相反的可能性时,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也可以理解为,对于提出主张一方而言,存在并能够证明与之主张相反的可能性的依据时,该依据也应当是其必须合理化排除的内容,反之,对于提出主张一方的相对方而言,客观存在并能够证明与提出主张一方主张相反的可能性的依据也应当具有着证明的优先性,因而,在这里我们将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优先考虑的主导因素,也可以作为是指控以证明为基础的具体体现罢。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关系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作用力明显大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或者也可表述为没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在致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在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或者程度强弱的判断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在这里我们仍然要强调这种决定性的作用也只能是相对的决定性作用,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使其基本丧失行动能力的疾病——下肢瘫痪,其所涉嫌的或被指控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并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两种不同方向的作用力的对抗中,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虽不能绝对排除其社会危险性,但可以决定其社会危险性处于一种明显相对较弱的状态。
在第二种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在致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即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促进力使得我们在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或者程度强弱的判断中不能充分排除其社会危险性处于一种相对较强的状态,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使其对特种药物产生持续依赖性的疾病—晚期视网膜型糖尿病,除非持续按照专业医生根据病情所开的剂量服用特种胰岛素即极有可能导致其眼睛流血甚至失明,但其所涉嫌的或被指控的罪名为贩卖毒品罪并可能被判处死刑,这时如逃避侦查或审判肯定会导致其不可能持续按照专业医生根据病情所开的剂量服用特种胰岛素,其必须承受着双目失明的风险,但是在对死的恐惧和对生的渴求面前这种风险已经显得并不重要,这使得逃避侦查或审判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的可能性处于无法合理性排除的状况,以此可进一步确认其具有相对较强的社会危险性。
在第三种情况下,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促进力与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形成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处于相对均势,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形成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可以推出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合理化排除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但同时其不能彻底否定排除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的存在,同样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促进力可以推出在非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不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其也不能彻底否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所涉嫌的或被指控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并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在前一次刑事诉讼过程中曾经有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科,其故意逃避使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表面看来虽然在这两种不同方向的作用力的对抗中谁也没有取得明显的优势,但这时仍应遵循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应居主导地位的原则,既然没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具的有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科对社会危险性的促进力明显大于其作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状态对形成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那么便应当认为妇女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这一特殊状态使得在未对其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已足以排除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更具合理性。
(二)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关系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考察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在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既有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也有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将两方面的因素同时集于一身,此时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因其证明力的不同方向而发生直接的对抗,我们所要考察的也正是这种对抗中所存在的规律性的东西[3]。我们在前面已经对“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应居主导地位,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在致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这一命题做出了初步论证,基于相同的理由,我们可以由此更进一步的推出“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弱化因素在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中应处于主导地位,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强化因素在致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弱化因素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这种对抗可能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以明确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不具有形成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为前提,或者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在生理能力方面不具有合理化排除或明显弱化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此时,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成了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决定性因素,此时,对抗只发生在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即在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强化因素的主导作用时,优先考虑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弱化因素在社会危险性预测中的作用,而且这种优先性的丧失只能基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强化因素的主导地位的确立。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或被指控的罪名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的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但其在前一次刑事诉讼过程中曾经有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科,其在没有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故意逃避使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此时,对抗只发生在涉嫌或被控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其可能的判罚与是否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前科这些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依据有利于强制措施效力承担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对主导作用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前科这一条件既不能合理性排除与之证明结果相反的可能性,也不能至少在致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方面明显大于涉嫌或被控犯罪的过失性质、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判罚在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因而,可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具有相对较弱的社会危险性,即可证明未对其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已足以排除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更具相对合理性。
在第二种情况下,以明确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具有形成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为前提,或者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在生理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化排除或明显弱化社会危险性的因素,但并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危险性”大小或强弱的决定性因素,其主导地位的是否确立还有待于同时存在的两个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对抗结果,当然同时存在的两个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也只是决定 “社会危险性”大小或强弱的部分因素,此时,既有发生在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对抗,也有发生在不同证明方向的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和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之间的对抗,两种对抗结果在主导性因素的确立过程中都直接发挥作用,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所涉嫌的或被指控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并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在前一次刑事诉讼过程中曾经有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科,其故意逃避使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在本例中,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直接确立社会危险性的主导地位,而必须以故意的犯罪性质、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科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的对抗结果为前提,故意的犯罪性质、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科在受到可能被判处较低刑罚的弱化后,其既不能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强化因素在致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影响心理因素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弱化因素阻碍形成社会危险性时所发生的作用,当然就更不能否定影响生理因素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的阻碍力的主导地位。实际也就是通过二次论证来确立居于主导地位的证明因素。

参考文献:
[1]王占洲、林苇:“当事人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J],《贵州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2][英]伯特兰.罗素:《逻辑与知识》[M],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馆,1996。
[3][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馆,2003。

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建筑材料工业部


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高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为了切实加强石棉制品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经济方法管理经济,自觉地运用价值法则,努力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二)编制成本计划,落实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监督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省的成本,尽快地生产出又好、又多的石棉制品。
(四)正确、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核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经常分析成本升降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产节约:
(六)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劳动竞赛,组织调动职工群众从物质利益上关心成本的降低。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石棉制品企业,以这些企业里,有石棉水泥制品等生产车间的,其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应按石棉水泥制品等企业的规定办法。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五条 成本是综合性指标,它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涉及整个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分工、密切协作,划清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车间、班组应负的经济责任,以便共同努力,组织实施降低成本、增加积累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要求,厂长直接领导成本管理工作,企业的年度成本计划经党委讨论确定后,由厂长组织各部门和车间、班组、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并随时研究解决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厂长对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七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协助厂长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和成本报表,监督检查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和落实降低成本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总会计师对企业成本的升降,负主要经济责任。对不讲求经济效果、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
第八条 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成本计划的编制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使成本计划与有关计划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做到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在组织实现成本计划方面,应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计划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财务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厂的原始记录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以及生产、技术、消耗等各项定额的制定、修改、执行与考核,务使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定额管理,体现经济效果,结合成本要求,并不断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优质高产和各项定额先进合理与贯彻实施。由于设备运转、工艺操作、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等波动而引起的成本升降,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供应部门负责进厂物资的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并做好计量、验收和定期盘点,在清仓利库、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加强物资管理,坚持供管结合,实行限额发料或按计划发料,以控制材料消耗:实行修旧利废以旧换新,做到物尽其用、综合利用,还要会同材物部门制定合理的材料计划价格。由于材料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以及不合理的倒运和非正常的盈亏而影响成本升降、供应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出厂产品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和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装车发运,办理销售手续,节约销售费用,并会同财务部门催收货款,保证完成销售计划。由于产品装运拖延,发出商品短缺,致使企业遭受罚款损失,以及销售费用超支或节约而影响成本升降,销售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工艺过程的原燃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统计、计量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地反映生产活动的客观实际,防止随意估算、互相扯皮的现象。对于统计不准、计量不实和根本无计量而影响成本的真实、又长期不能解决的,生产管理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劳动定员、定额、工资基金的管理使用,正确审定各种资金,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和雇用临时工,采取改进劳动组织、节约工资开支、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效措施,为降低成本开辟途径。由于劳动生产率及工资基金的变动而影响成本升降,劳资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成本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本计划的实现,在日常管理上负责监督成本的开支,控制费用的使用、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组织推动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进行成本考核与成本分析,提出改进管理、降低成本的意见和措施。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
财务部门应设置相当于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专职人员主办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工作(指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财务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计划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并对费用和指标的节约或超支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汽车队等)由一名主任负责车间成本管理工作,并配备成本员具体负责编制车间成本计划,监督车间成本开支,组织车间成本计划的实现,计算和分析车间成本。
车间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垂直领导。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贯彻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原则,既要划清责任,又要偿罚分明。企业完成成本计划较好,在加强成本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企业完不成成本计划,确属主观因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成本严重超支和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应追究厂长和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并限期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成本业务做出显著成绩,有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取得经济效果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但因主观努力不够、经营管理不好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或本超支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各车间完成车间成本计划较好并在车间成本管理上作出成绩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车间完不成成本计划,又非客观影响而造成损失浪费和成本超支的,应追究车间主任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个人对改进管理、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可从节约总值中发给适当比例奖金。
职工个人由于失职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成本超支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也要根据情节追究经济责任。
任何人由于疏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要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给成本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定额管理。凡属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和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应以数量表示,费用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制定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历史最好水平和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既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指导作用,又做到切合实际,防止冒进和保守。
定额核定后,年度以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在每年编计划之前,对定额作一次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群众讨论,厂长批准,然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健全原始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公验,产品的入库、包装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通过原始记录作出如实地反映,进行严格地监督。
各项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加强管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统计工作和计算成本的需要。原始记录的内容应注意简易通俗、讲求实效,并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审定,避免重迭、脱节和过于复杂化。与成本有关的原始记录,要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始记录作一次普查和整顿,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使其日趋完善,更加健全起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计量器具和仪表不齐的,要制订计划,添置配备。对计量器具和仪表要加强维修、检验,保证准确无误。
原燃材料、工具、备件的领用和半成品的结转,都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定额的,按计划或合理需要发料:工具和防护用品,按规定期限以旧换新,防止乱领乱用,造成积压浪费。车间领出的一般消耗材料和维修材料,月末未用的要进行盘点,及时办理退库或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必须消除那种不清点,不记帐 、无人管的“车间小仓库”。
各种库存物资,要定期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大量盈亏一次调整的现象。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费用和非工业生产费用。工业生产费用指生产工业产品所发生的费用。非工业生产和指对外和本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作业,以及对本企业的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等所支付的费用。工业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非工业生产费用不应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支出的界限。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必须全部计入产品成本。不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不得挤入产品成本。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当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的各项支出。
(二)应当由专项拨款(挖、革、改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三)应当由专项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四)应当由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将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
(一)为生产石棉制品而耗用的一切外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修理配件、低值易耗品及外购动力。
(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交纳的工会经费。
实行扩权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奖金(不包括节约奖)及按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改由利润留成列支,不包括在成本开支范围内。
(三)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计算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四)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的经常修理费。
(五)有利于生产、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水平,进行小改小革所支付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组织措施费。
(六)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专用模具的设计制造费。
(七)按规定标准发给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从事高温、粉尘、有毒岗位的保健食品费用。
(八)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废品损失。
(九)为了减少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而发放的节约奖。
(十)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小型试验研究、分析化验所耗用的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十一)其他生产费用:如管理费、保险费、运输费、利息、外部加工费、组织技术业务学习费、材料、产品的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二十七条 成本开支范围属于国家的一项财经纪律,各企业应严肃对待,认真执行。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准任意挤摊成本。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资金界限外,还要划清以下费用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负担,同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应当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当由下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允许利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调节各期成本水平,掩盖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企业生产产品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的,应当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不得把某种产品的费用,任意划归另一种产品负担。这里包括划清可比产品同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同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同半成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要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要每种产品的全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合理进行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如实反映生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为了正确反映石棉制品成本的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照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苯酚、甲醛,石棉、橡胶、棉花、石棉布、石棉线、铜丝等等。
(二)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辅助材料如:酒精、汽油等。
(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燃料和动力如:煤、油、电、蒸汽等。
(四)工资: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等。
(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总额(扣奖金、副食品差价补贴)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指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入库后发现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七)车间经费:指在基本生产车间范围内支付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八)企业管理费:指为管理和组织整个企业生产而发生的属于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第二十九条 车间经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搬运工人、车间技职人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基本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
(四)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五)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六)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取暖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费津贴应该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列入本项目。
(八)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机物料消耗: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费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十)保险费: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物易耗品的摊销费,专门用作压制成型的各种模具摊销费也包括在内。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如运输费、检验费、技术组织措施费等。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包括食堂炊事人员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应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五)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六)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七)水电费:指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八)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包括在工资项目之内,不列入本项目。
(九)研究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一)租赁费:指管理部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二)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十三)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什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和宣部门和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十九)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进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二十一)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二)消防费:指企业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三)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四)滞纳金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应从本项目扣除。
(二十五)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公司管理费。收到公司退回的公司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二十七)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职工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由上级有关单位指定企业进行的人防工程及应由企业负担的人防轻费,职工培训费等。

第六章 成本计划
第三十一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使远期和近期成本水平具有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并对成本支出进行事前控制,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编制成本计划,有条件的也可按月编制成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在目前石棉制品一部份需要依靠市场调节和实行浮动价格的情况下,成本计划工作尤为重要。企业面临的不同经营决策,例如:对国外补偿贸易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新产品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新产品订价:产品品种结构调整方面的经济效果;产品盈亏边界预测;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目标成本的确定等。这些都对成本计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有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十四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确定产品成本水平和降低幅度,并与产量、质量、品种、劳动工资指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消耗定额等进行综合平衡,相应地对其他计划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实现计划的措施。成本计划应与成本核算口径一致。
第三十五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的单位成本;
(四)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率;
(六)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额;
(七)车间经费预算;
(八)企业管理费预算;
(九)文字说明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编制程序,首先由财务部门预计上期成本完成情况,然后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和本期计划草案以及各部门提出的有关资料,考虑影响本期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的计划表格要求,进行具体编制,交由计划部门汇成全厂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经党委审查通过上报。成本计划一经上级批准,必须严肃对待,切实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第三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
(三)电力消耗定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部门和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的使用计划,由劳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和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供应部门提供;
(六)销售费用计划由销售部门提供;
(七)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八)防尘、保健、防暑、防寒、劳保用品、清凉饮料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由安全技术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为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成本计划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班组以至岗位或个人。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和定额,要分别下达生产车间。
实行部门、车间两级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年(季)度成本计划的同时,编制生产车间的成本计划,明确各车间的降低成本任务,并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以便使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一环扣一环的可靠基础上。

第七章 成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根据石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批量连续生产的特点,确定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如下:
(一)石棉制动制品:以石棉绒、石棉布、石棉线三大类区分为刹车片、离合器片、刹车带、火车闸瓦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线、树脂、胶绒料、胶布料、胶线料等。
(二)石棉纺织制品:以内销纺织制品和外销纺织制品区分为各种石棉线、纱罩线、各种石棉绳(包括石棉扭绳、石棉松绳)、各种石棉布(包括以1.5mm为界的普通石棉布、食盐电介布、隔膜石棉布、金属丝石棉布)各种石棉带(包括金属丝石棉带、石棉绝缘带)、石棉被、石棉手套等,以及石棉密封垫料(包括各种橡胶石棉盘根、金属石棉盘根、特殊石棉盘根、油浸石棉盘根、油浸金属丝石棉盘根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绒各种石棉线、各种石棉复制布等。
(三)石棉橡胶制品(以0.8mm以上)不同品种石棉橡胶板区分为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像胶板、石棉金属纲橡胶板,汽缸垫板和石棉耐油橡胶板等。
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水、电、气、机修配件、工模具制造、汽车运输等。
第四十条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基本生产部分采用分步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即按生产工艺的顺序先算出半成品的车间成本,然后再依次分步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由于各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为了统一成本计算,便于开展车间经济核算,凡石棉制动制品的生产,只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内进行的,可采用平行结构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不需计算每一生产步骤(阶级)半成品成本(可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进行逐步(顺序)结转。但应加强半成品的定额管理工作。凡由两个以上的基本生产车间共同生产的,必须按车间分步计算半成品的车间成本,并逐步(顺序)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成本。
根据石棉橡胶制品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原材料一次投入,而且大部分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完工都在一个车间内进行密闭式生产的特点,也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
由于石棉制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较多,如按每一品种计算其产品成本,工作量较大,为了不影响成本计算工作的及时性,在采用分步法的同时,辅以产品分类法来计算产品成本。即按照产品的结构、耗用原材料的不同,加以分类,按类进行产品成本计算。如制动制品以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纺织制品以石棉线、石棉绳、石棉布等;橡胶制品以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橡胶板等分类计算。
辅助生产部分可采用定单法来计算产品和劳务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一条 为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创造条件、车间一级可按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和实际数量,以及支付的工资、费用等计算实际的车间成本,并按月将计算结果报送财会部门汇总。由财会部门计算实际的工厂成本。为了反映各车间的成本发生额、结转额和余额,企业财会部门仍应设置分车间别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并将应当由车间负担的各项费用及时通知车间记入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费用的经济用途、发生地点,和成本核算对象,填制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汇集与计算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
(三)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明细帐,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进行登记,汇集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发生地点,先予汇集,然后进行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内。
(四)结转和分配汇集起来的生产费用:首先将属于过渡性核算环节(辅助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再分配,按照经济用途,划清生产、基建、专用基金和对外劳务等,属于生产部分,结转于基本核算环节(基本生产车间)计入有关项目。然后,再将基本核算环节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和由过渡性核算环节结转的费用)按不同的项目,经过一定的结算和汇总,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配,最终归属有关产品,计算各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的工厂成本和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三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材料采购成本的实际价格包括:1.买价,2.外地运杂费及大宗材料市内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损耗,4.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为了简化手续,所有材料均应以计划价格核算。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可按成本项目,予以分别调整。各月之间材料价格差异分配率变动不大的,也可按上月差异分配率计算。
(二)库存的材料,需要委托外部加工成为适合生产工艺需要的材料(如石棉布、石棉线等)应单独计算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前材料成本、加工费、运杂费)。加工完成后应按其名称、规格验收入库。
(三)由基本生产车间进入,属于产品生产过程对原材料的加工(如选石棉线、自纺线、织布等),其加工完成的,算自制半成品,不得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四)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材料,都应及时填制领退材料的原始凭证,借以核算耗用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车间月末未用的多余材料,应当办理退库或假退手续。
(五)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各种材料,应当根据领料凭证,分别领用单位、材料用途,分别在“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项目内汇集。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应当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由几种产品(半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应按产品和材料消耗定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的车间或部门,根据领料单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六)生产中回收的废料、下脚料,一般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整理费用)从有关产品(半成品)的有关材料费中扣除。没有利用价值或不能销售的废料、下脚料,不得计价扣减成本。
第四十四条 工资的汇集与分配:
(一)工资总额一般包括:
1.基本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2.奖金:指各项奖金。
3.各项津贴、节日加班津贴、粮贴、煤贴、副食品差价补贴等。
4.非工作时间的工资:职工探亲、婚、丧、病、伤假工资,开会、学习工资,及女工哺乳、产假工资等。
(二)下列工资、奖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1.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不包括炊事人员的工资)。
2.应从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
3.应由基建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
4.应由企业基金支付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和劳动竞赛奖金。
5.应由营业外损益支付的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资,编外人员、半年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等。
6.应在销售费支付的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
(三)企业支付的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和汇集分配。企业的劳资部门,应对劳动定员、工时定额、职工考勤、工时消耗、工资基金计划等原始凭证,进行制定和审查,作为监督计算和支付工资的依据。
(四)企业根据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其用途、发生地点,进行汇集和分配。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包括能独立操作的学员)计入基本生产车间人员工资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包括炊事人员工资)计入企业管理费。辅助生产间人员工资计入辅助生产。
(五)工资的分配:凡能直接计入有关产品(半成品)的,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生产工人工资成本项目。由几个产品(半成品)共同耗用的生产工人工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分配。
第四十五条 费用汇集与分配:
(一)燃料、动力费包括煤、油、电力、蒸汔,应按照用途和耗用地点,进行核算。外购电力费应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实行两部电价的企业,付给或收到电力供应单位的罚金和奖金,应直接增减燃料动力费。外购动力经过本厂变电车间,变更电压,送至各车间部门使用的,应当作为辅助生产核算,再按用电车间和部门进行分配。
企业应当装置必要的计量仪表(水表、电表、气表等)并经常校验、检修,以便正确计算耗用数量,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适当的分配标准,作为各车间、部门燃料动力费分配的依据。
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如配料、压制、磨片、织造、成型等用电力,干燥、硫化、热处理等用蒸汽,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动力”成本项目。有消耗定额的可按定额比例分配。没有消耗定额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时(机器台时)分配。照明用电,取暖用气,以及不能按产品确定消耗的动力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的有关明细项目。
(二)折旧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核定的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按月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土地;2.未使用固定资产;3.不需用固定资产:4.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5.连续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
房屋、建筑物,以及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三)修理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根据费用划分的规定,严格划清大修理费用和经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经常修理费用可计入产品成本。
修理费的实际成本:外包工程按承包单位的帐单发票金额计算。由本厂辅助车间进行修理工作,应按其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由基本生产车间的修理工人为本车间进行的经常修理工作,只包括耗用的材料和有关直接费用,不包括本车间修理工人工资,也不负担本车间的车间经费。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和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车间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数列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明细项目。对于价值小、易破损的,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生产费用;一般金额较大、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摊销的方法,分次摊入生产费用。
生产产品专用的模具(如压制成型用模具)一般应按产量分摊。如一次领用单件金额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者,可分12个月摊销计入产品成本。对于单件在800元以下及小批生产的产品和试制新产品所用的专用模具,可于领用时全部计入产品成本。
企业对于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论采用哪种方法摊销,都必须加强实物管理,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及时报废和执行以旧换新等制度,严格控制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正确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五)产品包装费:1.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即在车间进行包装入库领用的包装材料,应计入产品成本项目“辅助材料”项目内。2.凡产品入库后进行包装发生的包装材料费,可算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计入商品产品的销售费内。
(六)车间经费:应以发生地点和费用项目进行汇集,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分别设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在辅助生产明细帐中进行核算(也可设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明细帐)。
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费用和自辅助生产车间分配来的费用,应当在本车间范围内对本车间生产的产品(半成品)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凡是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半成品)的费用,如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费,可直接由该产品负担,属于共同性车间经费,可按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按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七)企业管理费:企业应按全厂范围设立企业管理费明细帐进行费用的汇集,并分别费用项目设置专栏核算,月终结出总数,进行分配。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应以扣除对外和对内基建等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应负担数的净额,先在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不包括半成品的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分配,即按生产工人工时或车间成本比例法确定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数额,然后将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再向各该车间生产的产品之间按照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企业各车间为基建、大修理、专项工程及福利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应视同对外供应产品和劳务分配企业管理费。企业自制工具、模具、备件及由生产费用开支的技措费用,中小修理及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劳务供应等,不摊企业管理费。
(八)待摊预提费用: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各项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月计入产品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属于本期发生而应由以后各月成本负担的费用,可列作待摊费用,分月摊入成本;属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发生的费用可列作预提费用,按规定先预提计入成本。
待摊费用包括:预付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订阅费、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银行借款利息等。
第四十六条 辅助生产车间是为基本生产车间服务,提供水、电、气、工模具制造、设备修理、车队运输等产品(劳务)供应。辅助生产成本包括车间直接发生的料工费的和由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来的生产费用。
(一)辅助生产成本通过辅助生产明细帐进行核算,辅助生产车间设帐,按照其供应的产品(劳务)种类或批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生产费用。工模具备件制造、设备修理等,应根据各个工作任务,编制工作令号,开设成本计算单,分别汇集计算每项产品(劳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二)辅助生产车间对基本生产车间、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劳务)成本,应按实际提供产品(劳务)数量进行分配。
水、电、气可按耗水、电度数和供气立方米为标准,没有仪表仪量的可采用适当的分配标准;修理成本可按修理作业的实际工时;车队运输可按吨公里进行分配,分别结转给受益车间和部门或产品(劳务)。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进行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为了正确反映在产品的实物动态,车间应当设置在产品实物台帐,记录各种在产品的投料量,各工序(或工段)中在产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转出数量(包括合格品和废品)和结存数量(完工和未完工)。
(一)车间中间库或独立的半成品库,应当设置半成品实物卡片,记录半成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根据半成品交库单、半成品领用单等原始凭证,每天逐笔登记。
(二)财会部门和车间核算人员应对在产品实物台帐和半成品实物卡片进行定期稽核,各车间仓库应对在产品、半成品进行定期盘点,确定在产品、半成品的实存数量和盈亏数,并编制在产品、半成品盘存清单。
(三)企业应根据在产品数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借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生产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如下:月初在产品+本月发生产品=完工产品成本+月未在产品在产品成本
根据上列公式,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完工产品成本。由于石棉制品的生产,原材料是在开工前一次全部投入,且原材料的比重较大,为了简便计算,如月末在产品数量不多,且比较稳定者可不负担费用,只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即当月发生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产品的绝对数量也会变动,因此在年终时,应根据实际盘点数量,按实际成本,重新计算,以调整本年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如月未在产品数量较多,且各月变化很大,除按在产品数量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外,还应将在产品数量按其完工程度折合约当产量来分配费用。
(四)财会部门对需要独立计算各种库存的半成品,应设置自制半成品明细帐,记录半成品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半成品的计价可采用实际价格,也可采用计划价格。对上一车间(或工序)进行生产的半成品,也可在基本生产明细帐直接结转,不通过半成品明细核算。半成品的日常核算,可仅作数量核算。月终算出实际成本后,再按实际成本转帐,也可先按计划成本转帐,再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已完工产品,应及时办理检验入库手续,填制交库单送仓库。自制材料、配件等,亦按规定程序办理检验交库手续。月末根据完工产品的产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份内完工的实际成本,及时登记和结算产品成本计算单,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企业成品仓库应设置成品卡片,逐日逐笔登记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财会部门应设置成品明细帐登记各种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产品明细核算可按实际成本,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成品卡片与产品明细帐,根据在成品交库单和发货等原始凭证登记,双方月末结存数量应按月进行核对,定期盘点,保证帐卡物的一致。
第四十九条 石棉制品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大类进行,各类产品产量均以“吨”为计量单位。但由于石棉制动制口实际交库数量及销售数量均以不同的具体品种的“片数”计量,为了正确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和结转销售数量,需对不同品种的产品产量“片数”进行换算,统一以“吨”来反映和计算,然后将同类产品换算后的产量“吨”相加,得出这一大类)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等)产品的总产量。
换算方法是以体积×比重=每片成品重量,再以本月生产片数×每片成品重量=某一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最后将同一类产品各个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相加即求得这一大类产品总重量。石棉制动品的比重均以每方公分2克的重量计算。
(一)刹车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长×宽×厚)×(长度以外弧为准)
(二)离合器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外半径平方-内半径平方)×3.14×厚×比重销售产品数量的换算方法亦按上列方法进行计算。
第五十条 产品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
现以刹车片(绒)产品的生产为例,说明经过各基本生产车间,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假定在三个基本生产车间进行)。
(一)石棉车间:以各种石棉绒为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当期发生的料(原棉)工费、按成本项目算出石棉绒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石棉绒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石棉绒成本结转配料车间。
(二)配料车间:以各种树脂、胶绒塑料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先算树脂成本,后算胶绒塑料成本。
根据当期发生的料(甲醛、苯酚等)工费、按成本项目和产量,算出树脂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树脂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未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树脂成本结转到塑料成本内。
胶绒塑料成本包括自石棉车间转来的石棉绒和本车间结转的树脂,再加上各种填料(如橡胶、促进剂、氧化铁、硫酸钡、铜丝等)等一切料、工、费按成本项目汇集核算,然后根据本期胶绒塑胶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计算出本期胶绒塑料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将石棉绒刹车片产品耗用的胶绒塑料成本结转压制车间。
有的企业对于混炼橡胶料的成本单独计算,然后再结转到胶绒塑料成本内,由于结转层次较多,为了简便计算,也可合并在胶绒塑料成本内计算。
(三)压制(成型)车间:以刹车片(绒)等石棉制动制品为核算对象。根据配料车间转来的胶绒塑料成本,加上本车间压制工序加工磨片工序的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汇集,并根据本期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算出本期石棉绒刹车片等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按顺序对转半成品,期初期末和结转下一步的半成品数量,必须相互衔接,核算正确,半成品结转下一步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期未余额。半成品的逐步结转,可以分项结转,也可综合结转。
第五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产品成本结构,便于按成本项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分步结转(综合)的半成品成本,均应在逐步顺序结转的基础上进行成本还原。
成本还原方法:
(一)将本期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以其原有的成本结构分解还原为按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
(二)以本月产品耗用半成品总量,除以本月生产半成品成本合计数求得还原率,再分别乘以本月生产半成品的各成本项目,即得本月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
(三)将分解还原为以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按工艺程序逐步结转、汇总,直至产品的加工成本,再分配企业管理费,即为还原后的全部商品产品成本。

第八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厂部、车间都要发群众,定期分析成本计划和各项定额执和情况。分析对比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找出与同行业先进水平甚至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赶超的目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全厂每月进行一次,车间也应按月进行分析,还可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分析和专题分析。
全厂的成本分析会议,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门组织。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通过成本分析,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揭露主要矛盾,要分门别类作出决议,并按经济责任的划分,由厂长或车间主任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由于产、质量和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二)由于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增减和价格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三)由于工艺设备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四)由于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资、奖金和临时工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五)由于费用增减对成本的影响:
(六)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或其他原因,对成本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成本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对比方法,即报告期的产品实际成本同计划成本对比,同上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同本企业历史上同类产品最好水平对比:同先进企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
由于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很多,企业进行成本分析时,还可采用因素代替法和差额计算法,也可同时使用几种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主要是对全国石棉制品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提出的一般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